“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2000年我国制定了《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作为普遍原则被普遍确立。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也就是说,虽然不溯及既往,但侵害影响现在还存在,所以要追究相关方责任。

2015年修正后的《立法法》第93条继续保持了原有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完整涵义是:

第一,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溯及既往,这是总原则;

第二,在下列两个条件下才可例外:(1)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了可以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2)这一“特别规定”是基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为什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确定为一项法治原则呢?理论基础有三:一是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二是为了公民的安全;三是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可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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