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山姆之子”法案---禁止罪犯通过犯罪获利
1976年至1977年间,纽约市被一名自称"山姆之子"的连环杀手大卫·柏克威兹(David Berkowitz)笼罩在恐惧之中,他杀害了6人,重伤7人。柏克威兹落网后,媒体机构和出版商蜂拥而至,出价购买他犯罪故事的电影改编权和书籍版权,据说报酬可能高达一百万美元。
这一消息引发了公众和立法者的强烈愤怒。为了防止罪犯从恶名中获利,纽约州于1977年紧急通过了《纽约州行政法》第632-a条(N.Y. Exec. Law § 632-a),即最初的"山姆之子"法案。
除各州立法外,美国联邦法律层面也有对应的制度设计。1984年通过的《犯罪受害者法》包含了与州"山姆之子"法案类似的条款,编纂于《美国法典》第18编第3681条。
这一做法的目的是"防止被指控或被定罪的罪犯通过商业开发其犯罪而获利",同时补偿受害者。
该法案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严峻挑战。199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 Simon & Schuster, Inc. v. Members of the New York State Crime Victims Board 案中以8:0一致裁定纽约州原"山姆之子"法案违宪。
最高法院判决后,纽约州于2001年通过了修订版法案。新版法案不再自动扣押罪犯收入,而是要求:当罪犯收到10,000美元或以上的犯罪故事报酬时,必须通知犯罪受害者委员会,再由委员会通知受害者,受害者可据此提起诉讼追索该资金。这一修订后的法案至今有效。
目前多数州仍保留有某种形式的"山姆之子"法案,但修订后适用范围通常已缩小至仅适用于"被定罪的罪犯",且对犯罪故事相关收入的管控更加灵活。加利福尼亚州和得克萨斯州更已扩展法案范围,将"犯罪纪念品"(crime memorabilia)的销售利润也纳入监管,包括网络销售。
目前还有一个新的立法动向:纽约州立法者正考虑将"山姆之子"法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被告的家庭成员。2023年,吉尔戈海滩连环杀人案嫌疑人雷克斯·赫尔曼的分居妻子因参与Peacock电视台的纪录片拍摄获得了七位数的报酬,引发公愤,推动了两项旨在填补"亲属漏洞"的新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