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怎么了?
【本文由“往日的依稀”推荐,来自《恶犬将2岁女童拖回窑洞咬死!狗主人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三缓四》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懒得跟你吵
能不能对这种狗主人进行'无公害'处理?纯浪费粮食!
单就这份判决本身,笔者个人认为至少存在4个司法裁量层面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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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定性过于保守,应优先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简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
1、被告人饲养的是多地禁养的捷克狼犬(烈性犬),饲养行为本身违法;
2、犬只多次挣脱铁链,主人明知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加固、不消除风险;
3、外出时将烈性犬交给84 岁无管控能力老人看管,等于主动放弃管控、放任危险源游荡;
4、烈性犬属于高度危险动物,放任其在居民区自由活动,对不特定路人(尤其儿童)具有高度、必然的致命风险。
这类行为和高空抛物、私拉电网、违规投放危险物质性质高度相似,完全可以依法认定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3 年以上直至死刑)。
而法院却定性为普通过失致人死亡,把 “违法 + 持续放任重大危险” 降格成普通疏忽,定性偏轻,缩小了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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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尺度失当,本案不应当适用缓刑
1、被害人是2 岁无辜幼童,毫无自保能力,后果极其惨烈;
2、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劳动教养劣迹,有违法陋习,人身危险性高于普通初犯;
3、根源是违法养烈性犬 + 长期漠视安全隐患,不是一时疏忽,过错程度极重;
4、对比:高空抛物致死、交通肇事致死,类似情节大多判实刑,极少缓刑;本案一条人命判缓刑,量刑明显失衡。
法院仅以 “赔偿谅解、认罪” 就直接免除实刑,把民事赔偿凌驾于生命惩戒之上,用钱换刑观感极强,惩戒威慑力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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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漏关键过错:对被告人 “将烈性犬交由无能力老人看管” 的重大过错评价不足判决书只简单认定 “轻信能够避免”,但忽略核心事实:84 岁老人,体弱年迈,根本无力约束成年烈性犬;毛某义外出拉货,明知老人管不住狗,依然托付,属于极度不负责任、重大过错;该行为直接导致危险失控,是死亡结果的关键原因。判决未在量刑中重点评价该重大过错,反而从轻,裁量似乎有偏袒被告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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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案件关联重大过错(李某某见死不救)完全回避,社会评价失衡
84 岁的李某某(被告人母亲)看到 2 岁女童被烈性犬咬得血肉模糊,仅盖一块布,不报警、不呼救、不施救,放任孩子死亡。老太婆的行为令人发指!
即便我国刑法没有一般见死不救罪,但判决不能完全不提该情节、不做任何负面评价,
判决既没有道德层面的否定,也没有在量刑上反向考量被告人家庭放任漠视生命的整体恶性,
让公众觉得:冷血旁观无人追责,被告人还能缓刑,严重冲击朴素正义观,社会效果极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