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法院?有权判定或执行遗产的分配?

【本文由“败灯是摔王跪王稀王”推荐,来自《丈夫买房后离世,物业拒向其妻子交房,后又说“拖欠物业费”,如何评价此事?》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目的决定手段
  • 废话,房主去世,物业怎么干随随便便把房子交给其它人?当然需要死亡证明和遗产公正!验房时先补交物业费是正常程序!否则到时候你说那是死者的责任怎么办?

别逗了!物业公司是法院?有权判定或执行遗产的分配?

实际上,物业只是房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交房者,连交房以执行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正权力,都是在房产开发公司手里的,而非物业公司手里。物业如果不懂交房是否合适或者担忧交房出现错漏,可咨询房产开发公司由其做决定,乃至把该套房产的交房事由交还给房产开发公司自行处理,而不是越俎代庖地自诩房屋购买合同的交货方甚至自诩法院!

最后,再强调一次:涉及遗产分配的交房,无论是物业还是房产开发公司,都该按合同履约,若对方难以亲自履约,也该跟对方的授权者——包括这种夫妻共同财产事件里在世的一方就是法律的授权者(死亡证明、夫妻证明就是证明法律授权的证据,但遗产公正这个不是)——进行履约。它们都不是执法单位,无权干涉别人的遗产事件,国家也没规定或者授权给它们去干涉别人的遗产事件(跟银行那种有国家规定和授权的不同),也只有法律规定的执法单位和授权单位才有权力干涉社会个人遗产。

至于物业费这个,物业费问题与房屋买卖交易无关,属于另案,物业不能以交房代理者的身份拒绝交房——这实际是挟持“物业并非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方”的他人的房屋买卖交易,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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