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强奸案这种案子没法辩,多说一句,被害人五次改变口供,难道不成立伪证罪?
@蔡雅奇刑法:
这种案子没法辩。多说一句,本案的被害人5次改变口供,如此“翻供”,起码有一次撒谎了,难道不成立伪证罪吗??要知道,被害人也是广义的证人。
承德:男女双方在车内有亲密行为,女方收取30万元后多次改口称“自愿”。
2025年1月27日,王明(化名)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直至同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历时11个月。羁押期间,王明始终坚称自身无罪,主张其与女方刘丽(化名)系自愿在车内发生性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前,二人曾在车辆后排实施搂抱、亲吻及其他亲密行为。案发后刘丽报警称遭强奸,但在收受王明母亲30万元补偿并出具谅解书后,先后五次向公安机关作出二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后续又再次改口,称自身并非自愿,解释此前是错误将“出具谅解书”等同于“自愿发生关系”。
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定,刘丽已明确表示不愿发生性关系,王明仍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刘丽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王明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完成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属于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法院依法判处王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王明不服判决结果,依法提起上诉。2026年3月30日,该案二审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未当庭作出宣判。
网友线下初识,案发前存在亲密互动
一审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王明1995年出生,系硕士研究生学历,为在职企业职工。
据王明供述,2024年10月,单身的他与同样单身的刘丽通过网络相识,二人添加好友后长期线上聊天。
2025年1月26日,王明返乡过年,二人约定首次线下见面。当晚9时许,王明驾车接到刘丽,随后将车辆停放至停车场,二人在车内闲聊相处。

法院审理查明,二人抵达停车场后,移步至车辆后排聊天、搂抱、亲吻,刘丽主动与王明发生口部亲密行为。随后二人下车,前往停车场附近药房购买避孕套。王明提出前往周边酒店,被刘丽明确拒绝。

二人折返车内后排,再次搂抱亲吻,刘丽又一次与王明发生口部亲密行为。此后,在刘丽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王明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行与刘丽发生性关系,刘丽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另查明,事后王明家属向刘丽作出赔偿,刘丽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王明在庭审中陈述,二人是以女方背对的方式发生性关系,后续因避孕套使用问题产生争执,刘丽情绪爆发,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刘丽对他实施掐脖、打脸、掐下体等攻击行为,他仅抬手被动阻挡,并未主动伤害对方。冲突结束后,刘丽随即在车内报警,声称遭到强奸。
而刘丽的供述与王明截然相反。她表示,当晚自始至终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王明提议去酒店,我明确说了不想和他发生性关系,他去买避孕套时,我也跟他说买了也没用。他在车上要求发生关系时,我也多次拒绝,让他不要继续。”刘丽称,在自己明确拒绝后,王明动手按压她的脖颈、扇打其左脸两巴掌,同时对其进行辱骂,随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刘丽还向警方详述了自身伤情:“我的双手手腕有淤青、右下臂存在划伤、小腿留有淤青,都是我反抗过程中被他造成的。他肩膀、脖颈处的抓伤,是我反抗时抓伤的。”据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刘丽报警次日,王明便因涉嫌强奸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2月10日,经双桥区检察院批准,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据王明母亲证言,2025年3月21日,她向刘丽现金支付30万元补偿款,刘丽当日出具刑事谅解书。其母亲表示:“我了解到取得被害人谅解后,能够变更强制措施,为孩子办理取保候审。
之后我多次上门向刘丽及其家人赔礼道歉、争取谅解,最终刘丽同意谅解,我自愿支付30万元作为补偿,对方当天就出具了谅解书。”

该案一审判决书的被害人证言部分显示,刘丽全程共配合公安机关制作11份笔录。其中前4次笔录,刘丽均稳定陈述,自己是在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被王明强行发生性关系。但在2025年3月29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4日、7月21日的五次笔录中,刘丽全部改口,声称与王明发生性关系系自愿行为。
在这五次矛盾陈述中,刘丽解释了初次报警和后续改口的缘由。她称最初报警,是因介意王明未佩戴避孕套,认为不卫生;选择谅解并改口,是因初次见面对王明印象尚可,本有意往情侣方向发展,后续知晓强奸罪量刑较重,不愿对方承受严厉刑罚。她还表示,初次报警是情绪激动所致,事发时虽内心有所犹豫,但本质属于自愿,是事后争吵引发矛盾,才误以为自己遭到强奸,后续冷静复盘后,确认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争执仅因过程中王明的言语让自己无法接受。
此外,刘丽在6月14日的笔录中称,发生性关系前,王明未对其实施殴打、威胁、恐吓,双方的争吵和肢体冲突均发生在性行为过程中及结束后。7月21日的笔录中,她再次修正表述,称所有争执与肢体冲突,均发生在性行为结束之后。
2025年7月24日,刘丽的陈述再次发生根本性反转,彻底推翻此前五次“自愿”说辞,承认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表述不实。她解释改口原因:“王明家属多次找我求情,请求我谅解。我当时误以为出具谅解书,就等同于自愿发生关系,所以后续做笔录时就谎称是自愿的。现在我清楚谅解和自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想再让案件错判错走流程。”7月30日,刘丽再次确认,自己最初报警被强奸的内容真实有效。
一审定罪获缓刑,律师以证据存疑抗辩,二审仍未宣判
2025年12月25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王明以暴力、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结合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风险、适用缓刑无社会不良影响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于辩护方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同时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最终依法判处王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明的辩护律师针对该案提出核心辩护观点:本案关键定案依据即被害人刘丽的陈述前后反复、多处矛盾,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定罪事实,存在完全相反的供述,证言真实性存疑。依据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该存疑证言不能作为认定王明构成强奸罪的合法依据。同时,案卷伤情照片显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受伤痕迹,结合案件起因与经过,双方伤情更可能源于性行为结束后的冲突争执,无法据此直接认定王明实施暴力强奸行为。

2026年5月14日,王明本人透露,一审判决后其坚持上诉,该案已于2026年3月30日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二审开庭审理,截至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