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游盈隆与「内政部」不同调说开去

  台湾地区「中选会」昨日举行新任主委交接典礼。新任「中选会」主委游盈隆谈及未来六大挑战包括「陆配参政权」议题,他认为除非台湾地区「宪法」与相关法律做出妥适周延的因应和修正,毕竟两岸关系有其特殊性,现阶段用「国籍法」处理陆配参政权问题,实属牵强,且具有高度争议性。但「内政部」于傍晚发表声明,仍重申要依「国籍法」二十条规定,欲担任台湾地区民选公职者,均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国籍,并于就职内一年内完成。「本部依法行政,从未改变立场」。

  游盈隆与「内政部」对陆配参选权的「不同调」,这不仅是一场关于法律适用的争议,更深刻地揭示了台湾内部在两岸关系定位、民主价值与政治现实之间的复杂拉扯。首先是意识形态的对立,「内政部」的做法,被广泛批评为是民进党当局推行「两国论」的具体表现,透过将大陆配偶定位为「外国人」,并以此剥夺其政治权利,旨在强化两岸的区隔与对立,服务于其「抗中保台」的政治论述。其次是政治现实的考虑,游盈隆作为「中选会」主委,其职责是维护选举的公正与中立。他点出法律适用的「牵强」与「模糊」,不仅是基于专业的法律判断,也反映了选务机关在政治压力下,试图回归法制面的努力。他的表态,客观上对民进党当局的意识形态操作构成了一种制衡。再次是民主价值的检验,陆配群体在台湾地区长期生活、纳税、参与小区发展,却被剥夺基本的参政权,这无疑是对民主社会平等原则的挑战。这场争议也成为检验台湾社会是否真正包容多元、保障人权的试金石。

  总而言之,游盈隆与「内政部」的「不同调」,表面上是法律技术的争议,实质上是台湾社会如何定义自身、如何面对两岸关系的深层矛盾。这个问题若不从根本上透过法律修正或政治对话解决,未来势必还会出现更多类似的争议案例,持续消耗台湾的社会成本与民主能量。游盈隆的表态虽然无法直接改变现行法律,但对陆配群体而言,具有相当程度的正面意义。

  作为「中选会」主委,游盈隆最直接的影响力在于选举的执行与候选人资格的审查。依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陆配取得身分证满十年后即可取得参政权。这为「中选会」未来审查具有陆配背景的候选人资格,提供了明确的法源依据,避免了因法律适用模糊而产生的争议。游盈隆强调面对即将到来的选举,「中选会」需要很明确的依据来审查参选人的资格要件。这意味着在选务执行上,他倾向于回归《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一「特别法」,而非「内政部」所主张属于「普通法」的「国籍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则,这在程序上为符合资格的陆配参选者提供了保障。

  游盈隆的发言在政治层面上,对民进党当局的既有政策构成了有力挑战,为陆配权益发声。他直言用「国籍法」处理陆配参选权「实属牵强」,这直接挑战了「内政部」长期以来用以限制陆配参选的法律逻辑。这种来自于官方选务机关负责人的专业判断,有力地削弱了歧视性政策的正当性。他点出目前在台陆配已超过十四万人,随着时间推进,「理论上一定会有越来越多陆配拥有参政资格」。这番话将陆配参政权从单一事件(如李贞秀案)提升到一个无法忽视的社会趋势,迫使社会大众与执政当局必须正面思考如何应对。他承认这是一个法律体系的「模糊空间」,并呼吁「政府」与「国会」共同努力,从根本着手进行「修宪」或修法。这将争议的焦点从「如何刁难陆配」转向「如何完善法制」,为陆配群体争取长远的权益保障开辟了论述空间。游盈隆的立场虽然无法立即废除限制陆配参选的障碍,但他在选务执行上提供了更友善的解释空间,并在政治论述上挑战了既有政策的合理性,这对维护和促进陆配的参政权益是一股重要的正面力量。

  从法律和政治现实来看,这个由「法律冲突」造成的僵局是有解套可能的,但难度较高。目前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修法」与「释宪」两条路径上,但都面临着巨大的政治阻力。路径一是修改法律,这是最直接但也最困难的解套方式。由于冲突源于「国籍法」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适用矛盾,理论上可以透过修改其中一部或两部法律来解决。而可能的修法方向,一是修改「国籍法」,增设「除外条款」,明确定义大陆地区人民不适用该法关于「外国国籍」的规范。这正是国民党党团所提出的「防小人条款」概念,旨在直接排除「国籍法」对陆配的适用。二是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进一步明确定义陆配在取得身分证并设籍满一定年限后,其参选公职的权利完全不受「国籍法」限制,将「特别法」的地位彻底厘清。

  然而,由于民进党当局将此议题与「国家安全」和「抗中保台」的意识形态高度绑定,执政党极不可能支持任何被视为「放宽」对陆配限制的法律修正案。即使是蓝白两党党团挟议席多数通过修法,「行政院」可能也将会使用「不副署」的恶劣手法予以阻拦。

  路径二是声请「释宪」,当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矛盾或适用争议时,声请「宪法法庭」进行解释是另一个关键的解套途径。而可能的「释宪」论点有三个,其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主张《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作为处理两岸事务的「特别法」,应优先于「国籍法」适用。行政机关(「内政部」)径行适用「国籍法」是违法的。其二是违反「宪法」平等权:主张对陆配与外籍配偶在取得户籍/「国籍」与参政权上的差别待遇(陆配需十六年、外籍配偶仅需四年),以及在参选公职时额外要求「放弃国籍证明」,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违反了「宪法」保障的平等权。其三是抵触「宪法增修条文」,主张将大陆地区人民视为「外国人」的作法,直接抵触了「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将两岸关系定位为「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的架构,而非「国与国」的关系。

  「释宪」需要由符合资格的机关(如「立委」一定人数、法院等)提出声请。虽然这是一条可以绕开「国会」政治僵局的道路,但「大法官」的解释也难以完全脱离当下的政治氛围。不过,一旦「释宪」结果认定现行作法「违宪」,将对行政机关产生强制性的拘束力,是打破僵局的有效手段。

  然而,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法律技术,而在于政治意志。只要民进党当局继续将「两岸一中」的法律架构视为政治禁忌,并坚持以「两国论」的思维处理两岸事务,那么无论是修法还是「释宪」,都将面临巨大的政治障碍。因此,这个「模糊空间」在短期内恐怕仍将持续存在,并成为台湾政治与法律体系中一个持续引爆争议的未爆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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