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亿利息没发票,欠税678万:武汉一企业被举报涉嫌逃税两年无果
1.4亿元利息,没开一张发票;678万元欠税,拖了三年多;实名举报两年,税务部门仍在"调查中"。这些线索共同指向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宇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文俊。近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1.4亿利息,被指未开发票
这场风波源于十多年前的一笔企业借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再75号生效判决书认定: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湖北某特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某特公司")先后向新宇集团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宇投资公司")借款,两家公司共计出借本金2.077亿元。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18‰至35‰不等,逾期利率更高。

某特公司陆续还款1.5亿余元,用资产抵债2亿元。经法院认定,截至2016年2月3日,某特公司共计还款15044.37万元。其中,向新宇集团支付借款利息83586837.4元,偿还本金8877362.6元;向新宇投资公司支付借款利息57979500元,利息收入合计约1.4156亿元。
然而,这笔巨额利息收入背后,却隐藏着一个令人费解的事实——新宇集团始终未就这笔收入开具任何发票。举报方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茂隆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某特公司多次催要发票,新宇集团始终未能提供,其财务人员曾明确表示"开票就要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举报方据此认为,新宇集团未就该笔利息收入依法纳税。
欠税678万,连欠三年多
事实上,新宇集团的税务问题并非仅此一桩。记者查询公开税务信息发现,该企业还存在长期欠税问题。根据武汉市新洲区税务局2026年1月20日最新公告显示,新宇集团欠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类税费合计678.4万元,欠税记录最早可追溯至2023年,历经三年多仍未清缴。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第61号令《欠税公告办法》正式施行,欠税公告从"内部征管事项"转变为公开信用事件,对企业经营、融资、招投标及法定代表人信用形成全链条约束。这意味着新宇集团持续欠税的情况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环境。然而,678万元欠税为何能拖延三年之久?税务机关在此期间是否充分行使了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这些问题至今没有公开答案。
虚开发票被罚,钱交了吗?
除了欠税记录,新宇集团还有因虚开发票被税务处罚的前科。公开信息显示,经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新宇集团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8.18万元,税额6.2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6.88万元、罚款9.3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笔罚款是否已执行到位,目前尚无公开信息。举报方向记者表示,曾就此向税务机关询问,未获明确答复。
举报两年,税务局未明确答复
茂隆集团自2024年起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实名举报,并提交了判决书、还款明细、银行流水等完整证据材料。
举报方向记者表示,他们多次向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询问举报进展,得到的答复均是"正在调查中",至今未收到任何实质性结论。举报人还反映,在沟通中办案人员曾透露举报方非公开信息,引发举报人对办案公正性的担忧。
记者多次致电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工作人员表示需联系相关部门后回电,此后记者未再收到任何回复。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本案实名举报已历时两年,远超合理查办期限,税务机关未就延期理由与审批手续对外公开,涉嫌程序不当。
企业方:否认后挂断电话
对于上述指控,记者联系了新宇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文俊。
2026年4月8日下午,记者拨通张文俊电话,表明身份及采访来意后,张文俊当即否认了举报内容,随即挂断通话。
权威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北京金剑盾法律中心疑难案件论证与法律研究部主任黄开堂认为:新宇集团取得1.4亿利息却未开票、未申报,若查实属于"不列、少列收入"或"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举报已远超合理期限,若税务机关既未办结也无合理解释,涉嫌行政不作为,举报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陈婕律师指出,新宇集团1.4亿元利息收入已由法院确认,纳税义务早已产生。其长期未开具发票、未依法申报纳税,结合财务人员 “开票就要缴税”的表述,可印证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的故意。涉案金额巨大,若经查实逃税数额及比例达到法定标准,可能构成逃税罪。该案实名举报已超两年,远超法定期限,税务机关应公开说明。同时,该企业678万元欠税拖延三年未清缴,税务部门是否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亦值得追问。如企业存在转移资产逃避欠税行为,还可能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个拥有生效判决认定的1.4亿利息收入的企业,为何被指长期不开发票?其纳税情况究竟如何?
678万元欠税为何迟迟不清?虚开发票的罚款到底交了没有?实名举报两年,税务部门究竟查到了什么?
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法律法规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税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1号令,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
(本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税务公告及举报材料撰写,所涉法律分析仅代表受访人个人观点,最终以有权机关认定为准。)记者:刘玺东
来源:方鉴新闻综合指尖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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