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公「肥佬黎」資產 阻斷犯案資金鏈
作者:盧永雄,巴士的報總編CEO,全國政協委員。

這個世界無財不行,充公肥佬黎資產,可切斷相關的資金鏈條,是防止罪案發生。

香港特區政府今日(4月2日)向法庭申請充公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
特區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向高院原訟庭申請充公黎智英財產。
特區政府指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黎智英早前被高院裁定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最終判處監禁20年。
法庭指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情節極其嚴重。
特區政府可以怎樣凍結肥佬黎的財產呢?
按《實施細則》附表3第1.1條訂明的條件,「罪行相關財產」是指a. 干犯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財產或b.任何擬用於或曾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財產。
換之言,黎智英是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人,他的所有財產都是「罪行相關財產」。現在已知的黎智英的財產主要是壹傳媒公司股權(包含公司旗下資產)。

要注意《實施細則》附表3第2條指明「本附表適用於在香港及在其他地方的財產」,若他把財產轉離香港甚至轉給境外子女,特區政府也可以追討。
按《實施細則》附表3第3.1條,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可發出書面通知凍結財產。
任何人如違反上述通知,可被罰款及監禁7年。所以轉移相關財產即屬犯罪。
那麼充公財產是否香港獨有?
當然不是,香港的財產充公令主要針對干犯國安法、洗黑錢和賄賂等極嚴重罪行,但美國就廣泛得多了,單從充公所得就可見一斑。
媒體報道美國政府持326,588枚比特幣,是全球最大的政府比特幣持有者,全部充公得來,主要來自絲路暗網、Bitfinex平台和太子集團幾宗大案。

當中太子集團案是美國司法部歷來最大單筆比特幣充公案,將涉嫌電詐的太子集團首腦陳志127,271枚比特幣沒收,當時價值140多億美元。
美國單是充公比特幣已經金額驚人,香港與之相比,簡直小巫見大巫。美國似乎有充公犯罪者資金增加政府收入的傾向,而香港充公犯罪者資產主要是防止罪案發生。
肥佬黎雖然已入獄,但在審訊過程中,仍有人不停在海外干犯《國安法》,抹黑香港司法制度。這個世界無財不行,充公肥佬黎資產,可切斷相關的資金鏈條。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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