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2026政策与司法协同守护农民工权益,以代位权能否打通维权最后一公里?
近日,接到来自河南信阳的徐先生求助,2017年,中建三局从济宁鲁商地产有限公司处承包济宁鲁商运河公馆二期高层三标段项目后,将该项目40号楼水电劳务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川秦公司;徐先生借用川秦公司资质,实际组织人员、垫付材料及劳务费用,完成了该40号楼全部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并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履行了全部保修义务。

经任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鲁商运河公馆建设项目三标段(40#楼安装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华辰价鉴[2024]7号),鉴定确认徐先生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5082520.33元。截至目前,川秦公司仅向我支付工程款1005149元,尚欠工程款4077371.33元未付。
因川秦公司怠于向中建三局主张到期工程款债权,导致徐先生无法及时收回工程款,无奈之下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却于2025年12月1日收到(2025)鲁0811民初17652号民事判决书,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徐先生不服后上诉,目前已经开庭,等待公平判决中。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与全国两会持续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程款清欠、稳岗增收置于民生保障突出位置,释放出从严治理欠薪、强化权益兜底的强烈信号。在建筑领域,实际施工人徐亮亮案所折射的工程款拖欠、层层转包、维权路径不畅等问题,正是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典型痛点。将债权人代位权这一司法制度与顶层政策同频衔接,以法律刚性落实政策温度,方能真正打通农民工维权“最后一公里”,让政策红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钱袋子”保障。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将农民工工资权益与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直接绑定;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部署下更大力气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统筹专项债券支持清欠,健全源头治理、信用惩戒、闭环监管的长效机制。政策层面从“清存量、遏增量”双向发力,既紧盯建筑、劳务等重点行业,又压实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链条责任,核心目标就是杜绝“工程款拖欠→工资拖欠”的传导效应,守护农民工血汗钱。而在司法层面,《民法典》第535条及建工司法解释确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正是承接政策要求、破解维权困境的关键法律工具。
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在于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实际施工人打开直接追偿通道。以徐亮亮案为例,其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组织农民工完成作业并通过竣工验收,对劳务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工程款债权;而劳务公司怠于向总包单位主张债权,直接导致工程款无法兑付、农民工工资拖欠。依据法律规定,徐亮亮有权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劳务公司对总包单位的债权,这一制度设计与2026年政策导向高度契合:既契合一号文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底线要求,又落实两会“清理拖欠账款、化解链条债务”的部署,让司法裁判成为政策落地的刚性支撑。

当前,代位权维权仍面临债权认定难、举证责任失衡、次债务人抗辩虚化等现实障碍。部分案件中,法院对实际施工人债权的认定忽视工程合格事实,对总包单位“已付清工程款”的单方陈述未严格审查付款凭证,导致代位权制度难以发挥实效。这与2026年政策要求背道而驰——一号文件强调“加大欠薪整治力度”,两会要求“压实清欠责任、强化证据核查”,司法端必须同步纠偏:严格以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工程款请求权基础,采信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确定债权金额;责令次债务人提交完整结算、付款凭证,拒不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明确“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标准,杜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串通逃废债,让代位权真正成为农民工维权的“法律利器”。
政策定方向,司法守底线,二者协同方能破解欠薪顽疾。2026年一号文件与两会精神,为农民工权益保障划定了政策红线;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则为红线落地提供了司法路径。从顶层设计到基层实践,从行政清欠到司法裁判,形成政策引导、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的闭环:行政端落实工程款分账支付、工资专户、监理复核等制度,从源头阻断欠薪风险;司法端用好代位权、优先受偿权等规则,高效兑现债权;全社会强化信用惩戒,让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主体无处遁形。
农民工是城乡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工资是民生底线、公平底线。2026年的政策春风,为农民工权益保障注入新动能;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为维权之路筑牢法治根基。以徐亮亮案为镜鉴,让代位权制度真正落地见效,让司法裁判与顶层政策同频共振,才能让每一位农民工劳有所得、干有所值,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让乡村振兴与民生保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