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农民养老:公粮≠社保,但历史贡献必须承认
【本文来自《全国人大代表雷茂端:农民交的公粮就等于交了社保》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五月石榴
部分认同,也有不同观点。
农村的社保,不能简单的分为社保前、社保后。社保前还应该分为两个阶段:集体生产与包产到户两个阶段。集体生产那个阶段视同缴纳是没问题的,也会得到大多数认可的。
当由集体生产过度到包产到户后,就发生变化了。这种变化与城市居民能够开餐馆、办酒店、做买卖是基本一样的情况。它们有差别。农民土地承包到户,农田收成好坏由个人负责;城市中的小商小贩同样也是自负盈亏。农民向国家交粮,小商小贩向国家纳税。他们共同点是:没有可以缴纳社保的渠道。对于这段时间的处理,当然是应该采取任何社保的发生来解决。国家在实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后,已经采取过这类补缴措施。至少本人的岳母就一无然后收入的居民(几个子女每月给岳母几十至几百不等费用,轮流照顾),在补缴一定金额社保后(记得是有几个等级的),每月也能领到几百元的养老金。
至于社保后,当然是“多缴多得,不缴不得”了。
农民到退休领取养老金,都是有承包土地的,这种土地产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有说是国家为农民兜底、有说这也是国家给的养老金的一部分等等。不管如何说,不能否定的是:农民除了养老金,还有承包土地所产生的经济收入;而城市中的小商小贩,除了养老金,没其它任何收入。也许,有人会问:你可以继续小商小贩呀!这与有人回怼一样,你可以继续种地呀!等等。这是本位主义、这是城乡对立,这不是解决城乡差距的思维模式。
最后,城镇职工、企事业公务员的社保当中,同样是存在视同缴纳年限的。所以。农民的视同缴纳是非常应该的,缩小他们间的差距也是非常必要的。但,也不能只看表象。即:简单地以到手的养老金为衡量标准,而忽略了土地资源的存在,会产生经济效益、经济收入的现实。城市购房需要支出房屋土地使用权费及房产本身费用;而农村是不需要支付宅基地使用费的,房屋建造是自己出钱建设;城市居民是不能到农村购买、承包土地,购买宅基地的,而农村人员是可以入城购房、居住、生活多;农村有地有房,城市闯荡失败,还可以回农村继续生活,而城市居民除了缴纳社保后领取养老金外,毫无“退路”可言。。。所有这一切,即有国家的兜底,也有政府缩减城乡差距的努力。
至于为老年农民增加养老金,要实事求是。相信国家有相关专业的机构、人员在具体估算,至于增加300还500或更高,相信国家、相信政府智慧。但,千万别被表象所迷惑、被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更要抛开“浑水摸鱼”、本位思想的不良心态。。。保持清醒头脑,看清本质才是真。
虽然观点不是完全认同,但你是经过认真思考的。包产到户前农民的巨大付出必须得到认可,给予照顾和补偿,这点已经在做,虽然还不够。
但不能像代表所说,公粮不能等同于社保,那是税,上缴国家的,同期,工人也是极低报酬,劳动绝大部分也上缴了国家。很多人会不理解,既然工人当年的工龄能“视同缴费”,为什么农民的公粮不能?
上世纪90年代,国家推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此之前,工人实行的是“低工资制”,国家承诺“包养老”。改革后,新制度要求“多缴多得”,问题来了,那些在旧体制下工作了几十年、马上就要退休的老工人,个人账户是空的,怎么办?
为了解决这个“转轨成本”,国家出台政策,他们在社保制度建立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已经缴费,空账部分由国家财政承担。“视同缴费”不是一种普惠的“历史贡献奖励”,而是一种针对特定群体的“制度转轨补偿”。它只适用于那些被纳入国家“包养老”体系的城镇职工,因为他们退休后完全脱离了生产资料,没有土地可以依靠。
而农民呢?当时国家对农民的制度安排是“土地养老”——农民拥有土地,晚年由家庭和集体负责。这个安排在当年有其逻辑自洽性:有地就有粮,有粮就能活。正因为这个逻辑,农民没有被纳入“国家包养老”的范畴,自然也就不存在后来的“转轨”问题。这不是歧视,而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制度设计。
现在的问题在于,在实物经济年代,有地就有粮,有粮就能活。但在货币化、老龄化、城市化的今天,农民需要的不仅是“有饭吃”,更需要“有钱花”——买药要钱,看病要钱,日常开销要钱。土地能保“不饿死”,但保不了“过得好”。
好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这个问题,国家也正在努力提高那部分人的补偿。
其实我最关心的是,现在还有那么多没缴社保的群体,将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