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衔接 筑牢法治融合发展根基
在二零二六年全国「两会」的涉港澳议题中,除了「例牌」的《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的涉港澳内容,及国家「十五五」规划设有港澳专章、《国家发展规划法》增设涉港澳条款之外,还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衔接这个重要议题。
在李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及粤港澳大湾区,将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列为打造世界级城市群与创新策源地的核心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将围绕大湾区建设开展专题调研,为司法衔接提供立法与监督保障。《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更是以大量的事例宣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衔接的成绩及经验,并强调将持续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进一步优化跨境司法服务,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加强司法人才交流合作,推动大湾区司法衔接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建设世界级湾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而代表委员也在审议及讨论中,也围绕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纠纷解决、人才互通四大方向,推动从框架搭建向实质落地深化进行热议。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黄显辉就建议,在国家法律层面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澳门的民商事规则衔接作出变通规定,借鉴浦东、自贸港经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限制。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区域,司法衔接是破解制度差异、促进要素自由流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支撑。推动大湾区司法衔接,核心在于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立足三地法治实际,以规则衔接为核心、机制对接为抓手、服务升级为目标、人才培育为支撑,推动司法领域深度融合,为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助力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经过多年的摸索及实践,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正通过制度「软联通」不断深化,推动三地法律制度差异转化为融合发展优势。核心方向包括规则互认、机制对接、人才流通与平台共建,已在仲裁、调解、法律适用、司法协助等多个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以法治软联通为抓手,消除法律制度差异带来的营商成本,将「一国两制」制度优势转化为大湾区全球竞争力。
在仲裁与调解机制互认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全面推广「港资港法港仲裁、澳资澳法澳仲裁」,扩大内地对港澳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范围,降低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成本。在深圳、珠海等地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可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或约定将港澳作为仲裁地。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支持此类选择的法律效力,深圳中院审结全国首宗认可和执行「港资港仲裁」裁决案,标志着制度探索走向实践落地。珠海中院也发出全国首份涉澳仲裁案件调查令,助力跨境证据调取。广东法院特邀港澳调解组织调解近千起跨境纠纷,发布九批一百三十个中英葡三语跨境典型案例,实现裁判规则「可视可感可比」。
在司法协作与人才互通方面,实施大湾区法律人才联合培养计划,认证跨境调解员,培育既懂内地法又熟港澳法的复合型法治人才。构建多语言、一站式跨境司法服务平台,实现案件信息查询、文书送达、在线调解等跨境通办,提升港澳居民在内地诉讼的便利度与信任感。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2024)》,首批一百四十六名调解员纳入统一管理;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等统一规则,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已有六百二十多名港澳律师申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在内地九市执业,「北上执业」成为新趋势。三地已实现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同堂培训、联合办班,强化实务交流。
在制度创新及政策支持方面,广东省推动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等专项法规,为规则衔接提供制度基础。广东省有关机构发布了二百一十五项「湾区标准」,涵盖食品、建筑、冷链等多个领域,推动市场一体化。支持「跨境理财通」「深港通」等机制,人民币已成为粤港澳跨境收支第一大结算货币,金融监管与法律协同持续加强。
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虽已取得显著进展,但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背景下,仍面临多重深层次挑战。这些挑战不仅涉及法律制度差异本身,更体现在司法实践、人才流动、机制协同与制度供给等多个层面。
其一是法律体系差异带来的规则冲突与适用难题。粤港澳三地分别实行大陆法系(澳门)、普通法系(香港)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地),在法律渊源、诉讼程序、证据规则、裁判逻辑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差异。这就形成了跨境证据采信难的问题,不同法域对证据形式、取证程序、公证认证要求不一,导致跨境案件中证据难以被对方法院直接采纳。而且因为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同一类商事纠纷在三地可能产生不同判决结果,影响司法公信力与当事人预期,并致使判决认可与执行效率受限,尽管已有《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等机制,但适用范围有限,且审查标准不透明,易引发重复诉讼或执行障碍。
其二是机制对接滞后,缺乏系统性制度设计。当前规则衔接多依赖政策推动和个案探索,尚未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制度框架。在顶层设计方面明显不足,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立法授权与协调机制,地方先行先试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国家立法的层面,制定区际民商事及刑事司法协助法律,为大湾区司法衔接提供基础性法律依据及保障。
其三是协调统筹机制薄弱,粤港澳三地司法机关缺乏常态化、制度化的沟通平台,信息共享、联合分析、协同处置能力有待提升。虽然部分领域如金融、知识产权已取得突破,但民生、环保、劳动保护等领域规则对接仍处于起步的阶段。
其四是跨境司法协助效率仍有提升空间。尽管横琴、前海、南沙等地已实现与港澳终审法院直接开展司法协助,办理周期平均缩短百分之八十,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堵点。文书跨境送达仍需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层层转递,耗时动辄数月;跨境资产信息不互通,船舶、车辆、股权等动产难以实时锁定,影响财产查控的执行效果。
其五是法律人才流动与专业能力适配存在障碍。尽管已有超过六百名港澳律师取得大湾区执业资格,但双向融合仍不充分。尤其是执业范围受限,大湾区律师目前主要限于特定领域(如民商事),无法全面参与内地诉讼全流程。港澳律师对内地司法程序、行政监管体系了解不足,内地律师对普通法思维掌握有限,影响实务协作。
因此,仍需继续深化司法机制创新,破解跨境衔接痛点难点。针对「一国两制三法域」带来的管辖权冲突、文书送达困难、证据认定差异等问题,需持续推进机制创新,实现司法协作高效化,将制度差异转化为共赢发展的组合优势。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让法治成为大湾区吸引全球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