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强化机构稳步健全维护国家安全执行机制
澳门特区行政会昨日完成讨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特区立法会审议。行政会发言人、行政法务司司长黄少泽表示,维护国家安全是澳门特区的宪制责任。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为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加强维护国家安全体制的顶层架构,有需要以法律形式对国安委的职责、组成及运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规范,以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据介绍,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关于国安委的性质、职责及职权、组成;规范关于国安委主席、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及国家安全技术顾问,以及关于国安委的执行及辅助部门;规范关于国安委的运作;规范关于开支的特别制度、人员制度,以及增加《预算纲要法》的条文;修改及增加《司法组织纲要法》的条文,以规范诉讼程序中听证的例外规定、特别情况下的管辖权,以及诉讼代理人参与涉及国家安全事宜的诉讼行为的制度。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二部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提出,要「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的第十三部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也要求,「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澳门特区政府拟制《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律草案,就是落实贯彻中央及习近平主席相关指示的具体作为。建立健全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及执行机制,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是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保证「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必不可少的要件。在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大体系之下,澳门特区也应该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子体系,有自己独特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因此,澳门特区不仅要完善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更要认真研究如何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律,如何建立健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力量,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强化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执法力量,切实做好维护国家安全这件大事。
澳门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核心在于落实「一国两制」,透过立法方式,建立由特区政府主导、中央协助及支持的维护国安相关机构配合的法律与体制体系。澳门特区早在二零零九年完成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并于随后持续修订《维护国家安全法》,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及技术顾问制度,就是遵循中央领导下特区承担维护国安责任的原则。
澳门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执行机制,是履行宪制责任、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关键举措。这一进程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持续推进,旨在强化体制顶层架构,确保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得到坚定维护。因此,澳门特区政府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行政法规,规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称「国安委」)协助行政长官就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进行决策并负责执行统筹工作,构成了执行机制的中枢。在这一体制下,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居于主导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中的统筹与执行作用,确保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统一。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特区「国安委」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国家安全技术顾问,嵌入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决策核心及执行机制,是中央与澳门国家安全架构直接衔接的关键制度设计。这些举措从组织架构、人员保障到司法程序等多个层面,系统性地构建并强化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在特区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实践过程中,有必要与时俱进地进一步完善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一方面,现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行政法规,是由特区政府自行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非在特区法律位阶上「頂格」的法律,虽然展现了「行政主导」原则,但却未能体现「全民意志」。而且在澳门中联办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国安委」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情况下,为此做出规范的行政法规,似乎是法制授权基础较为薄弱,因此,有必要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位阶「升格」为法律,由体现全澳民意的立法会审议通过,体现澳门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是获得全民「背書」及支持的「行政主导」产物,当然也是体现规范维护国家安全执行机制的发源依据,是澳门特区法律体系中「顶格」的法律,让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行政机构的运作更具有法治及法制的保障。
另一方面,由于现实的客观原因,香港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机制,是属于中央与特区「双执行机制」。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而香港特区也为推进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死循环。中央设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并监督、指导特区相关工作。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行政长官任主席),统筹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警务处、律政司等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形成「双执行机制」。行政长官就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政府负责并提交年度报告。虽然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无需由中央立法及派出执行机构,但也应对标香港特区以至中央的体制,在「国安委」设立常设性的秘书处,以取代现设的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以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是恒常性及固定性的机构,保障澳门特区长治久安。而在政治上,也是体现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与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及香港特区「国安委」,是高度一致,以体现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保障澳门特区长治久安的核心要求与制度保障。
《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律草还建议修改及增加《司法组织纲要法》的条文,以规范诉讼程序中听证的例外规定、特别情况下的管辖权,以及诉讼代理人参与涉及国家安全事宜的诉讼行为的制度。其实,也应当增设维护「国安委」权威的条文。实际上,目前就有一股「翻案暗流」在涌动。某位在第八届立法会选举中,因被「国安委」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而被选管会宣布取消候选资格的参选人,竟然「气势汹汹」地要翻被「DQ」的旧账,并威胁恐吓根据「国安委」及选管会的决定而进行评议的新闻工作者。对于这种藐视及间接攻击「国安委」及选管会决定的「反攻倒算」行为,应当立法及依法予以严惩,以捍卫「国安委」的绝对权威及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的正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