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网约车)不应当认定为私密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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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骆驼的祥子
在法理上应定性为盗窃而非侵占,核心在于网约车封闭空间内的财物占有归属、行为对他人占有关系的破坏方式。网约车属于司机实际控制的封闭空间,前乘客遗忘的现金脱离原主后,依法转移为司机的概括占有(第二重控制),这是基于场所管理义务的刑法拟制占有,且不以司机是否知情为前提。该女子作为后乘客,未经司机同意擅自取走财物,属于侵犯司机对财物的占有,而非拾取无主物或单纯占有遗忘物。若司机将该现金据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才可能构成侵占。司法实践中,多地检察院、法院的同类判例均认定,后乘客取走网约车前乘客遗忘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的定性,没问题。
关于出租车(网约车)不应当认定为私密产所,因为它不是只针对身份明确的极少数特定对象,有别于民法典中关于公共场所的表述(定义),应当认定为是公共场所。另外关于司机的身份,他与乘客只是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的关系仅仅限于到达目的地之时。而非物品长期保管关系,所以司机没有法律义务保管(道德义务不在讨论范围内),更不能成为遗失物的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拥有者。不然就会造成东西遗失状告司机没保管好,要求赔偿的案件。
我之所以会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发检查建议,就是近年来大量出现此类认定不清,适用法律的错误案件。我曾参与过一个听证。一个老年女性回家时,发现停在单元旁共享单车上有一部遗失手机,就将其带回家。回家后在老伴的斥责下,心生悔意将手机交到小区物管,希望物管在有人报失时江手机交还失主。但老人却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的名义抓捕。最后还好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不妥,召开听证后不予起诉。这种捡钱后百般抵赖,决不归还的垃圾是应当被法律惩处,不和稀泥,执法必严是对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但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更不能乱用法律条款,必须“罪行法定、罪责一致”,否则底线一旦跨过后,会对社会普通民众产生更大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