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条例有个BUG,就是前期物业
业委会成立后聘请的物业再怎么差,也得有个期限。一届业委会结束,下届都得重新合同。
但前期物业是个BUG,不成立业委会,就永远可以持续下去。
考虑到房地产下行,楼盘越来越难去化。达到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也越来越难。
近日我跟一位住建局的工作人员沟通过,在一个二线或者新一线的城市里,商品房小区只有四分之一是有业委会的,其他的要么什么都没有,要么就是物管会。尤其是领导拍脑袋要增加业主参与率,据说要三分之二以上了,不是原来双过半。就像砖家为了提高个人纳税光荣,降低起征点一样。
前期进入的业主,往往十年八年都等不了业委会的成立,然后前期物业可以老吃老做,肆无忌惮。
并且越卖不出去,开发商手头的房子越多,越是有条件否决业主的正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