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自甘风险” 规则:户外相约活动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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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自甘风险”适用的条件要适用“自甘风险”免责,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登山、骑行、徒步、滑雪、球类运动等。参与者是自愿参加的没有被强迫或误导。损害是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注意:如果是组织者、场地提供方、教练等非“参加者”造成伤害,不适用此条。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有人明知危险却强行推进、隐瞒风险、指挥失误等,就可能构成“重大过失”,不能免责。
三、网上相约户外活动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自发、非营利、AA制的自助式活动(比如微信群里几个人约着周末骑车),通常认为是“自愿参加的文体活动”。
如果发起人/约人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没隐瞒路况、没强推高危路线、没忽视他人身体状况),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就要担责:明知路线危险却不告知;强行要求体力不支的人继续前进;未采取基本安全措施(如无应急方案、无必要装备);在活动中存在指挥错误或重大疏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