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有必要吗?

之前每次说有网友问我啥的,我都是隐去网友的信息。今天这条涉及到的内容比较敏感,所以把网友的信息带上,表明个关注议题的来源。
目前群众对于法院的感受现状是:庭审不直播了,不让旁听了,文书不上网了,上了网也把名全都隐了,说好的司法公开呢?越搞越回去了。偷摸摸地判,爱咋判咋判,反正没人知道——这个不是我说的,就是个网友们的吐槽。

虽然不能说是那么决绝对,但是群众感受到的就是这种感觉。群众感受不是造谣,不是负面舆情,就是个单纯的感受,是受法律保护的,建议最高法、法院报的同志们不要因为表达个群众感受就上纲上线的给删了,那就没啥意思了。现在发微博都得被迫加上互联网舆情科普的内容,也是没办法。目前国内的事情,事实上是不允许时政类博主评论的,只允许胡总那样有特权的博主评论,其他人评论是需要叠甲的,而且叠甲了也未必能活着,但是还是得叠,这种情况是之前没有过的新情况,博主们要适应,相关部门也要适应,别动不动就给博主们的内容删了,这条本身是个普法内容,不违规哈,别那么激动。最高法自己都请罗老师发文章了,我们发点儿普法内容不违规。
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有必要吗?这个要看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怎么说的: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这个“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肯定是不包括法官姓名的。为什么?因为不适宜公开的,直接不上网就完了,上网的,除了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手机号这类和企业、涉案人员名称这种,恰恰是需要亮明审判机关和法官姓名的,否则,法院的权威性从哪里体现?
所谓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的做法,本质上就是违宪的——我说法院的做法违宪,是个很强烈的、很严重的互联网舆论监督的指控,如果要反驳我的这种指控,要做的事情不是封禁我的账号,也不是删除我的观点,而是要清晰准确的从法理层面讲清楚没有违宪的证据——也就是法律允许隐去法官姓名这个事情的法律依据——对于法院而言,法无许可即禁止,所以不要用封号禁言删除的方式来避开这条舆论监督和指控,要正面回应。
除去违宪之外,这种做法本身还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诸位网友可以看看:公开,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隐藏了,那就是违法的。为什么?因为对于法院而言,法定责任和义务,是不能推脱的。法官是公,不是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看,这里清清楚楚的写的,不是我说他们违法了,而是他们确实是违法了,因为连法官姓名都没有的判决书、裁定书,公众根本就没办法确认真假——光有法院名称不够吗?当然不够。
因为群众不仅仅是可以监督机构,还可以监督到具体的个人,明明是具体到哪个人有问题就找哪个人就可以了,但是现在偏偏要用机构来给个体当挡箭牌,那事实上损耗的是国家公信力——法官判的有问题,不去损耗法官公信力,反而去损耗国家公信力,那长期透支下去是个什么结果?司法公正还存在吗?那不就是法官圈地自萌,都是师出同门的,司法体系不就变成了师兄师姐给师弟师妹们搞利益输送的工具了么?说个不好听的,那还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么?
当然,法院可以钻个空子,说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上公开了,在公告栏上也没有隐藏法官姓名——法有规定,下有对策嘛。
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
第三条 明确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等 。
第四条 规定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且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等)。
甚至于连不公开的都有个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 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综上所述:裁判文书公开包括法官姓名公开,是宪法确立、法律保障、司法解释细化的司法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与公信力提升 。
至于说为什么有那么多各级各地法院违宪、知法执法违法而没有被监督、被追责,这个就要问问最高法和各省高法以及各省纪委监委了。
我讲完了,如果需要删除,打个电话就行,别封号禁言我哈,你们想找我分分钟就找到了。
再强调一遍,这条只是单纯的普法内容——我认真查了新规了,普法不违规哈,不仅不违规,还提倡鼓励哈,别再给我删了。
就这样吧。(作者:崔紫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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