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吸毒就没有贩毒!

【本文由“那个先生”推荐,来自《徐文海:一句“吸毒入刑”,不能解决问题却能搅乱舆论》评论区,标题为那个先生添加】

作者试图反对舆论“吸毒入刑”的呼声,并且以吸毒是“被欺骗”“被胁迫”、吸毒人员悉数收监不现实等作为理由,但只需要一个概念就可以反驳他所有的理由,那就是将“吸毒入刑”改为“购毒入刑”。明知道是毒品仍然购买,符合故意犯罪。立法后仅处罚新购毒的人,就不必把曾经吸的都关进去,两难自解。

再举一个法律体系里现成的例子。众所周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和偷猎野生动物一样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可按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明确收购也是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指出,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所以,在毒品犯罪中,将购买毒品和贩卖毒品一同入刑,是非常合理而且有同类立法逻辑的,此文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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