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副主任因拒给公司“洗东西”,被调岗为打字员,工资降到3000元?法院判了!

办公室副主任因拒给公司“洗东西”,被调岗为打字员,工资降到3000元?法院判了!

来源:工人日报

-2025-

12/19

14:38

员工因拒绝董事长指定的

“洗窗帘”任务

遭降职降薪?

近日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法院认定

公司单方调岗降薪

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共计5万余元

女子遭遇“洗窗帘”风波

“怎么要我洗窗帘?去年不是张某秀负责的吗?”2023年2月1日,当某建设公司董事长李某电话通知办公室副主任吴某清洗窗帘时,她这样反问。

吴某自2012年6月入职该公司,从普通文员做到办公室副主任,月薪4300元。

据吴某诉称,她长期遭受董事长李某的骚扰,“经常遭遇骚扰,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这种困扰严重影响到她的家庭关系、个人安全感和身心健康,致使她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她认为,她多次明确拒绝后,董事长便“怀恨在心”。

在吴某看来,“洗窗帘”任务本由员工张某秀专门负责。她拒绝接受该任务是出于对职责范围考量。不料,董事长当即表示“你不做就辞职”。

公司于2023年2月连续召开两次专题会议,作出了一系列针对吴某的决定:撤销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收回公章、仓库钥匙等物品及考勤、档案等权限,将其岗位调整为打字员。

公司会议纪要还明确规定,吴某需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以上,则视为自动离职”。

公司在作出这些决定的同时,已经开始招聘新人接替吴某的工作,并更换了她办公室的门锁。吴某认为,所谓的调岗不过是变相解雇。

“合法管理”还是“打击报复”?

庭审中,关于调岗降薪是否合法这一争议,某建设公司称,吴某拒绝工作安排且无故旷工,调岗是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且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吴某则反驳称,公司试图将带有明显惩罚意图的岗位调整粉饰为常规管理措施。“洗窗帘的工作完全与我的职责无关。”她认为这是董事长对自己采取剥夺劳动条件、调岗降薪等一系列的打击报复手段。在她看来,这不仅是工作职责的争议,更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责任问题,某建设公司坚称从未提出与原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吴某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为佐证这一观点,公司提到在吴某未到岗期间仍支付了部分工资,以证明其挽留之意。

吴某则主张,公司收回公章、仓库钥匙、考勤、档案等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她多次要求公司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公司采取拖延策略。

吴某详细陈述了长期遭受骚扰的情况,并指出拒绝“洗窗帘”直接导致了报复,某建设公司试图将明显的个人报复包装成企业管理的正当行使。

法院:

公司单方调岗违法需补偿

关于调岗降薪合法性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未与吴某协商一致就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将其月薪从4300元降至3000元。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调整工作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且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本案中,公司将员工拒绝承担职责范围外的“洗窗帘”任务作为调岗降薪的理由,明显缺乏合理性基础,该行为已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对于吴某提出的骚扰及报复问题,尽管该情节对理解案件背景具有重要意义,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围绕劳动合同履行展开,故本次判决着重处理双方的法律关系争议。

针对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解除性质问题,尽管吴某主张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支持其双倍赔偿金的诉求。

由于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法院认可了吴某在该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按照11个月计算补偿金额。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解除。公司需支付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3万元(4300元/月×11个月),以及未休年假工资3163.22元,合计5万余元。

对此

你怎么看

欢迎在评论区

留言交流

来源:人民法院报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