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和制度不是送人情的礼品
最快护士张水华的事儿,网上闹得沸沸扬扬,说什么的都有。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这也正常。但作为公众人物,在评论公共事件的时候,就要慎重,不能落下话柄,起反作用。
比如白岩松。他说如果把张护士调到公会去带动大家一起跑步,那就完美了。
于是马上有人出来反驳,说他不明事理。见本网立刚科技观察文章《白岩松根本不明事理》。
明确说,老项确实说到点子上了。任何一个单位,都不会把一个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职工个人爱好当作正事去培养的。更别说给他额外福利了。究其原因,很简单,如果这样做做,那这个单位迟早要黄。所谓善门难开,善门难闭。在旁人看来是善举,运用到实际,却是致命(致单位正常运转之命)的威胁。
回到整个事件本身。如果护士张不在得了冠军之后哭诉,那么她那点破事儿可能也不会广为人知。单位领导佯装不知,同事们也睁只眼闭只眼,任由她去。问题出在,张护士可能觉得这样找人替班,终不是长法,既要领导批准,还要承换班同事的人情。不如干脆由领导出面,光明正大地调班来得爽快。
但是她忘了一件事儿,她的个人爱好终归是个人爱好,无法上升到单位的公共事务上去。这一闹,既堵死了以后调班换岗之路,也暴出了单位在人事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这个问题,就是单位对于明显违反制度的行为,无论是职工个人,还是领导干部,应该如何介入,如何管理的问题。
张水华的个人爱好、换班跑步,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一个月两个月,为什么领导没有及时制止,以致闹这么大风波,陷入这样被动的局面?恐怕起因仍然是单位领导对职工管理缺位才导致如此。
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乃至党政机关,并不是鲜有的个例,而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有的单位规定下午一点上班儿,可有些人偏偏在等到一点半才到岗;有的单位规定六点下班,有的人可能五点五十都在回家的路上了。还有的单位规定十二点食堂开饭,你去看吧,保不定十一点半都已经有人吃上了。
前几天出个新闻,说某人提前下班,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受了伤,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认定予以赔偿。单位说你私自提前下班儿,违反公司制度,不追究你责任就可以了,还要什么赔偿?结果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说,这人提前下班,早已成为习惯,公司不予制止,那就是默认他提前下班的行为合规,公司必须按工伤予以赔偿。
从公司角度讲,你提前下班儿违反公司制度反而有理了?职工也可以说,我既然违反制度,你有纠错之责,也没人找我谈话,我认为这样做就是可以的啊!本来一件很清楚的违规事件,愣是弄成公司没理了。
这种风气断不可长!
规矩就是规矩,制度就是制度,不可疏忽亵玩或当作可以赠人的礼品随意送人。哪怕是私人企业,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早晚这个单位也得玩完儿。
不信,看看历代王朝兴衰存亡,不都是这个道理?当末代君王把天下当成一姓之私,视法律制度为无物,尽一己之兴,耗天下之财,最后弄得烽烟四起,民不聊生,直到新朝重建,再开新局。
大风起于青萍之末,可不慎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