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的施法实践贵在“断事不惹事”——北京宠物中毒案件的思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在小区投放剧毒物质案件作出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此案本应成为一堂生动的“公共安全底线”法治公开课,却在舆论场中被简化为“宠物中毒案”,陷入“人狗孰重”的价值混战。判决书中“人与犬的冲突折射出了人与人的矛盾”等延伸论述,更是在无意中为这场混战添了柴、点了火。这暴露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深层困境:当法官试图扮演“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希望通过一份判决同时解决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时,往往模糊了司法应有的边界,最终“断事”却“惹事”。

一、案件命名的失焦:当“危害公共安全”被简化为“宠物纠纷”

从法律构成要件看,本案事实清晰如镜:被告人在小区快递柜、草坪等公共空间投放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氟乙酸钠。这一行为本身,已对不特定多数居民的生命健康构成“具体危险”。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典型的“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无需等待人员伤亡的实际发生。法律在此捍卫的,是每一位市民在步行、取快递、孩童玩耍时免于恐惧的基本安全权。

然而,纵观舆论场,此案被广泛传播为“北京宠物中毒案”或“毒狗案”。这一命名虽具传播力,却严重遮蔽了案件的本质。它悄然完成了一次危险的“议题转换”:将一场关乎每个人安全底线的刑事犯罪,矮化为特定群体(宠物主人)与施害者之间的纠纷。9只宠物犬的死亡,在法律上本是证明毒物极端危险性、犯罪后果严重性的客观证据;但在舆论解读中,却成了价值辩论的焦点。公众的注意力从“公共空间投毒何其危险”,滑向了“宠物生命价值几何”“养犬人是否活该”等无休止的争吵。案件命名的失焦,是司法信号在传播链条上遭遇的第一次重大损耗。

二、判决说理的越界:当“刑事判决”试图担当“社会治理纲要”

更值得商榷的,是判决书中那段引发广泛关注的论述:“近年来,因犬只饲养引发的矛盾纠纷呈增长态势……个别群众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并非投毒者、虐待动物者实施极端行为的理由。”

法官的初衷或许是善良的:希望借此案契机,进行双向规劝,倡导社区和谐。然而,这份善良在复杂的舆论场中发生了意外的折射。刑事判决书的权威性,使得这段关于社会矛盾的论述被无限放大。它客观上造成了三重后果:

模糊了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刑罚的依据应是行为自身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本案判决的正当性,完全且唯一地建立在“投放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之上。加入对“不文明养犬”的论述,无论本意如何,都容易让部分公众产生“判决是在平衡双方过错”的误读,似乎刑罚力度也掺杂了对社会背景的考量,这反而削弱了法律对“投毒”这一绝对禁止行为进行否定的纯粹力量。

为舆论对立提供了“合法”素材。反对者可以借此指责法院“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极端声音甚至扭曲为“法院变相承认不文明养犬是投毒的诱因”。本应息讼止争的判决书,反而为对立情绪提供了新的发酵点。

超越了刑事审判的核心职能。刑事审判的核心任务是定罪量刑,是代表国家对社会危害行为作出最严厉的否定评价。社会治理、文明倡导是长期、综合的系统工程,试图通过一份刑事判决的“附言”来完成,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也极易使法院陷入它并不擅长也不应深陷的价值评判泥潭。

三、高明的智慧:刑事归刑事,以“切割”实现“定分止争”

真正的司法高明,不在于面面俱到地“说道理”,而在于精准有力地“守底线”;不在于卷入纷争进行调解,而在于通过清晰的边界止息纷争。面对此类案件,更优的司法策略应是坚决的“切割”艺术:让刑事审判回归其最本质、最核心的职能。

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应果断舍弃将刑事审判与附带民事纠纷、社会议题评论“一锅烩”的传统做法。本案的理想处理路径可以是:

第一,刑事公诉“单刀直入”,聚焦行为本身。 在庭审和判决书中,严格将事实与说理裁剪至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直接相关的范围。即:行为人故意、在公共场所、投放的是剧毒物质、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对于宠物犬的死亡,仅作为证明物质毒性强、危害后果现实的客观证据来列举,不作任何延伸的情感描述或价值评判。判决主文和核心说理,应像一束激光,聚焦于宣示一条不容置疑的铁律:任何理由,都不能为在公共空间投放危险物质开脱;任何私人恩怨,都不得以危及公众安全的方式解决。 这样的判决,信号纯粹而强烈,没有任何可以被曲解为“价值站队”的余地。

第二,民事赔偿与衍生问题“另案处理”或“延后处理”。 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宠物市场价值)、可能的情感伤害乃至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完全可以引导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分离,并非推诿,而是对法律程序功能的清醒认知与尊重。独立的民事诉讼,能为评估宠物这类特殊“财物”的价值提供更充分的辩论空间,也能避免民事赔偿金额的争议(如本案中受害人对赔偿数额的上诉)反过来干扰公众对刑事判决严肃性的认知。社会层面关于文明养犬的讨论,则应完全交由社区公约、行政管理条例和公共讨论去推进,不应由刑事判决书越俎代庖。

四、预判溢出效应:司法定力是最高明的智慧

在信息传播高度情绪化、碎片化的今天,司法机关必须具备对判决“社会溢出效应”的前瞻性预判能力。尤其是对于“首例”或具有标志性的案件,判决书上的每一个字,都可能被置于舆论的放大镜和扩音器下。此时,司法定力——知道自己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说到什么程度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断事而不惹事”的智慧,恰恰体现在这种定力之中。它要求法官克制“通过个案裁判重塑社会道德”的冲动,坚守“通过个案裁判筑牢法律底线”的本分。一份高明的刑事判决,其力量不在于它论述了多少社会问题,而在于它通过坚定不移地适用法律,让全社会都清晰无误地接收到一个简单的信号:有些底线,触之即罚;有些错误,毫无借口。

北京此案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并无错误,但其引发的舆论风波,是一次宝贵的镜鉴。它提醒我们,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不仅要求判决在实体上公正,更要求司法在角色上清醒、在表达上克制、在效果上求“稳”而非求“全”。唯有如此,司法才能成为定分止争的“压舱石”,而非制造议题的“风暴眼”。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让讨论的归讨论,这或许才是司法在复杂社会中最能彰显智慧、最有助于长治久安的“不惹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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