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章律关于吸毒的辩护言论

这位章律,我充分理解并尊重您从法律技术层面进行的严谨推理。但正因您是一位优秀的律师,您的论证恰恰暴露了法律职业在应对毒品战争时可能存在的结构性视角缺失。您的论点本质上是在法庭内为“当事人”(吸毒行为)所做的精彩辩护,但禁毒斗争是一场关乎国运民生的“全民战争”,您的庭上辩护策略,并不适用于国家战场的大战略。 

盲区一:将“法律技术”置于“公共安全”之上,混淆了“辩护技巧”与“立法正义” 

律师的天职是“技术性辩护”:您熟练运用了“期待可能性”、“法益侵害”、“司法经济”等刑法教义学工具,这在对个案被告人辩护时是专业且有效的。您的逻辑如同在说:“因为从技术上讲,给这个行为定罪存在教义学困难,所以它就不应该是犯罪。” 

立法的本质是“价值决断”:国家立法不是做数学题,而是进行最严肃的价值排序和风险分配。在毒品问题上,立法者必须优先考量的是民族健康、社会秩序、下一代安全等至高无上的国家利益。当技术性推论(如“主要伤害自己”)与这一根本价值判断冲突时,被修正的必须是技术细节,而不是国家立场。您的论述,是试图用 “法庭显微镜”下的局部细胞观察,去否定“国家手术室”里针对全身癌症的截肢决策。 

盲区二:用“个案当事人”权利思维,替代“社会集体”防卫思维 

律师天然关注个体权利与程序:您为吸毒者争取“记录封存”、“改过自新机会”,这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关怀。您担心法律“一棍子打死”,这是善良的。 

禁毒是社会集体的生存防卫:毒品摧毁的不是抽象的“法益”,而是一个个具体的家庭、社区和未来。社会集体有权知道风险所在,并建立最坚固的防火墙。您主张的“封存”,本质上是以潜在回归者的“隐私权”和“发展权”,去置换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对于一个复吸率极高的行为,这种置换对社会的风险是巨大且不可接受的。律师为“一个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但国家必须为 “十四亿当事人” 预设最坏情况并严加防范。 

盲区三:陷入“法律形式主义”,低估法律的“象征与教化”功能 

您将法律视为静态的“规则体系”:专注于解释现有条文“为什么没有吸毒罪”,并论证其逻辑自洽。 

国家将法律视为动态的“战略武器”:法律条文可以修改,其威力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塑造全民信念。“吸毒是犯罪”这五个字,其社会心理威慑和价值导向作用,远远超过对单个吸毒者的矫正效果。它是在全民心中筑起的“认知高墙”。您从技术层面解构这堵墙(说它不好用、不经济),却忽略了这堵墙在精神层面抵御毒品亚文化侵蚀的战略意义。在禁毒问题上,法律必须“旗帜鲜明”,甚至“杀一儆百”,而不能追求“法条经济的完美”。 

法律人的责任是捍卫文明的底线,而非解构防卫的武器 

章律,我深信您的爱国热忱。但正因为我们法律人掌握着解构和分析法律的精密工具,我们更应警惕一种危险:我们太善于“解释世界”,以至于忘记了法律的根本任务是“改变世界”——在这里,是彻底禁绝毒品世界。 

您的论证,在学术沙龙里或许值得讨论,但置于中国禁毒“人民战争”的宏大背景下,则显得苍白甚至不合时宜。它无意中在替一种危险思潮铺路:即用看似中立、理性的法律技术话语,逐步软化、掏空国家禁毒立场的绝对刚性。 

真正的法律人,不应只是法律技术的操作者,更应是社会根本价值的捍卫者。在毒品这个没有妥协余地的问题上,法律人的专业性,应该体现在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而不是运用专业知识去消解打击本身的法律依据。 

请记住,我们的敌人——毒品犯罪集团——绝不会用“期待可能性”来原谅任何一个被他们拖下水的青少年。他们利用的是人性的弱点。而我们的法律,必须以最坚硬、最清晰、最不容置疑的姿态,成为守护人民对抗这种弱点的最强盾牌。这,才是法律人在这个议题上应有的、更高的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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