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全面入刑,直接这么改算了
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改成: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过失犯此罪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要修改点:取消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门槛,依次提高了持有毒品数量档位的刑事责任。增加了过失犯罪。
修改要点:显然吸毒必须持有。在原有法条上修改,法体系更加稳定,不再需要对吸毒行为是不是纯自伤行为进行讨论,只需要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没有任何的理论冲突。同时增加了过失犯罪,能全面评价犯罪行为,对不同情节做出更准确的量刑(过失犯罪也可以单独设为【第三百四十八条之一】)。至于被迫持有、意外持有等事件,当然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是犯罪。
一些“法学圈”的专家如果还觉得有争议,那不如大家直接通过这条吧,也就不用考虑吸毒记录封不封存的问题了,直接涉毒全方位入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