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起战争,高市早苗就会被列为“甲级战犯”
2025年11月15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林剑在社交媒体刊发布英文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
另外,在《波茨坦公告》第10条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
关键词:法律效力、战争人犯、日本主权
法律效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国方面将原件“开罗公报”存于美国国家档案局(RG59),美国国务院出版的《1776-1949美国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汇编》收录了内容相同而标题为《1943年第一次开罗会议(First Cairo Conference, 1943)的文件。中国政府的《开罗宣言》原件存放于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之规定,《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九版之说明“一项未经签署和草签之文件,如新闻公报,也可以构成一项国际协定”,以及国际法院的实际判例确认:联合公报就是国际协定。
《开罗宣言》明确说明:1、中、英、美三国坚持对日作战直到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2、日本归还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区域所占的一切岛屿。3、日本自中国人所窃取的所有领土,比如满洲、台湾及澎湖群岛,应该归还给中国政府。
盟军之中英美发布《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之后,1945年7月28日,日本内阁总理大臣铃木贯太郎召开内阁会议,发布声明认为:中、美、英三国的《波茨坦公告》无异于《开罗宣言》,对《波茨坦公告》不予理会,日本要战斗到最后一人。
1945年8月,针对日本军国主义冥顽不化的持续侵略态度,盟军对日本军国主义武装力量发动围剿。8月6日,美国开始向日本本土实施核武器打击。8月9日,苏联百万大军进入中国东北剿灭日本关东军。8月9日,新华社发布教员撰写的《对日寇最后一战》总动员令。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在议会通过广播宣读《终战诏书》,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针对中国境内江苏、山东等地拒不投降的日军,八路军和新四军继续发动进攻直至歼灭。
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仪式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战舰“密苏里”上举行,日方正式签署《日本投降书》,中国等九个受降国代表相继签字。按照盟军安排,9月-12月,日本政府在南京、北京、武汉、广州、台北和越南河内等十七个地点向中国签字投降。其中,中国台北受降仪式是 10 月 25 日举行,地点是台北市公会堂(今中山堂),民国政府代表是原国民革命军第二十五集团军总司令,中央陆军大学校长,时任国民政府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
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法律文件之规定,1946年1月,联合国(盟军)制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对包括中国、朝鲜半岛和日本本土的战犯进行进行逮捕,并在东京、横滨、南京、上海、新加坡、马尼拉、仰光和伯力(今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建立审判庭,对战犯进行审判。
1946年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民主联军”和安东省通化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对辖区内已经投降的日本战俘和侨民进行甄别、遣返。2月,已投降的日本战俘和侨民发动叛乱,向中国军民发动进攻并进行无差别杀戮。党领导下中国军民对日本叛乱分子和汉奸实施围剿,共击毙日本叛乱分子3000多人,以及1000多名汉奸和土匪恶霸。
1948年,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民主联军、东江纵队和琼崖纵队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事力量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
即是宣布无条件投降,只要日本军国主义再次将枪口对准中国,《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法律文件永远有效,新中国和人民解放军将毫不犹豫予以歼灭。
战争人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国民政府对投降的日本战俘进行甄别,美军进驻日本本土之后,对投降的日本军政大员进行逮捕,分别进行审判。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之规定,被控主要犯有破坏和平罪或侵略罪的战争罪犯,被列为“甲级战犯”。
联合国(盟军)东京审判庭,由于多名甲级战犯畏罪自杀或病死,坚持到审判结束的最甲级战犯有七人被判绞刑,其中有两人曾担任日本首相,分别是东条英机和广田弘毅。在审判中,广田弘毅辩称:自己是文职官员,1936年3月-1937年2月担任首相,未参与被指控的“发动战争或指挥战争”。法庭认定:广田弘毅是日本军国主义的发起人之一,是日本军国主义制度的创建者之一,对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行为负主要责任。
文职不是豁免“甲级战犯”及法律责任的理由,首相也不是避免“甲级战犯”法律惩处的护身符。现任日本首相高市早苗从政以来,完全否认日本侵华罪责,大力鼓吹对华强硬立场,积极推进军国主义复活,以“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意图再次挑起侵略战争。以此来看,高市早苗之言行已经构成“甲级战犯”的部分要件。
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对甄别出来的潜伏日本敌特分子,以及前苏联移交伪满洲国和日本战俘,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在北京、太原组建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另有11个省区成立专门法庭,对1109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其中,45人被判无期徒刑,296人被判1-20年有期徒刑,768人免予起诉。1975年3月,最后一批45名被判无期徒刑的日本战犯,在羁押和服刑超过20年后被释放,准予回国。
日本主权。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法律文件之规定,日本国土范围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盟军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日本无条件投降之后,在申请加入联合国时,宣布无条件遵守《联合国宪章》,明确表示:北纬29°以南的岛屿均不属于日本国土。也就是说,日本主权,不包括琉球群岛、钓鱼岛,以及现为日本占据的石垣岛。上述规定和承诺是中英苏美盟国接受日本投降、停止进攻的先决条件,也是日本加入联合国的先决条件。
违反上述规定和承诺之内容,就意味着日本再次实施或者意图实施侵略,就意味着《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自动生效,就意味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任何一国有权继续发动进攻,攻击范围可以涵盖日本本土任一政治、经济、军事和基础设施目标,直至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
最后说一句,当年联合国(盟军)东京审判庭,就是今天日本政府军事决策机构——自卫省的所在地。对7名日本甲级战犯执行绞刑的东京巢鸭监狱已经被拆毁,此地建起来的商业设施是东京“阳光城60”。
阳光温暖不了肮脏灵魂,公平会在时间的路口等待。



独立商业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