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是公检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一项制度

#多位民营企业家改判无罪#  虽然觉得聊这个话题,对我不一定有什么好处,但不吐不快,还是聊几句。不一定都对,仅供参考。

本质上不是要不要在一些个案中,是否改判几位民营企业家无罪的问题,而是我们的刑事诉讼流程,存在很大的偏差。

我最早是做民商事案件起家的,早些年做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做惯之后,如果再去接触刑事案件,会有种恍惚的感觉。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前天刷到一个刑辩律师的视频,吐槽说,她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这个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她跟当事人核对了证据材料,被检察官知道了,检察官说要投诉她。

理由是,检察官认为,她不应该把证据材料,告诉当事人。

这相当于什么呢?

相当于说,在一起民商事案件中,原告要起诉被告,但是说证据材料不能给被告看。

谁给被告看,便要投诉谁。

在任何一起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原告想要起诉被告,都需要提前把证据材料,给到被告,由被告做全方位360度无死角的审阅和答辩,或者也可以叫挑刺。

这是基本流程。

如果你不提前给,而是在开庭时搞证据突袭,对方可以主张一定时间的质证期限,说你这个证据没有提前交,才刚给,我来不及核实,需要回去再核实,等等。有些法官看到原告搞证据突袭,会明显表现出不悦,因为这会导致庭审延期,存在浪费法官时间的嫌疑。

但是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居然还可以因为这件事,威胁说去投诉律师。

刑事诉讼的整套规则,基本是偏向公检机关的。

这种偏向,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公检机关在实操中把控的。

比如,对于上面提到的例子,其实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自从案件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跟当事人核对证据。不然的话,如果被告人连证据是什么,都不知道,开庭的时候,怎么答辩呢?

但是,人家照样说要投诉律师。

人家是体制内单位,如果向司法局发个函,律师可能便会陷入麻烦。

因为律师的律师证,是司法局管的。

这便是所谓实操中把控。

一个刑事案件,自从公安介入侦查开始,案件双方便处在一种非常不对等的状态。

公安的权限非常大。

换句话说,只要公安认为办案需要,想查,我们每个人几乎都是透明的。

现在是电子化信息时代,所有的行为都会有痕迹,包括路上有各种摄像头,只要公安认为办案需要,想要调取,所有的痕迹和监控摄像,都可以被调取到。

公安也可以合法的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最高长达37天。

即便公安已经有了如此大的权力,还有下面两个神助攻:

第一,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是中国学习英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东施效颦产物(直言不讳说了哈)。

英美法系下的辩诉交易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是否长期羁押的决定权,不在公检机关手里,而在法官手里。

2、是否作出保释的决定权,不在公检机关手里,而在法官手里。

3、法官跟公检机关属于两套不同体系,法官独立于他们,即所谓的司法独立。

4、在当事人认罪、辩诉交易达成后,法官会对辩诉交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认为有问题,会进行驳回。

5、在辩诉交易达成后,当事人如果认为不公,在没有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也可以自行反悔。反悔之后,原辩诉交易内容不再算数,案件进入陪审团审理阶段,由12个路人,对这个案件从头开始审理。

但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居留权在公安,逮捕权在检察院,是否同意取保(即保释)的决定权,在公检机关。公检法三家,都属于体制内单位。一旦嫌犯认罪,证据基本锁死,实操中翻案的可能性,不断趋向于零。

相当于说,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是公检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一项制度。

这跟英美法系项下的辩诉交易制度,相差甚远。

很多案件的当事人,被公安拘留后,公安除了对案发经过做一些审讯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目标,便是让嫌犯认罪。如果获得了认罪笔录,公安基本便可以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了。

有些人看到这儿,可能会想,如果我觉得自己冤枉,坚持不认罪,不就好了嘛。

这便是下面要讲到的第二点神助攻。

第二,有些看守所条件,相对很差。

被公安拘留后,是被送到看守所,不是送到监狱。

监狱,是在一个人被法院判决有罪后,才会被移送的地方。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一般是送到看守所。

但在实践中,各地看守所的条件不一,有些看守所条件,相对很差。

具体怎么差,不说了,你可以自己在网上搜。

有些人实在受不了看守所的条件,想要取保,便认罪了。如果不认罪,实操中很多地方公安一般不会倾向于同意给你办取保,那只能在里边待着。

而且,你在里边待的时间越长,从实操中来讲,被定罪判刑的可能性,越大。

因为还有一个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后边等着。

如果公检机关把你关了半年或一年,最后却被判定无罪,则相当于关错了,办案机关要承担错案责任。

所以到了实操中,出现一件奇怪的事。

如果你不认罪,则不太容易获得取保机会,被关押的时间可能会很长(如果检察院批捕的话),但关押时间越长,则最终被定罪的几率越大。如果你认罪了,则证据锁死,最终大概率也会被定罪。

这个双重闭环,让潜在错案的纠正,变得相当困难。

讲完公安这个环节,接下来讲一下检察院。

检察院最早实行的是捕诉分离制度,即检察院内部批准逮捕的部门,和提起公诉的部门,属于两个部门。但后来,检察院内部进行改革,把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部门,进行了合并,叫捕诉合一。

捕诉合一制度,在实操中带来了一个问题。

我前边讲到,公安拘留一个人的最长时间,是37天。在这37天内,前30天完全在公安阶段,后7天,属于公安报给检察院,让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阶段。

也就是说,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只有7天时间,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大家注意哈,是7个自然日,不是7个工作日。

如果检察官在周六日选择休息的话,则相当于只有5天时间。

5-7天时间,对于一个事实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来讲,可能是足够了,但是对于一个事实比较复杂、证据闭环不太充分的案件来讲,不一定够。

但是,检察官只有这5-7天时间。

一旦检察官作出了逮捕决定,则即便在后续的补充侦查中,发现这个案件可能存在疑点,这个检察官也不一定会推翻自己原先的决定,甚至可能继续往下提起公诉。

因为在捕诉合一制度下,提起公诉的决定,可能还是这个人作出的。

自己打自己脸,太难了。这不是善恶问题,而是人性问题,何况在自己打自己脸之后,还要背错案责任。

而在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如果法院认为案件有问题,办案法官坚持不愿意按照检察院意见判案的话,检察院还有大招: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法院有抗诉监督功能。

大家是否记得#继父强奸案时隔10年无罪改判8年# 这个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无罪,但检察院认为有罪。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院不断抗诉,最终促使法院将案件改判为有罪。

所以,有的刑辩律师时不时在网上吐槽,觉得输了官司后(认为是冤案),自己内心意难平,或者吐槽法院,说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等等。

大家可以去看,民商事案件的律师,有在网上经常吐槽这些的吗?

很少。

因为在民商事案件领域(除了离婚案件存在和稀泥之外),证据规则起到了很强的作用。对于一个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律师来讲,在看了全部证据之后,一个案件到底是赢还是输,以及风险点在哪儿、有多大等,内心基本会有个大致判断。

当然,以上所讲,还只是属于在规则范围内允许的事情。

像在#男子遭多次刑讯逼供后死亡11人被判刑# 这个案件中,当事人直接被公安办案人员,给打死了。

所以,能否挽回民营企业家对法治的信心,不是说拿几个改判无罪的案件出来,便可以做到的。

这涉及到对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完善。

至少,是不是要对标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对于公检机关来讲,他们基本类似于民商事案件中的原告。如果他们在已然拥有如此之大权限的情况下,还觉得不够的话,那么请问,民商事案件中的原告,怎么活?

因为民商事案件中的原告,几乎什么权限都没有,且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非常重物证,而轻口供或证人证言。

接下来聊一下,既然这套规则的倾斜度,如此之高,那么,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制度?

这便涉及到,在中国的立法过程中,较为特殊的部门立法问题。

我对这个话题,也比较了解。

因为我最早的时候,干过立法工作。

中国的人大是虚的(我直说了哈),很多法律的起草、制定、推动等,背后有政府行政机关的影子。由于没有民意代表的深度参与、制衡,很多法律条文最终长什么样,可能会跟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的意见,关系很大。

比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当年农业部推动了很多年,才被推入到全国人大立法议程的。

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公检机关的意见,很重要。

公检机关是刑事案件的办案单位,他们会不断加入自己的办案利益,到这些法律规则中。

部门立法的存在,导致出现另外一个问题。

即很多政府官员,哪怕当到了一官半职,比如在某个部委里,当到了司局长级别,也是没有完全的安全感,甚至可能因为某些事情而感到焦虑。

因为他只是在他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有较多的话语权,但一旦出了他的一亩三分地,到了别人的地盘,他也很弱势。

比如,虽然公检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很多话语权,但如果办案人员的小孩想要上个好点的学校,他可能也要去求教育局的人。

如果每个部门都搞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不是规则的完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则最终的结局,便是大家要互相求来求去。

基于这样的利益冲动,在早些年,各种老乡会、同学会、秘书会等,应运而生。

这样的关系结交,放到古代语境下,叫“朋党”。

到了当下的县城,叫县城婆罗门。

虽然后来严厉禁止搞这类关系结交,但是,政策传递有个递减效应,即离这条禁令最近的人,会受到严格管控,但是离这条禁令越来越远的人,受到的管控会越来越少。

由于县城“山高皇帝远”,即便到了今天,县城婆罗门这个词,也能时常被听到。

而且,禁令只能制止表象,无法禁止基于利益冲动而产生的结交关联。

县城婆罗门的存在,导致地方利益不断固化,在某种程度上又损害了执政基础。

但如果想要破除掉这种利益关联冲动,则需要破除部门立法。而如果想要完全破除部门立法,则需要引入外部制衡力量(光靠自己制衡自己,很难,这是人性),而在引入外部制衡力量后,又会改变执政方式。

这个悖论,导致即便身为最高司法机关,也只能是发布几个改判无罪的案例,缝缝补补过年,希望能借此挽回民营企业家对法治的信心,即便效果可能微不足道。

因为前两年一些地方搞的远洋捕捞异地趋利性执法,把一众民营企业家,吓的是瑟瑟发抖,仅靠几个无罪案例,很难完全挽回他们对法治的信心。

而民营企业家,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生产的功能。

有些人把民营企业家,简单归结为资本家,这个不太对。

严格来讲,他们兼具生产和剥削的双重属性。如果无法挽回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整个社会的生产属性,会遭到削弱。

而到底是生产属性更多,还是剥削属性更多,要看他们跟企业员工之间的利益,如何分配。

假设一个企业,挣了10元钱,老板留3元,剩下7元给员工们都给分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老板的剥削属性较弱,生产属性较强。

因为他投资出钱,搞企业,组织生产,负责销售,招聘员工,操心一大堆事,最后把大头给员工们分了,自己只是拿了小头,在这种情况下,明显属于生产属性较强,剥削属性较弱。

但如果这个老板,把其中8元钱都留给了自己,只把2元钱给员工,则明显属于剥削属性较强,生产属性偏弱。

而一个老板,到底是生产属性更多,还是剥削属性更多,除了老板自身的道德素养之外,主要是跟经济的好坏,以及由此形成的劳资博弈有关。

比如,在疫情之前,有段时间经济相对火热。由于项目多,投资多,业务多,有些企业招人是要靠抢的。如果你不抢,应聘者转身就跑到别的企业入职了。

不但如此,每跳一次槽,员工都会要求涨工资。

如果企业不愿意给涨工资,则企业便不容易招到人。

但如果经济变差,岗位供给数量变少,而求职人员变多,员工能够博弈到的利益,便变少了。

所以,非法治的远洋捕捞异地趋利执法行为,最终会损害底层牛马的利益,让他们在劳资市场上的博弈能力,不断变小。

如果牛马们反过来还要去“绞杀”企业家,说他们都是资本家,不断批判他们,则估计这些企业家恨不得要坐风火轮往外跑了。到时候,牛马们在劳资市场上的博弈能力,不断减弱,最终会发现,剩下的岗位,钱越来越少,活越来越多,且老板一副爱干就干,不干有的是人干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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