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的“羊神判”

    曾列举大量例证,试图证明鬼神存在的《墨子-明鬼下》,其中记载有这么一则狱讼故事:齐庄公吕购(公元前794年—前731年在位)执政时期,王里国与中里徼二人在村中争讼,持续三年仍悬而未决。为了惩罚有罪之人,齐庄公举行了神判仪式,命令王里国与中里徼各准备一头羊,随后在齐国的神社中分别进行盟誓,惩罚对象由仪式的结果决定。盟誓的具体做法是,用割喉的方式将羊杀死,并将颈血洒于地上。王里国在诵读誓词时并无异样发生,而中里徼诵读誓词尚未结束,羊便一跃而起,用角撞断了中里徼的脚。随后,中里徼在神社中被认定有罪,遭到处决。

    这则故事还记载在唐代晚期文人李冗撰《独异志》补佚《齐庄公平狱》。齐庄公平狱的过程正是所谓的“羊神判”,是中国先秦时期流传甚广的神判巫术。它在中国律法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是业已被中国法学界所认可的中国法律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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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羊神判”是何方神圣?

    汉杨孚《异物志》曰:“北荒中有兽,名獬豸(xiè zh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楚王尝获此兽,因象其形,以制衣冠。”梁任昉撰《述异记》卷上云:“獬豸者,一角之羊也。”

    东汉王充在《论衡-是应第五十二》中也提出,所谓獬豸,是一种只有一角的羊,能够分辨出有罪之人并用角抵触他,古时的政务官皋陶在处理狱讼之事时,会借助这头羊来寻找有罪之人。獬豸和“一角羊”,即为古人通常所说的“羊神判”。

    不过,獬豸在汉代还有多种称呼与说法。比如,解廌。《说文解字》云:“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荐(薦),兽之所食草,从廌,从草。古者神人以廌遗黄帝,帝曰:‘何食何处?’曰:‘食荐;夏处水泽,冬处松柏。’”这种神兽像牛,食草,是黄帝神的遗留物,它在法堂上专用角触不正直的人。

    再有,解豸。宋罗宓在《路史-余论四-解豸》中引古本王充《论衡》云:“皋陶之时,有獬豸者如羊而一角,青色四足,性知曲直,识有罪,能触不直。皋陶跪事之,治狱罪疑者,令羊触之,故天下无冤。”这种神兽似羊,皋陶跪在它面前等它兽性发作,然后“工作”。

    还有,獬廌。传为东方朔撰的《神异经》云:“獬廌性忠,见邪则触之,困则未止,东荒之兽,故立狱阶东北,依所在也。”这种神兽专门立于狱阶东北判案。此外,晋张景阳揖《汉书》注曰:“獬廌,似鹿而一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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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综上所述,因为过于神秘,后世之人在描述“羊神判”的长相时常常各执一词,有的说它似牛,有的说它像鹿,更有说它“似熊”的(《太平御览-卷八九零》),恐怕这只让中国古人晕头转向的神奇动物是一只异域神兽。与它关系密切的神话人物是皋陶。而皋陶又是何许神人也?

    西汉刘向撰的《说苑》卷一《君道》云:“当尧之时,皋陶为大理。”大理,也就是掌管刑法的官。皋陶神的样子也很特别,《荀子-非相》云:“皋陶之状,色如削瓜。”削瓜,即削了皮的瓜,是青绿色的,这里用来形容皋陶的面色,果真是一副铁面。

    东汉班固撰的《白虎通义-圣人》对皋陶状貌作了进一步发挥:“皋陶鸟喙,是谓至诚;决狱明白,察于人情。”说他有一个似鸟嘴的尖嘴,是个“鸟人”,这估计戴着一副鸟嘴面具的缘故。样子虽奇丑,但有“至诚”,说话算话,神人不可貌相。

    既然楚王曾有幸获得过此兽,那么楚国必定留下了它的神彩。在战国楚墓漆瑟上,有一幅彩绘獬豸冠图,可以说明当时的执法者头戴此冠来执法的故事。图中带剑楚人,头戴獬豸冠,有两触角,指向图右拿匕首者,叫他住手,制止他再刺被他击倒于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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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说明,神判至少在战国时期已转变为人判。獬豸冠却是神判的遗迹,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汉代及以后各朝代刑法部门,法官戴的法冠便叫獬豸冠。在唐代,《新唐书-车服冠》云:“法官者,御史大夫、中丞、御史之服也。一名解豸冠。”在元代,关汉卿《玉镜台》一折曰:“生前不惧獬豸冠,死来图画麒麟像。”直到清朝,御史及按察史补服前后均绣有獬豸图案。因此,不能秉公的枉法者不可避免地要遭世人唾骂,讥之为“禽兽不如”。

(三)

    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甲骨卜文和金文中从那些俱从“羊”的字,如“善”“義”“美”等,它们均含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可以进一步佐证中国古人确实执行过“羊神判”。

    神判,是世界各民族都曾流行的原始巫术。它是以神兽的触觉来测验与判断一个人有罪或无罪的特殊方法,是一种神秘的审判法。由巫师来主持的这种神判:第一,以神兽感悟代替人性,来认作人的智慧结晶。第二,又以神兽感悟性来代表罪恶的一切,以幻想性来代表真理,为此建立法律。第三,原始社会人类是以超自然法则为传统,最初的法律,也是以信神为准则的。巫师要求法律顺乎“天神”的意志,于是创立了神判。

    放眼世界各地的其他未开化文明,当时业已成文的法典有日耳曼诸法典、萨利克法典以及里普利安法典,诸法典均对神判做出了若干规定。印度是古代法典的宝库,有着《那罗陀法典》《摩奴法典》以及《阿帕斯檀跋法经》,这些法典在神判方面做出了多种多样的规定:

    用烧红的金属熨烫人体并检查是否会受伤,谓之火神判;将人浸没在水中一段时间,谓之水神判;令人数次称重,观察前后结果是否不同,谓之秤神判;令人摄入有毒物。质并检查其反应,谓之毒神判;令人饮用浸过魔像的水,观察其是否会患病,谓之神水神判;将烧热的油倒入装有钱币的壶中并令人取出钱币,谓之沸油神判;将蛇置入装有钱币的壶中并令人取出钱币,谓之毒蛇神判。其中,不少神判案例也可见于《大唐西域记》。

    在邻国日本,古人在神判或确定姓氏时,会运用毒蛇神判和盟神探汤等方式。《论语-季氏》曰:“见不善如探汤。”很有可能,日本古代的探汤民俗源于中国。而反映探汤的汉字应当就是“元亨利贞”的“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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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神判仪式中分出胜负后,双方的獬豸(獬廌)会受到何种处置?这显然是个重要的问题,却不见《墨子》有载,后世的古籍更是无从考证。问题的答案,看似消失的秘密,但却始终隐藏在我们的身边而不为我们所关注,秘密就保留在我们的文字里,等待我们去揭示。

    从古至今应该是一样的,胜利一方会有一番庆祝。今天我们看到“庆”字,古体繁书为“慶”,一目了然,是由在“廌”的基础上添加“心”构成。众所周知,古人曾有文身习俗,在那些与表示文身的“文”字相关的汉字中,“心”这个形体屡屡出现,指文身的花纹。古人或像为人体文身那样,也在“廌”的身上制造花纹。若如此做,神判中胜出的那一方便会被神圣化,进而获得神明的赐福和嘉奖,故而“慶”又衍生出了喜庆、庆贺诸义。

    西周晚期有两件琱生簋(guǐ,原名“召伯虎簋”),此器是西周贵族琱生为其祖先制作的宗庙祭祀时使用的青铜器。稍晚的一件上曾两次出现“余告慶”这样的用例,是为祖宗显灵,大意是“我告诉你好消息”,表明有关田地的狱讼案子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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琱生簋铭文拓片,右起第二列和第五列“余告慶”

    那么,败诉一方的獬廌会怎样呢?俗话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败诉一方的獬廌和败诉者是命运共同体。败诉者的所行背弃了盟誓,玷污了神明,为了祛除不祥,古人会废弃其獬廌。败诉者本人也难以苟全,其用于盟誓的祝告之器的顶盖会被剥夺,败诉者自身也会被驱逐。这样的举动则体现“灋”字之中。

    “灋”,最初被用来表示“废”之义。《说文》曰:“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许慎认为,法律如水般公平公正,所以从“水”。神判旨在保证公平,廌会抵触不正直者使其离去,因此从“廌”、从“去”。

    “去”在甲骨卜辞中的字形由“大”与“凵”构成。到了金文中,“去”参与构成了“灋”的形体。由此可见,“灋”的形体指神判中落败的那一方,以及獬廌,一并被弃入水流,时人通过该字形表示厌弃污秽之义。将污秽弃入水流以追求清净,原本是一种原始的修祓方式。随着文明进程开启,被弃神兽的命运似乎有了转机,那就是作为献给祖先神明的待宰的羔羊,也就是一只替人赎罪的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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