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出口管制的国际法理与实践合法性分析

 

在国际舆论场中,中国对稀土相关物项实施的出口管制措施时常被误读为“外交牌”或“战略武器”。然而,从国际法法理与各国实践的角度审视,这一政策是中国作为关键矿产供应国,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并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合法举措。

 

一、国际法理依据:主权原则与例外条款

 

国际法为各国管理自然资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等文件明确确认,各国对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这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处置进行管理的权利。中国对稀土这一不可再生资源实施管制,是其主权权利的正当行使。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虽倡导自由贸易,但也包含允许成员出于特定公共政策目标采取限制措施的例外条款。《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尤为重要:

第20条允许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中国稀土产业曾因粗放发展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当前的出口管制是整体环境治理战略的一环,符合此款精神。

第20条允许采取“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稀土是不可再生的可耗竭资源,中国的管制政策旨在防止过度开采,确保长期可持续利用,直接契合此款规定。

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在2014年的“稀土案”中对我国当时的出口配额管理方式有不同解读,但该裁决并未否定中国基于环保和资源保护目标进行管制的实质权利,更多是程序性和具体实施方式的争议。中国此后大幅完善了法律体系,使措施与WTO例外条款的衔接更为严谨。

 

二、各国通行实践:惯例与合法性参照

 

对关键矿产和两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中国并非特例。多边机制如《瓦森纳安排》,其成员国对包括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内的出口进行严格管制,防止其用于损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用途。

 

主要经济体也普遍建有完善的出口管制体系:

美国拥有《出口管制改革法》等复杂体系,严格管制先进技术和关键物项的出口,并将其与国家安全紧密挂钩。

欧盟通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规,对可能用于军事目的的产品和技术进行出口管理。

中国的稀土管制措施,其核心法理依据在于稀土物项显著的“军民两用”属性。稀土不仅是制造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产品的关键元素,同样在先进战机、核设施等尖端军事装备中不可或缺。防止这类战略资源被用于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活动,是各国必须承担的国际防扩散义务。因此,中国依法对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并非针对特定国家的壁垒,而是以非歧视性原则切实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的负责任之举。

 

三、中国稀土管制的法律化与规范化演进

 

中国稀土管制的合法性,还体现在其从行政措施到完备法治化的演进过程中。中国并未诉诸于随意的“武器化”操作,而是通过系统性的立法,使管制透明、可预期。

 

202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稀土管理条例》是中国稀土管理法治化的核心标志。该条例旨在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它建立了覆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全链条的监管体系。

 

该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突出了核心法治原则:

透明度:建立全流程的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要求企业如实记录并录入产品流向信息,使管制有据可查。

非歧视性:中国的目标是“规范出口”而非“禁止出口”。中国商务部明确表示,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依法予以批准,并已为多家符合资质的海外企业(如德国宝马、大众等)批准出口许可,体现了其旨在“规范”而非“禁止”贸易的立场。

目标正当性:法规明确宣示,管制是为了保障资源安全、产业安全、生态安全,并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认可的正当事由。

四、结论:合法性与负责任大国担当

 

综合国际法理、各国实践和中国自身的法律化进程来看,中国对稀土的出口管制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在法理上,它根植于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并可在WTO规则中找到明确的例外条款作为法律依据。

在实践上,它与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的做法本质一致,是国际社会管理关键战略资源和两用物项的通行做法。

在程序上,中国通过系统性的国内立法,使管制措施实现了法治化、透明化和可预期,远非临时性的、政治化的“武器”运用。

将中国的稀土管制简单标签化为“武器化”,是一种法律视野狭隘的表现。实质上,这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在行使国际法赋予的主权权利,兼顾国内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社会共同安全的必然选择。它旨在矫正过去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并确保这一宝贵资源用于和平与发展的正道,这恰恰是对国际法治精神和全球共同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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