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改方案的设想

一、行政区划

全国行政区设置为国、省、市、区、镇、里六级。

省、自治区统一设置为,地级市、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地区、盟、自治州统一设置为,县级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统一设置为,镇、街道、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统一设置为,行政村、社区、嘎査统一设置为

二、机构设置

根据分权制衡原则,国家机构设置为国会、国府、国法院,市级机构设置为市议会、市政府、市法院,镇级机构设置为镇议会、镇政府、镇法院。

为提高办事效率、防止地方割据,省、区、里级机构为上级派出机构,只设置行政机构(省政府、区政府、里公所),不设置议会、法院。

国家政权架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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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制衡

1.国家分权

国府行使行政权,实行总统负责制,下辖国务院、军事院、考试院。国府对外宣战、对外合约、财政预算、重要人事任命须报国会批准。总统可以否决国会议案,但经国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赞成通过的议案,必须服从。省政府是国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国府在各省行使行政权。

国会行使立法权、监察权、预算批准权、货币权,实行议员票决制,下辖立法部、监察部、预算部、央行部。任一国会议员均可提出议案,经1/10以上国会议员联署支持后方可交国会表决,经国会全体议员的半数以上赞成则议案通过。经国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赞成通过的议案,国府、国法院必须服从,但修改宪法、弹劾总统、弹劾大法官须经国会全体议员的3/4以上多数赞成方可通过。

国法院行使司法权,包括司宪权、司法审查权、案件审判权,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实行大法官票决制,国法院的判决须经全体大法官的半数以上赞成方可生效。经全体大法官的半数以上赞成可宣布议会议案、政府行为违宪,使之无效,但经国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赞成通过的议案,国法院必须服从。任一大法官对市法院终审判决提出异议,可要求市法院重审,或提至国法院审判。任一大法官认为某一案件应由国法院审判,可对案件受理、审判。死刑判决须报国法院复核。

市议会、镇议会对国会通过的议案必须服从,市政府、镇政府对国府的政令必须服从,市法院、镇法院对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服从。

经全国1%以上适龄公民联署支持,或经1/3以上国会议员联署支持,可就联署议案发起全国公民投票,经全国适龄公民的半数以上赞成则议案通过,公民投票通过的议案各级机构必须服从。

2.市级分权

市政府行使行政权,实行市长负责制。市政府财政预算、签订合约、重要人事任命须报市议会批准。市长可以否决市议会议案,但经市议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赞成通过的议案,必须服从。区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在各区行使行政权。

市议会行使立规权、监察权、预算批准权,实行议员票决制。任一议员均可提出议案,经1/10以上议员联署支持后方可交市议会表决,经市议会全体议员的半数以上赞成则议案通过。弹劾市长、弹劾市法院院长、市长否决议案重新审批须经市议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赞成方可通过。经市议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赞成通过的议案,市政府、市法院必须服从。

市法院行使司法权,包括司法审查权、案件审判权,实行院长负责制。市法院院长发现市议会议案、市政府行为违法,可宣布其无效。经市议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赞成通过的议案,市法院必须服从。院长任免市法院组成人员,授权法官对受理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判决,重大案件由院长亲自判决。除死刑判决外,市法院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3. 镇级分权

镇政府行使行政权,实行镇长负责制。镇政府财政预算、签订合约、重要人事任命须报镇议会批准。镇长可以否决镇议会议案,但经镇议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赞成通过的议案,必须服从。里公所是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镇政府在各里行使行政权。

镇议会行使立规权、监察权、预算批准权,实行议员票决制。任一议员均可提出议案,经1/10以上议员联署支持后方可交镇议会表决,经镇议会全体议员的半数以上赞成则议案通过。弹劾镇长、弹劾镇法院院长、镇长否决议案重新审批须经镇议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赞成方可通过。经镇议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赞成通过的议案,镇政府、镇法院必须服从。

镇法院行使司法权,包括司法审查权、案件审判权,实行院长负责制。镇法院院长发现镇议会议案、镇政府行为违法,可宣布其无效。经镇议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赞成通过的议案,镇法院必须服从。院长任免镇法院组成人员,授权法官对受理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判决,重大案件由院长亲自判决。若当事人对镇法院判决不服,可向市法院上诉。

、选举制度

1.镇级选举

镇议会由镇议员组成,每里选出一名镇议员,由该里常住适龄公民普选产生,任期3年。经该里1%以上常住适龄公民联署支持,方可报名成为镇议员候选人。

镇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制,任免镇政府组成人员。镇长由该镇常住适龄公民普选产生,任期3年。镇长候选人由全国统一考试产生一名,由该镇议会议员互选产生两名,共三名候选人。里公所实行里长负责制,任免里公所组成人员,里长由镇长任免。

镇法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任免镇法院组成人员。院长由镇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院长候选人由市法院院长提名,提名人数至少两名,候选人须从事法律职业十年以上。

2.市级选举

市议会由市议员组成,每镇选出一名市议员,由该镇常住适龄公民普选产生,任期3年。经该镇1%以上常住适龄公民联署支持,或曾当选为任一级议员,或曾通过镇长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或曾通过市长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方可报名成为市议员候选人。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任免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由该市常住适龄公民普选产生,任期3年。市长候选人由全国统一考试产生一名,由该市议会议员互选产生两名,共三名候选人。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任免区政府组成人员,区长由市长任免。

市法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任免市法院组成人员。院长由市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院长候选人由国法院提名,提名人数至少两名,候选人须从事法律职业十年以上。

3.国家选举

国会是国家最高立法、监察机构,由国会议员组成,每市至少选出一名国会议员,由该市常住适龄公民普选产生,任期5年。以500万人为一个档次,常住人口每超出一个档次增加一个国会议员名额(即常住人口低于500万的市选出1名国会议员,常住人口超过500万低于1000万的市选出2名国会议员,常住人口超过1000万低于1500万的市选出3名国会议员,以此类推)。经该市1%以上常住适龄公民联署支持,或曾当选为市议员,或曾当选为国会议员,或曾通过市长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方可报名成为国会议员候选人。

国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实行总统负责制,任免国府组成人员。总统由全国适龄公民普选产生,任期5年。总统候选人由国会议员互选产生三名。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任免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长由总统任免。

国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构,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10年,每五年改选一半。大法官候选人由总统提名,提名人数至少是当选大法官人数的两倍,候选人须从事法律职业十年以上。九名大法官中年龄最长者为首席大法官,主持大法官会议。

 

五、科举考试

1.镇长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

镇长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在镇长选举的前一年举行,年满2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

设置经济科、法科、管理科、理科、工科、史科、军事科、农科医科、哲学科、教育科、文学科、艺术科等,每科满分300分,考生任选一科报考,同分同权。考生在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参选的镇,由考试部按志愿、分数高低录取各镇镇长候选人。

2.市长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

市长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在市长选举的前一年举行,通过镇长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后方可报考。

各科设置与镇长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相同,每科满分300分,考生任选一科报考,同分同权。考生在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参选的市,由考试部按志愿、分数高低录取各市市长候选人。

3.军官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

国企、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如工人、勤务人员)以外的非领导职务员工,实行招工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公务员招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均每年举行一次,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含末届在校生)均可报考。

上述录用的公务员和国企、事业单位员工,须服义务兵役2年(女性可缩短为半年,解放军、武警均设义务兵),在录用后五年内服满。服役期限因军队安排(如义务兵升士官、士官续期、士官升军官、战争需要等)可延长,服役期间录用单位为其停薪留职,服役期满录用单位须续用。士官从义务兵中选拔。军人退役后在政府、国企事业单位的职级,按退役时的军衔对应任用。

尉官、校官、将官候选人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通过后方有资格担任相应级别军职、授予相应级别军衔。现役及退役军人均可报考尉官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通过尉官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后方可报考校官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通过校官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后方可报考将官候选人全国统一考试。

排、连级军官由上级任免,从尉官候选人中选任,任期一年,每年由士兵投信任票,获半数以上不信任票者,立即免职。营、旅级军官由上级任免,从校官候选人中选任,每年由排、连级军官投信任票,获半数以上不信任票者,立即免职。军级及以上军官由总统任免,从将官候选人中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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