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都劝不住,男子打公交司机一拳获刑1年半
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获悉,今天,该院审结一起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当事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3月3日晚,陈某在上海某饭店参加同学聚会。聚会结束后,他带着女儿乘坐公交车返回住处,上车时因为投币问题,陈某和司机发生口角,其女儿和车内乘客一再劝阻其不要和司机争执,但陈某仍不依不饶,在公交车行驶时,情绪激动的陈某竟对着司机的头部打了一拳,司机立刻紧急停车并报警。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当事司机因外伤致额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法院)提起公诉。6月27日,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陈某称,本案起因系其受到被害人言语侮辱,且其打了被害人一次后就停止了侵害,并未使事态恶化,也没有造成国家和其他个人的财产损害,原判决量刑过重。
检察机关指出,上诉人陈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司机对上诉人有过言语侮辱,结合陈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以及陈某在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决已经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并在一审量刑时予以体现,故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虹口区法院认定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陈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上海二中院当庭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链接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此类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规定了在夜间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等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指导意见》还明确指出,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上海二中院承办法官董玮认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公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琐事纷争一定要正确冷静处理,乘客等人员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切勿因一时冲动导致违法犯罪,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