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并非“教唆和鼓励‘稍有不适’的病人‘主动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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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erchiel
“更希望国家尽快立法“安乐死”,让完全失去自理能力的病人有尊严地离去。”
这也可以教唆和鼓励稍有不适的病人“主动自杀”。
说难听的,想安乐死,去国外。
你想得太消极太阴暗了吧?或许一点也不了解实施安乐死要有极其严格的程序。
那么,我就简要介绍一下吧。首先,安乐死并非你所说的“教唆和鼓励‘稍有不适’的病人‘主动自杀’”,而要经过严格的医学鉴定和司法程序,帮助渴求解脱非人痛苦且不可治愈的病人,有尊严的离去;其次,安乐死已被西方国家做成了挣大钱的产业,一般人想去安乐死还真死不起。相信我国如果立法安乐死,一定不会像西方那样借机很敲病人一笔。
你上网搜搜就知道,现在国际上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有十来个,立法最早、条件最宽的是荷兰,迄今已有20多年。虽然实施安乐死的药物并不值钱,但完成医学鉴定和法律公证要花很多钞票,多到你可能想象不到。如果只需一两万美金,国人真可能有不少痛苦重病的人会去。
先说医学鉴定:首先是医生评估,至少要有两名有资格认定安乐死条件的医生,各自独立地评估患者的病情已到了无法治愈且患者遭受无法忍受的身心痛苦,并排除患者是因经济压力或外部因素被迫选择安乐死的情况 ;其次是地区的专门机构审查,重点核实患者的自愿性(需清醒状态下多次提出请求, 并经过冷静期)、审查医生是否严格遵循了"履职标准",标准中包括了诸多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再说法律公证:实施安乐死,必须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备案,确保程序合法性;经病情鉴定、神经鉴定、真实意愿鉴定、直系亲属支持安乐死的公证、病人和家属确认实施安乐死的人员和机构“恰当履职”,并排除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公证,等等,不包括病人前往和家属陪同以及等候鉴定和公证过程的食宿行费用,仅仅医学鉴定和法律公证就需要十几万美金甚至更多,折合人民币至少要一百大几十万。记住哦,人家要美金,不收人民币。
最后说说我的几位至亲对安乐死的态度。二十年来,我送走了四位老人和一个弟弟。其中,一位老人是久病至心肺衰竭猝死,不算太痛苦;三位老人是癌症,晚期非常痛苦,熬的不成人样,体重减到六七十斤,都反复请求医生安乐死,直到说不出话时,都不约而同地在见到医生时,伸出食指抵着自己胳膊或脖子央求安乐死。我弟弟更痛苦,得了罕见的渐冻症,就像一块抽了筋的肉,一点不能动,但大脑却异常清楚,皮肤也格外敏感,因此痛苦也格外重,卧床八年,早期还能大舌头地要求安乐死,但最终都是在极度痛苦中人财两空苦熬至死。值得一提的是,我的父母和弟弟,生前都提出捐献角膜,但无一达成夙愿。原因是,都在夜间去世的,联系不上有资格接受捐献的眼库。其中,我弟弟比较年轻,角膜质量好,朝阳医院急诊科的医生很感动,通过急救系统呼叫同仁医院的值班副院长,但回复是很遗憾,夜间没有值班人员。后来得知,我国移植的器官都是免费提供给患者的,眼库无力派出太多的无偿人力。我觉得太教条了,那么多人盼着重见光明,花个十万八万都愿意,眼库为什么不能收一点夜间摘取器官的人工费呢?
回到正题,实施严格管控的安乐死是人道主义的,那些对"被安乐"的担忧,通过相互制约的医学鉴定和法律程序完全可消除,胆敢借机谋杀的,绝无好下场。中国既然不少病人有这种需求,而且法规条款也不难制定,为何非要让病人被摧残得脱了人样地痛苦熬死?而西方那些仁爱的医生和律师,却那么容易地就把安乐死做成挣大钱的产业,还自诩给病人送去了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