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坚定爱国爱澳者,没有投机取巧「中间派」
在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就候选人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的审查意见书,依法对澳门特区第八届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被选资格作出的决定之后,有人对其中被取消其参选资格的「澳门创建民生力量」的被「DQ」人员名单,感觉到有所差异。因为与另一张被「DQ」参选组别「传新力量」,是提交六名参选人名单,全组六人都被「DQ」不同,「澳门创建民生力量」是提报了七人参选名单,依次为黄德来、梁小玉、谢明霖、周志辉、康慧仪、魏家鳯、冯启豪;而选管会公布的被「DQ」名单,却是黄德来、梁小玉、谢明霖、周志辉、魏家鳯、冯启豪,少了一人。
这个特殊情况,选管会主席盛锐敏作出了明确说明,选管会在日前收到「澳门创建民生力量」参选名单参选人康慧仪的退选通知,有关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已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康慧仪不是向选管会作出退选声明,她也将会在「澳门创建民生力量」的被「DQ」名单中。而从盛锐敏主席的有关选管会收到参选名单参选人康慧仪退选通知的表述中,向选管会做出退选通知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而不是「澳门创建民生力量」的团体行为,亦即她是「绕过」「澳门创建民生力量」,自行向选管会提出退选的意愿及要求。
康慧仪之所以会提出退选,既有可能是受到「高人」指点,也有可能是在看到社交媒体有大量揭露「澳门创建民生力量」首名参选人黄德来的涉嫌「不拥护」、「不效忠」,及其它与社会道德有悖行为的贴文后,有所觉悟并提高警觉,及时「急流勇退」止损。
实际上,康慧仪的退选,使其避过了被「DQ」的命运。否则,以后在澳门特区的政治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某些「阻滞」。虽然其人是「政治素人」,可能平时不那么热衷参与社会政治,可能其本人也没有什么「不拥护」、「不效忠」的言行,但在受到黄德来等人「热情相邀」下,却误登了「贼船」。幸好是在感觉到「势色不对」后,在维护国安委对参选者进行政治审查之前,就决定退选,从而「走得快,好世界」地维护了自己的「身家清白」。
与四年前被取消参选资格的二十一名候选人,来自六个不同组别的情况不同,当时有「民主昌澳门」、「学社前进」、「新澳门进步协会」是全组名单被「DQ」,另有「博彩新澳门」、「澳门全胜」、「澳门公义」因为有人被「DQ」或自行退选,而导致余下的参选人凑不足法定的下限而被接纳参选,有所不同,今次是根据新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是对有被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者的组别实行全组「DQ」。因此,康慧仪的退选,就没有受到任何牵连。
有人说,林宇滔、黄德来等人是「中间派」。不对了,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伪装是「爱国爱澳」者,却从骨子里崇拜「反中乱澳」者所鼓吹的所谓「普世价值」,打着「为民请命」的旗号,诋毁及破坏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发挥了「反中乱澳」者因被「DQ」而未能发挥的作用。而且,正因为他们自称「中间派」,并大力渲染自己的「爱国爱澳背景」,尤其是曾经出身「红底」社团或媒体的历史,就更具欺骗性及蛊惑性。
实际上,在社交媒体上,就有人一针见血地揭露了其人所谓「中间派」的真面目,指出其人是「左右逢源」的「骑墙派」,伪装为「爱国者」而骗取不知情的爱国爱澳选民的选票,并打乱爱国爱澳阵营的选举部署,但却在实际行为中,干着与爱国爱澳应有行为相悖逆的勾当,这种行为,比「实牙实齿」地打出「民主派」旗号的「反中乱澳」势力,对「一国两制」事业破坏性更大。
因此,必须将过去模糊、含蓄的概念明晰化。爱国从来都不是抽象的,我们爱的国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缔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中国。中国共产党是「一国两制」的创立者、领导者和维护者,而「一国两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构成和具体呈现。而「反中乱澳」者及所谓「中间派」却无视这个基本原理,在「两制」上大做文章,混淆是非,刻意强调澳门及其制度的特殊性,以此作为推销及推动阻滞「一国两制」大业的借口。因此,必须将澳门特区政权牢牢地掌握在真正爱国爱澳者的手中,在拒防任何「反中乱澳」势力窜夺政权的同时,也要对「中间派」、「骑墙派」敲响警钟,警告他们不要沦为「见风使舵」,甚至「替钱卖命」的「墙头草」,同样也绝对不能让他们混进作为特区政权机关之一的立法机关。这不仅是「一国两制」制度在新时期新环境下的一次正本清源、定纷止争的重大行动,而且也是对澳门执制迷思的一次拨乱反正的重新定位,更是对解决澳门社会深层次矛盾,帮助澳门「一国两制」事业更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次宏观布局。
有人在社交媒体,以内地对林宇滔等人是正面看待,「传新澳门」在内地的许多社交媒体都仍然正常营运,有时还受邀到内地访谈等为由,指责澳门特区政府「反而要搞自己人」。这个现象值得注意。如果说,此前是因为林宇滔打着「爱国」的旗号,具有欺骗性而导致,还是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其人已经被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之后,内地的某些机构就应当与之划清界限,不要再为其提供继续迷惑民众的平台,更不要作其「鼓吹手」了。
林宇滔既然已经被国安委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那么,其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也应受到这个认定的规限。实际上,《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委员如在五年任期内出现经事实证明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形,由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后发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审查书后,选举管理委员会予以宣告。正因为是有此机制,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将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由临时性质改为常设机构,以便于跟进委员资格的审查及宣布丧失的工作,以契合「爱国者治澳」原则,扎紧选举制度「篱笆」的需求。这与新修订《立法会选举法》没有将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改为常设机构不同,因为《澳门基本法》第八十一条已经规定,立法会议员违反议员誓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其实,林宇滔在第七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结束后,其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也随之丧失,因为他的资格是来自于第四界别的「立法会议员的代表」。但毕竟,由国安委认定及行政长官选管会宣布其不具选委会委员资格,比其「自然丧失」资格,更为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及澳门特区政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