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给儿子买学区房状告父母,被法院驳回,如何评价这一判决?
想把父母的房子卖了,给儿子换学区房,张某一纸诉状把父母告了。近日,南京江宁开发区法院公布该起案件,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老张和老王的独生子,毕业后与妻子周某结婚并生活在北京,两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育有一子小张。因多种原因,张某与父母长期存有家庭矛盾,加上父母对张某择偶一事不满,进而产生隔阂,导致误会加深。2017年,张某曾向老张、老王出具《申明》一份,申明若其与周某结婚,则自动放弃两套由父母出资、登记在父母与自己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含涉案房屋)。
2024年3月,张某为给即将上学的小张置换学区房,准备将涉案房屋出售,于是在家庭微信群中发送信息。老张和老王未作回应。同年8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张某认为,父母退休金丰裕,名下有多套房屋,理应回馈下一代。现其已结婚生子,独立分户,与父母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故其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所得款项用于其子购买北京学区房,而其向父母出具放弃房产的《申明》是被逼迫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老两口则认为,张某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和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共有基础未丧失,无权分割案涉房屋。且张某是自愿出具《申明》,合法有效,其二人有权收回张某名下的房屋。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父母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虽然张某已结婚生子、独立生活,但子女结婚仅仅是经济相对独立、居住模式变化或情感重心的转移,是家庭关系的调整,而绝非与父母关系“解体”。张某与父母之间的情感纽带、家庭责任将长期存续不可割离。因此,张某主张其与父母之间共有基础丧失的意见不能成立。
张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要原因是希望以房屋价款为儿子小张更换学区房,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现张某夫妇工作及收入稳定,具备为儿子提供基础教育的条件,购买学区房应当根据家庭经济能力量力而行,且并非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条件,故张某主张其具有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也不能成立。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