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诉知名媒体人于斌名誉侵权案二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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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辄起诉,可能使得媒体和公众在表达观点和进行舆论监督时有所顾虑,担心被起诉而不敢发表真实看法,影响社会的信息流通和监督机制。

作者:《号外工作室》

6月18日,备受瞩目的王海诉知名媒体人于斌名誉侵权案二审落下帷幕,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海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王海败诉。知名媒体人于斌就此接受《号外工作室》采访时表示,“拨云见日终有时,守得云开见月明。”

王海,作为国内颇具知名度的职业打假人,长期活跃在消费维权领域,因其一系列打假行动而备受关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着较高的社会影响力。于斌则是知名媒体人,凭借专业的媒体素养和犀利的观点输出,在新闻传播领域拥有众多受众。

2020年12月16日,知名媒体人于斌在其“于见专栏”发布文章《职业打假不讲武德,王海同志耗子尾汁》,文中指出,王海的四个标签:敲诈勒索、名誉侵权、劳动争议赔偿、负能量,并就此进行深入剖析。

据了解,文章发出后,王海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知名媒体人于斌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案件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知名媒体人于斌认为,王海作为新闻热度名人而属于广为人知的公众人物,由于其所从事的活动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大众对原告从事的打假活动享有知情权和表达的自由,新闻媒体也有权进行舆论监督,因此当公众的知情权及言论自由权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产生冲突时,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会相应地受限,而必须忍受这些表达和监督。

即便公众的评论出现了令人不快、尖锐犀利的用语,但只要发言人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攻击、谩骂,表达内容未明显偏离公众所知事实,公众人物应当予以接纳和容忍。王海应对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

2025年,3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不讲武德,王海同志耗子尾汁》一文所采用的素材基本来源于已公开的报道或可查询到的信息,于斌对其采用的素材做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即便该文章浏览量达61519次,对原告王海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不足以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原告王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海接到判决后,立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号外工作室》查询发现,2025年3月14日,职业打假人王海微博、抖音等多个账号突然被禁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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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与知名媒体人于斌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终审判决,法院再次驳回王海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法院认为,从文章的表述方式、素材来源看,案涉文章的内容基本系于斌从关于王海已公开的报道或可查询到的信息中摘抄,并未捏造事实,案涉文章引用相关内容时已载明来自《南都周刊》《人民法院报》等权威报道出处,于斌已尽合理核实文章素材义务。虽然案涉文章浏览量较高,对王海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在该文章发布前,文章中涉及的王海负面评价的内容已被其他媒体报道公开。故于斌不构成对王海的名誉权侵权。

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驳回上诉,进行终审判决。

据了解,在此之前,王海已对于斌进行涉嫌侮辱、诽谤罪刑事自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此次纠纷源于于斌针对王海打假行为发表的一系列评论。于斌在相关言论中,对王海打假动机、打假手段以及打假过程中的一些商业合作细节提出质疑,认为王海打假并非纯粹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而是存在商业利益驱动,部分打假行为甚至涉嫌扰乱市场秩序。

王海认为这些言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困扰,遂以名誉侵权为由将知名媒体人于斌告上法庭,要求于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与经济损失。

《号外工作室》认为本案判决再次明确了公众人物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遵循的法律边界,以及名誉权保护在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平衡中的重要性。

同时,也为今后类似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案例,警示公众在发表言论时,尤其是针对公众人物和热点事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表达观点,避免因不当言论引发法律纠纷。

本案的终审判决,不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为整个社会在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和名誉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启示,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在法治轨道上处理各类权益纠纷,推动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于斌就此案对《号外工作室》表示,这个案子,经历了四年多,终于在618这个特殊日子终审判决,对我本人来说是个好消息,王海先对我进行刑事自诉,最终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又对我进行民事诉讼,今天,南京中院审理后再次驳回王海上诉,可谓是“拨云见日终有时,守得云开见月明”。

头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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