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无力的辩护——评张扣扣辩护词
从专业角度看,辩护词很精采,但也很无力。其在第五部份的“柔弱的恳求”准确的阐明了其辩护的无力。如果恳求法官能起作用的话,法官则是一个不称职的法官,法律也就成了一个可以任由法院及法官主观解释的软规则。 辨护词的整体风格是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背离了中国法律环境,文辞优美、情感动人,在海洋法系的法庭上或许会有作用。但是,注定了在中国的法庭上,其表述的基本上是废话。 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护意见,是第一部份提出的被告可能患有应激性精神障碍。但是,其第五部份张扣扣是个什么人却证明了其不可能是精神障碍患者。自相矛盾。第五部份纯粹是画蛇添足。 法院只所以不釆纳其进行精神鉴定意见请求,以我看,是其提出的依据不力。其是根据弗洛依德的心理学为依据提出的,但是,心理学本身,无论是哪个学派,在学术界对其是否科学都存在很大争议。用本身不确定的学说做依据,法官当然不会采纳。应当使用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案例作依据,哪怕只是一点点疑点,作为死刑案件,法官也必须排除这个疑点方能下判。这就迫使法院不得不进行司法鉴定。显然,辩护人缺乏医学知识而又未临阵䃼课。律师职业有这么一个特点:你平时可以对法学之外的其他任何专业知识一无所知,但是,一旦当案件涉及到某个专业领域之时,你必须在案件程序给予你的短时间内,迅速学习并且在案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范围内,达到行业专家甚至超过普通专家的水平,才能为你的当事人提供最为有利的法律帮助。这就要求律师具有非常强烈的责任心和十分强大的自学能力。否则,很难称其职。 辩护词引用了大量的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及案例,甚至生造出一个民间法的概念,其是想从道德与法、情与法的辨证关系中为被告寻找从轻的理由。思路是正确的,但是,立足点不准。中央提出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要德法并重,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的全过程之中。这不光是有政治效力,同时也对立法、执法、司法产生指导原则的强制效力作用。辩护词如果能以此作为立足点,并且有效的组织好其理由和证据,作为从轻辩护的理由,还是相当有力的。遗憾的是辩护人平时好像不太关心时事政治,缺乏必要的灵敏的政治嗅觉。因此,不能将传统道德中的真善价值观转换为现代法治治理观,从而形成对被告人有利而法官也可以采纳的、有现代法理依据的辩护意见。总之,这是一篇华丽而无力的辩护词。 写完评论之后,我看到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公诉词我另写评价。但是,从公诉词的内容中,我看到了该辩护词存在的另一个问题以及律师行业中存在的一个通病。公诉词在引述了被告人张扣扣供述自己的动机是报复杀人之后,其主观的、没有证据支持的、断然否认了被告人的关于杀人动机的供述,也就是否定了该供述的证据效力。这应该说,公诉词给辩护人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利的辩护机会。但是,辩护词对公诉词的内容只字未提,却用大量的篇幅在那自说自话的大谈被告人的报复杀人动机。法官当然不会对此毫无证据支持的空话予以重视。这说明了二点:一是辩护人只是当庭宣读其庭审前写好的辩护词,而没有根据公诉词的内容和法庭调查情况,及时对辩护词进行修改、补充。二是可以看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几乎没有什么活动。这一点是律师界长期以来存在的通病,即重视辫论阶段而不重视法庭调查阶段。不懂得法庭调查阶段对法庭辩论阶段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辩护意见能否得到法官的釆纳,很大一部分因素是取决于辩护人是否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了有效的活动,为其辩护意见提供了经法庭调查查明属实了的事实和证据。本案辩护人没有抓住公诉人公诉词中,主观否定被告人关于犯罪动机的供述的错误,在法庭调查时当庭要求其举出否定的证据。如果公诉人不能举证,或者举出的证据不足以完全支持其否定意见时,辩护人可以当庭申请法官口头裁定确认被告人供述的证据效力。如果法官不作裁定,其可以明确要求法庭,将此段庭审内容和自己对被告人供述的意见如实记录在案。不要认为这种强调是废话。因为书记官做记录时,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并不能完整准确的记录庭审情况。而强调记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醒作用。同时,也可以起到让法官之后听到辩护意见时,想起此段法庭调查的情况,知道你的辩护观点是得到了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支持的。这样就使得法官不得不重视甚至釆纳你的意见。而从本案辩护词中根本看不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时有何活动。只是海阔天空的胡㑆一通,以表现自己知识的渊博,而对被告人亳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