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黑工」事件给「演艺之都」建设带来警讯及启迪
韩国歌手G-Dragon(权志龙)于六月六日起一连三天在澳门举行演唱会,期间网上张贴了该演唱会聘请周边销售兼职的网文,声称二百元一日加提成,有住宿提供;亦有「权志龙澳门演唱会兼职」帖文指,可做两日或三日,综合工资则由五百至一千元。因而该「黑工」的事件在澳门社交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由于目前正是第八届立法会选举已经进入实质性报名参选的关键时刻,此事件如果发酵炽热,可能会对立法会选举产生某种不良后果,因而引发各方的高度关注。
治安警察局和劳工事务局保持高度警觉,及时出手进行联合巡查,带走多人调查身份。治安警察局于七日下午发稿,指警方早上已联同劳工局人员到银河一演唱会会场进行联合巡查行动,期间调查了九十六名非本地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将两名非本地的相关负责人带返警局作进一步的调查。本月九日凌晨零时许,治安警察局和劳工局发出联合声明,指称正依法跟进调查个案,但仍需核实六十八非本地居民的工作许可状况。治安警察局和劳工局又在声明中指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非本地居民在本澳从事工作或活动,依法须事先取得相关工作许可。任何企图以「志愿者」名义规避工作许可制度的行为均属违法。劳工局还特别强调,志愿服务仅适用于非牟利性质的公益活动,且参与者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任何企图以『志愿者』名义规避工作许可制度的行为,均属违法」,雇主有可能触犯「不合规范的雇用罪」,最高可被判处两年徒刑,而从事黑工的非居民亦可能触犯行政违法,可被科处最高一万澳门元的罚款。
昨日,治安警察局在例行记者会上进一步交代涉及演唱会活动非法工作调查案情。据发言人黄伟俊表示,目前警方已对三名涉嫌非法雇佣的内地女子落案,而涉案的六十八名「黑工」中有六十人为在澳门就读的内地大学生,另有一名三十多岁的酒店男外雇涉及过界工作。黄伟俊表示,三名承办售卖纪念品项目的女负责人年龄介乎三十至四十多岁,分别声称是两间内地公司的负责人,在网上以「志愿者」的名义招揽工作人员售卖演唱会纪念品,案中六十九名非本地人声称是以「志愿者」身分,没有收取报酬。他们目前仍身处澳门,暂时列作证人身份跟进调查。黄伟俊指出。由于承办售卖纪念品项目公司与演唱会主办方不是雇主与雇员的劳动关系,三名相关负责人没有被检控从事非法工作。
治安警察局和劳工局的及时出手,提前「拆除」了一个可能会被某些参选团体或其协同者、潜在支持者手中的「炮弹」,有利于遏止网上负面舆论的继续扩散甚至发酵,为立法会选举的顺利进行提供一个健康的氛围环境。不过,仍需继续努力,因为类似的「灰色地带」现象可能仍将会出现,而且还可能会在其它领域如会议、展览、体育比赛等发生。一方面必须坚决遏制「黑工」,维护本澳居民的就业权益,另一方面也是澄清及还原事实真相,避免让「有心人」「见到风就是雨」地混淆概念,借机搞混舆论,获取包括选举在内的各种政治利益。
当然,由于澳门特区正在建设「演艺之都」和「体育之城」,而且基于推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需要,特区政府正在推行「旅游+会展」、「旅游+美食」等的策略,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有演唱会、参赛队伍、参展单位的「随团」志愿者以至「粉丝」参与某种协助活动的情况发生。因此,及早厘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黑工」,也将能有利于「演艺之都」、「体育之城」建设,及各项会展、「美食周」活动的顺利进行。
实际上,内地的一些著名正规的演艺单位,如舞剧《只此青绿》、《沙湾往事》等,在澳门演出时,其剧组工作人员都会在剧院外「摆摊」售卖该舞剧的纪念品及影视光盘。如果按照某些「键盘战士」的「标准」,可能是属于「黑工」行为。因此,为了为「演艺之都」、「体育之城」的建设及各项会展、「美食周」活动,都能顺利进行提供一个健康的舆论环境,有必要修订《禁止非法工作规章》及《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法律制度》,将「随团」工作人员的各项适格活动,排除于适用《禁止非法工作规章》及《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法律制度》,亦即不视为「黑工」。
另外,随着「小红书」等软件的兴起,及网络短剧的蓬勃发展,当然正规电影电视剧集仍然大行其道,具有中西文化交汇特点的澳门,就成为拍摄取景的优选地点,这将有利于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中心」。实际上,内地现在就有一种现象,凡是红火的电影片或电视剧的取景拍摄地点,都被带动为同样火红的旅游景区,对当地的旅游业及经济大有裨益。澳门又何尝不是如此?当今最「红」的「深入街区」旅游景点——在东望洋新街包括保留着斑驳的葡式建筑群在内的旧式楼群中,仰拍新葡京酒店,狭窄的街道与金碧辉煌的「莲花金楼」形成强烈对比的画面,引来不少游客「打卡」及短剧拍摄,就是由「小红书」等软件带来的。
当初在制定《禁止非法工作规章》及《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法律制度》时,由于受到当时时空背景的局限,尚未考虑到此类现象。虽然《禁止非法工作规章》有「权宜条款」,规定在没有明示许可下,非居民在本澳可以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在澳门提供工作或服务:(一)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企业与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协议进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务时,尤其是需雇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雇员提供指导性、技术性、质量监控或业务稽核的服务;(二)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法人邀请非居民从事宗教、体育、学术、文化交流及艺术活动;但《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却又规定,非本地居民在入境时应声明入境及逗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目的,如不主动明确声明另有专门或额外目的,所获给予的入境许可视为仅为旅游目的或等同旅游的目的。而按照「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的法理学原则,《禁止非法工作规章》的「权宜条款」,可能受制于《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法律制度》的「刚性规定」,难以厘清上述的「随团」「志愿者」协助活动的「灰色地带」。这是有必要及早「拆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