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和为贵”到“和合共生”—“东方之花”经验的国际化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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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国际调解院(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ediation)在东方大国的香港正式成立,然而也就在昨天,乃至今天一天,网上传出许多很不靠谱的声音,什么国际调解院是东方大国“人民调解”的翻版呀,东方大国在重组国际秩序呀,东方大国把国际法院打趴在地上等等等等的言论。那么,这些言论到底符不符合东方大国在香港设立国际调解院的初衷和真实现状呢?户主今天晚上就聊聊这个话题。

      也就在昨天,来自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欧洲的近60个国家以及联合国等约20个国际组织的高级别代表共同出席了签署仪式,标志着国际争端解决领域迎来了一个划时代的创新机制——国际调解院的诞生。这个组织的诞生,不仅是对现有国际争端解决体系的重要补充,更是东方大国在全球治理领域提供的一项新型公共产品,体现了“以和为贵”的东方智慧与现代国际法治原则的深度融合。

      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因为国际调解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衍生出来的,虽为独立机构,但其调解程序还是要遵循了《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规定的,始终遵循“当事方自愿”、“保密性”、“中立公正”三大原则,是一个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法院等具有协作关系的法律组织。虽然国际调解院是由东方大国倡议成立的全球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法律组织,而且这一倡议源于东方大国对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深度参与,以及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的需求。[1s]根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其核心职能是通过调解处理国家间争端、国家与他国投资者间争议及国际商事纠纷,旨在填补国际调解领域的机制空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新路径,而绝不是什么所谓的东方大国“人民调解”机制的翻版,更不是东方大国把国际法院打趴在地上的滑稽话语。

      那么,户主为什么又要说它是东方大国在全球治理领域提供的一项新型公共产品呢?这里还有许多姻缘。一是2022年东方大国外交官成功推动埃及、埃塞俄比亚、苏丹三国就复兴大坝问题达成阶段性共识,期间首次提出建立专门国际调解机制的构想。二是2023年在东方大国主持下,沙特阿拉伯与伊朗达成《北京协议》并恢复外交关系,开创了中东“和解潮”,达成了沙伊的世纪和解。三是2024年东方大国促成了巴勒斯坦14个政治派别在北京达成和解协议,巴勒斯坦内部和解了,再次彰显中国作为中立调解方的独特优势。[1.5s]说到调解,这可是咱们东方大国的一大优势啊,其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那是东方大国的太祖那一代人创造的,经过数十年发展,东方大国目前已形成覆盖城乡社区、行业领域的完整体系。截至2024年,东方大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69.8万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4.9万个,年均调解纠纷超过900万件。这是极具鲜明的东方大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许多国家把东方大国的这个调解制度赞誉为“东方之花”,也纷纷派人来东方大国学习、借鉴,但它们就是学不会,也学不了,更调不了。原因是什么呢?一句话:文化不同、理念有差异。

      当然,户主还要强调,东方大国的人民调解是以“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与儒家“无讼”思想一脉相承;国际调解院则致力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前者针对国内民事纠纷,后者处理国际争端。但是,国际调解院强调的“和合共生”与人民调解的“以和为贵”均源自中华传统文化对和谐秩序的追求。这种文化内核体现在两者均以协商而非对抗,为争端解决的优先路径,注重通过互谅互让实现共赢,两者在核心理念上存在深刻共鸣。同时将“以和为贵”、“和合文化”的东方哲学制度化为全球规范,共同对抗零和博弈思维,强调的是“关系修复”优于“胜负判定”,这是一般人看不出来的,原因也是那句话:文化理念不同!

      从另一个侧面讲,如果咱们跳到地球的高空俯视蓝星就会发现,虽然国际调解院在制度设计上未直接移植东方大国人民调解的具体模式,但户主可以明显地感受,国际调解院从东方大国的人民调解实践战例中吸收了许多实践经验:一是在调解与法律的融合上,人民调解注重“情、理、法”结合,国际调解院则强调“法律原则与文化差异的平衡”,如国际调解院在选拔调解员标准时,都要求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并熟悉不同法系的法律,如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等等,这与东方大国人民调解中调解员需要兼顾地方习俗与法律规范的要求具有相似性。二是在执行保障机制上,东方大国人民调解通过司法确认制度确保协议执行力,国际调解院则建立调解结果登记备案制度,允许缔约国直接执行经备案的调解协议,这种“柔性约束+刚性保障”的设计思路与人民调解的实践逻辑一脉相承。三是在基层参与与专业调解的结合上,人民调解依赖基层组织和社区力量,国际调解院则注重吸纳专业法律人才,如香港在推动国际调解院建设时,强调将本地“超级调解人”经验与国际法律规则相结合,这可视为人民调解“专业调解+群众路线”模式的国际化延伸。

      讲到这里,也许就会有人问,既然是东方大国主导的,为什么不把国家调解院设立在东方大国的上海或者深圳呢?户主认为,在目前发展状况看,相比之下香港作为国际调解院总部选址竞争力要素要更高一些:一是香港有普通法体系的基础,作为全球唯一实行中英双语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其判例法与欧美高度兼容,判决更易获西方国家认可。香港法治指数全球排名长期稳居前20位。二是香港有司法独立的保障,基本法赋予香港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外籍法官占比约30%,增强国际公信力。三是香港有较好的仲裁调解生态,香港已有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享有“领事馆级”治外法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机构聚集,形成法律集群效应。四是香港有国家主权背书,有中立的国际地位,相较于内地区位,香港更易被西方国家接受为中立地,尤其选址旧湾仔警署(殖民时期建筑改造),象征从殖民司法向东方调解的嬗变,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香港还有超级联系人功能,它背靠内地14亿人口市场,面向全球,在涉及东方大国企业的国际纠纷中具备“理解内地逻辑,运用国际规则”的双重能力。五是香港有经济地理和人才的综合要素,因为香港的区位资源禀赋具有全球竞争力:第一,从金融基础设施上看,香港是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能提供争端解决所需的资金冻结、跨境担保等服务,调解首日即可申请资产保全。第二,从时区与语言优势上看,香港位于伦敦与纽约之间时区,便于全球协作,普通话、英语、粤语三语环境可大大降低沟通成本。第三,从法律人才储备上看,香港拥有近1000家律师事务所,有50多个国家的律师在香港执业,辖制内还有香港大学、城市大学法学院QS排名全球前50,能为国际调解院调解员的培训提供雄厚的学术支持。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可变性。有些人对东方大国主导成立国际调解院并不看好,户主反倒觉得可以理解,事实摆在眼前,东方大国崛起势不可挡,大漂亮和欧洲等一帮损货想要恢复霸主地位,又必须遏制住东方大国发展的势头,该用的招数都用了,如今牌面上他们已经没有筹码了。

      从规律上看,任何一桩新鲜事物的出现,这世界从不缺冷嘲热讽者,这次也一样,都在阴阳怪气说我们制造新国际秩序。户主就一句话:你们能,难道我就不能?!东方大国有一句至理名言: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不是吗?

      说白了,国际调解院的成立,是东方大国从全球治理参与者向规则供给者跃迁的关键一步,等于变相宣告着单级霸权时代的终结,因为这是一场静悄悄的规则革命,或许正是世界百年变局的真正之起点。户主在拭目以待,全体东方大国的人民和全蓝星的人都在等待拭目以待,都在静待这个不符合时代发展的秩序彻底颠覆, 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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