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者“反坐”

本文部分内容摘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你说谎的样子真丑!用谣言博出位?手铐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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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

7月16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该女子裴某在视频中所称被威胁、性骚扰,公安机关对其报警不予受理等相关言辞,均为编造;相关视频点击量达5000多万次,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目前,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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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回顾 

7月11日下午,

微博网友“春秋两不沾-”发布视频火

她在视频里痛哭流涕,歇斯底里

一直在大喊“保护我救救我吧”

求救视频▼

在她的“求助”微博中,这名女子称,从今年年初开始,她便被这个名为郭某楠的男子短信威胁,向马鞍山警方报警后,对方称,案子不成立。此后,她自称接到疑似“呼死你”的骚扰电话,“我把手机关了一段时间就好了,所有工作、生活全部被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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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微博账号内所有内容已全部删除

该女子表示自己很无助

求大家转发视频

目前相关视频点击率已达5000多万次

很多热心网友感到震惊和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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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恶劣”的骚扰事件

迅速引起网友热议

登上了微博热搜

当地警方也迅速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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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警方依法经过侦查后,出现了文章最开始的乌龙结局,原来是贼喊捉贼。

该女子裴某在视频中所称被威胁、性骚扰,公安机关对其报警不予受理等相关言辞,均为编造;相关视频点击量达5000多万次,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目前,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寻衅滋事   | 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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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警方认为裴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但她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呢?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同时,实务中被害人向国家机关报案控告时会不同程度的、天然的夸大案件情节,以引起国家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一般不宜认定为诬告陷害。

刑法学上,一般以通说“犯罪构成四要件”来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犯罪:

诬告陷害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

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定罪。

(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2)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3)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4)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

3.主体:一般客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侵犯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裴某在向派出所报案控告:“郭某某性骚扰、猥亵和威胁其人身安全”,被依法不予立案后,在网络发布控诉视频,并@了一众公安机关、媒体账号,意图引发社会关注和希望司法机关的对郭某某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样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基本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笔者认为其构成诬告陷害罪。

裴某现已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刑事拘留了,为什么笔者还如此执意地认为其构成“诬告陷害罪”并写下这篇文章呢?

因为众所周知,“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兜底罪名,是著名的“口袋罪”

把裴某的行为认定为“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好像有些牵强,恰恰其这样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他人”

并且,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较“寻衅滋事罪”模糊笼统的量刑尺度,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能罚当其罪,体现刑法总则罪责刑相适应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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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就有对诬告行为进行治罪的渊源,最早可追溯至秦朝。

秦朝实行严刑峻法,轻罪重罚,对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诬告他人何罪,即以何罪处罚诬告者,后世各朝均将“诬告反坐”逐步发展制度化,并于成文法典中予以明确规定。

某或许该幸叹未生于秦治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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