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入选最高法案例
备受关注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该案例库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启动建设,2024年2月,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
订婚不等于性同意,泄露案件不应公开的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5月2日晚,吴某某与其母亲拨打电话报警称吴某某被席某某强奸。
公安机关受案后,于5月4日对吴某某进行了身体检查,吴某某手、双臂上有淤青。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榻榻米上的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害人吴某某、席某某的基因分型;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与席某某的血样基因型相同。
2023年12月,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2025年4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例法院裁判要旨主要提及两点:1.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审判程序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或者给予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