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历:用真正传统的视角看大同订婚强奸案
对大同订婚强奸案,有一种观点认为,悲剧发生的根源之一就是男方的婚恋观太传统,认为交了彩礼、订了婚,就拥有了性权力。但是,这种对传统婚恋观的认知,即便不说是臆断和杜撰,也是非常偏狭、偏颇的。
中国在传统上是高度重视贞操、节操的,不仅女方重视,男方也是如此。男女双方只有在正式结婚,入了洞房之后,才真正拥有正当合法的性权力。没有这个前提的性关系,都是不正当的,不正经的,非法的。
所以,如果真的按传统婚恋观,收了彩礼,哪怕订了婚,并不意味着男方就有了性权力,男方也不应该有发生关系的想法,有这样的想法,就是不正当、不正经。
在本案中,就性关系而言,显然男方是半传统、伪传统,女方反而更传统、真传统。她还是处女,而且她也非常珍惜这一点。或许她希望像传统一样,在洞房之后方可做那种事。而男方的表现则更为现代,希望提前尝鲜,自己放弃了贞操、节操,也不尊重女方贞操、节操。
认为传统的节操观是迂腐落后,是现代年轻人的一般看法。现代评判性关系是否合法的标准不再是是否入洞房,而是是否自愿。所以,在现代的结婚中,入洞房已经完全流于形式,因为新娘绝大多数已经不新了。单纯从这一点而言,此案的女方在现代中国真的是凤毛麟角。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男方在订婚之后,洞房之前强行发生关系,就是一定是犯了强奸罪,一定会被法律制裁而坐牢。因为在中国传统中,家庭拥有超越法律、法庭的主体地位,这种事会首先被认为是家庭矛盾和纠纷,而由家庭内部来处理。
对“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古话,现代人的理解是,只是在强调家庭矛盾的复杂性,即便清官也难以理清弄明。其实,这句话还有另外一层重要含义,就是在中国古代的传统社会,家庭是拥有处理事务的独立主体性的,这种主体性甚至是高于清官的,高于法律、法庭的。
家务事,是属于家庭内部的事,其处理权在家庭,在正常情况下,官员、法庭不应该干涉、干预,干涉、干预了,就是扰民。
所以,“民不告官不纠”,也有这层意思,只不过含义更广泛一些。在中国传统理念中,人民是独立的行为主体,对自己的事拥有独立的处理能力。在正常情况下,人民的事,人民自己处理。只有在发生矛盾,人民自身无法独立处理,而请求官员、法律的介入时,方能介入。
也就是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包含着对家庭主体性的、家庭权力的尊重和维护;“民不告官不纠”则包含着对更一般的人民独立性和权力的尊重、维护,而非懒政。
而且,在中国传统认知中,人民的,以及家庭的这种独立性和权力,是天然、自然的、本然的,人民天然、天生、本来就拥有这种独立性和权力,而非谁赐予、赋予的。这个谁包括:天子皇帝、神灵上帝、法律制度。
是先有的人,先有的人的独立性和权力,后有的法律。所谓的法律,在中国传统看来,不过是后起的人为规定。从法律的原始起源来看,法律就是公约:被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基于全体共识所签订的公共契约。而共识则是全体成员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力,而进行沟通协商的结果。
所以,人民的独立性和权力,是法律的前提,法律由此产生,并且是服务和保护人民独立性和权力的工具。人民的独立性和权力是本,是第一位的,是主体的,而法律则是末,是第二位的,是从属的。
但是,在现代的法律观中,恰恰搞反了,认为在法律出现之前,人是没有独立性的,没有权力的,是法律赋予了人独立性和权力,同时,法律也是人的独立性和权力的基本保障。
所以,法律也就是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石,人也必须无条件地、绝对地服从于法律,这就是所谓的法治社会。
这里显然有一个逻辑矛盾,既然,人的独立性性权力是由法律所赋予、赐予,在法律制定之前,人是没有独立性和权力的,那么是谁制定了法律?这些制定法律人的也一定是缺失独立性和权力的,那么他们的独立性和权力的概念又来自哪里?
现代法律系统对法律的认知是存在严重问题的,是畸形扭曲的,之所以如此,又根源于他们对法律的真实原始起源史是无知的。法院的真实原始起源史,就是法律起源于公共契约、公约,这个历史只在中国存在,为西方所无。
名义上保障人民的独立性和权力,但现代法律观念本身,就一开始就对人的独立性和权力进行了否定和剥夺。因为人的独立性和权力,是天然、自然、本然的,但现代法律却认为人天然、自然、本然是不独立的、没有权力的,他们的独立性和权力来自法律的赐予。
所以,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法律是高于人权和人的,当然也是高于家庭的。这意味着,在现代法律体系,人和家庭都实际不具备真正的独立性和主体性的,唯有法律才具备,所以,人和家庭都缺乏独立的事务处理能力,必须事无巨细地服从于法律、法庭。
因此,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人和家庭的主体性、独立性是被否定和剥夺的,这相对于传统社会,是退步,而非进步,是蛮夷化,而非文明化。
当时,现代人把现代法律观念当成真理和评判标准,然后对中国传统社会进行否定,认为现代社会是法治,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法治一定比人治先进。
其实,中国传统社会并非什么人治,现代社会也不是什么法治。从根本上来说,中国传统社会是“清官断家务事”、“民不告官不纠”的“民治”、“自治”,而现代社会则是律师治、法官治。律师、法官可以凭借法律的名义而任意干涉一个人的生活,破坏其独立性和权力,才是真正的“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