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卖家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这样判!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
网购的商品在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时
商家总以各种借口拒绝退货
无奈之下消费者诉至法院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案例一:商家称钢笔蘸墨试用影响二次销售,拒绝无理由退款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获悉,2024年7月20日,消费者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网店花费5500元购买了一款品牌钢笔,收货后,消费者用笔尖蘸墨试用,发现笔尖粗细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却被商家拒绝。消费者认为,商家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了欺诈,遂将商家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被告某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宣传页面标注了“商品应用清水试用”,而消费者蘸墨试用,对钢笔的毛细功能产生了影响,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且蘸墨试用后的钢笔无法退货属于行业惯例,因此拒绝了原告的退货申请。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辩称涉案商品交易快照中已经载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蘸清水试写,确认无误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试写不支持退换。但结合商品详情内容及提示字体,该提示位于页面详情最底部,并未使用显著字体和颜色,且未在消费者单次购买行为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客服也未在销售过程中单独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试写,因此该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同时,消费者购买后蘸墨试用系确认商品品质的合理行为,而且蘸墨试用不同于上墨试用,不会对涉案商品价值造成较大贬损,也不影响二次销售。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
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消费者退还货款
同时原告将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
由此产生的合理运费由被告承担
案例二:网购9万元的手镯退货遭拒,法院判商家退还全款
2024年3月10日,刘女士在网购平台“星愿首饰官方旗舰店”付款91500元购买某款型手镯一只。刘女士因为手镯佩戴效果不佳,在网购平台上发起“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申请。
3月21日,“星愿首饰官方旗舰店”经营者星悦公司同意退货并安排物流上门取件。3月22日物流企业工作人员来到刘女士家取件退货。然而两天后,星悦公司却以手镯有试戴痕迹、划痕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并将手镯寄还给了刘女士。对此刘女士感到不满,拒收了快递。星悦公司收到手镯后,依旧未给刘女士退款。刘女士表示退货前已拍视频且按商家指引操作,物流也是商家指定,其不能接受商家拒退理由,遂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女士与星悦公司签署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于2024年3月21日解除,星悦公司退还刘女士91500元。星悦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星悦公司设置的退货流程,选任自己信赖的利达物流企业来实施取件和运输,实质上已将星悦公司对风险的控制力渗透、延伸到了取件和运输环节中。星悦公司以涉案手镯表面现存的划痕等损伤会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然而,星悦公司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刘女士应对该些损伤的形成负责,也无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手镯在被交付给利达物流企业时的安置状态或表面性状存在明显瑕疵。
综上
上海一中院驳回星悦公司诉请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法官指出,我国法律设置“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初衷,是为了降低消费者的购物风险、提升购物体验、增强消费信心,让个别不法商家无所遁形、无法立足,同时激励守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销售、减少纠纷。
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部分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02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对消费者而言,退货可以无理由,但绝不能无规矩,如果试图利用法律规则来“薅羊毛”、谋私利,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经营者而言,更应当全面审视退货流程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并基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价值、送达方式等因素,谨慎排查评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对接点上潜在的风险,尽量做足预案,即便纠纷难免,也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从纠纷处置中汲取经验、查漏补缺,从而使自身的流程管理更加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