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的背后:用人单位规避应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障金有门道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障金的问题一直存在明暗两个渠道:
一、目前内地的劳动用工基本上都是“劳务派遣制的临时工”。为什么这样说呢:
1、目前内地劳务派遣制已经是最基本的“招工形式”,即使在“校招”里也是如此。为什么劳务派遣制度在用人单位大受欢迎,而在劳动者一边确实深恶痛绝呢?
如果从“葛朗台、周扒皮和特朗普们”的角度来看:省钱、省事又方便——反正名义上都是临时工,每次签约都不超过2年(甚至按照劳务派遣制度,每次签约就是6个月),老板的目的就是打工者随时可以“随来随走”。无需什么解聘补偿。
2、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按条文都是国有制,这个“国有制”的含义是什么?其实就是原来劳动部门下属的“民营劳务公司”的变身:即行政部门家属院的经营实体摇身一变就成了“国有劳务派遣公司”。
3、正是由于“国有劳务派遣公司”有上述1,2两条先决优势,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形成了“天作之合”——你省钱,我挣钱的新业态。
具体来讲,不论是用人单位原有的固定用工还是新招的人现在全都变成“劳务派遣工”:原有的固定用工被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约,名曰“更改签约双方”——老职工不再是用人单位的人。新招工的当然也都是临时工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劳务派遣工的签约工资一律按照签约约定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完成——与用人单位无关(从法律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法关系)只存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关系而以。也就是说除了劳务合同约定的薪酬,用户人单位不承担任何生、老、病、死的责任或义务。
而且劳务派遣初始初始签约的工资基本都是略高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2000-2500左右}
二、在有些情况下,比如原来的老职工转变成劳务派遣身份之后原有的工资分成两部分:一是初始初始签约的工资基本都是略高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2000-2500左右}。另外则以“绩效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具体发多少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说了算。用人单位正是由于这部分支出不是以劳动报酬支付。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免缴企业应当承担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中企业应当承担的16%全额工资部分只缴纳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那一部分(例如2000x16%,照此计算一个老职工月薪如果4200,那么计算下来就是4200-2000=2200x16%=352)。也就是说,如果月薪4200元,那么用人单位每月就可能少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352元的职工养老保险金。
由于制度本身不明确又缺乏常规的“劳动就差”,发生这种财务猫腻是很容易的。按照世界著名的关于世界腐败问题专著《双重悖论》的说法:“这种腐败问题在一些发展型腐败的国家中比较明显的存在。就本文讨论的问题实质,恰恰如此。
三、就目前的劳务派遣体制下,尽管现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但是上述两条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是无法落实的,原因如下:
以例说明:一个公交公司有1400人左右,运行车辆1060辆,司乘人员1100人左右。其中最主要的岗位就是驾驶人员,而这些驾驶员中90以上都是劳务派遣身份。也就是说这些驾驶员不是不是公交公司工会的成员,他们的劳务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所以这些驾驶员在公交公司职工大会上没有发言和表决权。所以第3第4两条依法不能成立。
再一个就是国家提倡的企业文化的问题。在上世纪50-60年代的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以“爱厂如家”为号召的企业文化确实如此——一个企业和一群职工之间是一个稳定和谐的生产和生活社会。也就是后来在改革开放初期知名学者周其仁先生首先提出的“预期紊乱”的忧虑,即计划经济时代的虽然省会水平不高但是社会呈现一个高度稳定的状态(比如结婚可以分房,孩子可以在单位入托上学,工资绝对按时发放,看病只需挂号费,周末都能看电影,等等)所以职工的心态相当稳定。
现在你在跟员工谈“爱厂如家”,理你的就不多了,所以别跟用工都是劳务派遣的企业谈企业文化,因为葛朗台和特朗普只能看清钱币,“周扒皮只想躲在鸡笼里学鸡叫”。
现在不同了,周其仁先生首先提出的“预期紊乱”的忧虑经过40多年的历史演化确实验证了“周其仁的忧虑”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这种忧虑有增无减。这也验证了心理学家马斯洛的提醒:“当人们的最基本生存条件不能满足和安全感缺乏时所产生的矛盾都具有对抗性”的论断。
最后要说的是,还有一个“双重悖论”:人社部门一方面要调济社会劳动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还要掌控社会养老保险和医保的资金筹措问题。在目前两项都存在“紧平衡”的情况下,要避免保险基金漏缴少缴,那么在制度和监管上就不能有漏洞,否则应交尽交就不能足额实现。
为什么房地产一地鸡毛?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年轻人不敢结婚——临时工居无定所,怎么买房和生育?怎么成家立业?
所以很多问题都属于系统性问题:尤其是社会系统本质上属于复杂大系统,系统中所有的问题要素之间都存在相互关联、相互共同作用相互或制约的内在联系。系统的层次性既可以约束另一个层次,也可能激发相关的层次。所以社会矛盾的缓解可以稳定社会状态;反之也会引起社会动乱。因此所有有关社会问题的体制机制和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变动都不必须谨慎行事。从人社部门几年前推行“劳务派遣制度”最初的目的确实是为了解决社会临时用工问题出台的政策。但是此后几年里一方面疏于劳动纠察,另一方面率先违反自己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版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不实行劳务派遣制度),违规在人社服务大厅公开使用劳务派遣工。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都通过与人社部门直接关联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使用劳务派遣工至今。也就是说,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上就是人社部门的“托管企业”,并且工商和物价等部门与之都有“合作共赢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目前各地的劳务派遣规模已经成为社会用工的基本来源。这个历史的演化过程充分印证了《双重悖论》揭示出来的”发展性腐败“的所有特征。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利益共同体”,所以“串通”自然也会有:比如政务服务大厅里,考不上“公”的熟人或关系的亲属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在“政务大厅”,和一般的劳务派遣工不同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到期“自动续签”,愿意继续待在服务大厅的可以“自动续签到退休年龄”。
要不有人调侃:那位发明劳务派遣的大学者真是结出了“煞费苦心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