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规则机制深度衔接或为区际司法协助提供样板

    习近平主席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在视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提出的「三个要看」中的第二个「要看」,是要看在发挥「两制」之利、推进两地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上,有没有创造新的制度性成果。习近平主席还指示,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机制「软联通」、琴澳居民「心联通」,加快建成琴澳经济高度协同、规则深度衔接的制度体系,把琴澳一体化提升到更高水平。而夏宝龙主任则要求澳门特区政府,要加强内部统筹,积极研究出台促进深合区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与广东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深合区高质量发展,不辜负习近平主席和中央的殷切期望。

    从一定角度看,横琴的规则机制「软联通」,推进两地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上要有创造新的制度性成果,及要积极研究出台促进深合区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可能会成为在横琴深合区范畴内的区际民商事甚至是刑事的司法协助体制,从而为澳门特区与内地洽签区际民商事甚至是刑事的司法协助协议,提供样板。

      《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它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按照该条文规定,澳门特区可与全国其它地区的司法机关相互建立司法业务联系,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协助。实际上,由于澳门特区实行的法律制度,既不同于内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行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也不同于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实行的法律制度,澳门特区因其法律的特殊性而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域。而且有关刑事司法及诉讼的全国性法律也不在澳门特区实施。因而要在一国内不同的法律区域实行司法方面的协助,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澳门特区与全国其它地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所决定的。既然不同的法域之间客观上有建立联系的必要,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就有可能实现。

     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与内地签署了三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包括二零零以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二零零六年生效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及二零零八年生效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这些正式的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安排构成了内

地法院与澳门特区之间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

     但是,澳门特区至今尚未能与内地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尤其是在特区已经为执行《澳门基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于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及颁布了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已经为建立国际司法互助机制提供特区法律依据之下,在澳门已经回归祖国四分之一世纪的时空背景下,却仍然未能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因而导致澳门特区未能与内地洽签情况下澳门特区政府曾经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向立法会提交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当时特区政刑事司法协助协议。

其实,澳门特区政府是曾经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向立法会提交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的。但在该法案已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交由常设委员会进行细则性审议之后,特区政府又于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致函立法会主席,以「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法案需要在充分考虑这些差异,以及维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之间寻求平衡点。由于现时澳门与内地、香港特区仍就刑事司法协助进行协商,特区政府认为仍需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进行深入研究」为由,要求撤回该法案,并为立法会接受。特区政府当时的新闻稿指出,「但特区政府会继续研究各种方案,有关工作不会停顿。」

  不过,直到现在,差不多十年过去了,却未见特区政府重新向立法会提交《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的消息,这就导致澳门分别与内地和香港,以至台湾地区分别洽谈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进行。

  对此,现任行政长官岑浩辉在出任终审法院院长时,几乎每年在司法年度开幕礼上的致辞,都提到应该尽快重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立法工作,使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在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有法可依,同时应尽快启动与内地和香港就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开展谈判和磋商,重点解决有关刑事逃犯移交、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判刑人移交等问题。尤其是在岑浩辉参选第六任行政长官时,他在题为《奋发同行持正革新》的参选政纲中郑重承诺,推进特别行政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加强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交流合作,推进商签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积极推动粤澳、澳琴司法联系和相互协助,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

     而习近平主席和夏宝龙主任有关加快建成琴澳经济高度协同、规则深度衔接的制度体系「软联通」建设的指示,就使人得到启迪,澳门特区与内地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是否可以从横琴深合区开始,并在取得经验后,推展到全国?

     实际上,《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将与澳门特区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确定为「全国其它地区」,这个「全国其它地区」既可以被解读为全国其它地区的法域,也可以被认为是某法域的某个地区。因此区际民商刑事司法协助主体可以是一个整体法域,也可以是法域下的地方区域。因此,横琴深合区的地方法院直接与澳门特区开展司法协助,是具备合理性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发出《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支持横琴法院与澳门特区法院建立直接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机制。而在此之前,横琴法院与澳门法院之间的委托送达和调查取

证都需要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较长。在横琴法院可以与澳门法院之间建立直接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机制,尤其是采用电子化措施之后,横琴与澳门特区间的司法协助将更加便捷,涉澳民商事纠纷诉讼效率也将提高,从而极大地推动琴澳一体化进程。

     在横琴深合区的规则机制深度衔接「软联通」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尤其是整体法域下地方区域的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也建立健全之后,就将能为澳门特区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并据此而与内地、香港特区以至台湾地区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发自湛江)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