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订婚强奸案”看舆论裹挟司法
以下写于4月15日,有感而发:
明天将会二审宣判,种种迹象表明的结果,只能说恭喜某律师,你又成功了。
本想写篇部分律师如何互相掩护形成利益共同体,想想觉得没必要,只能说多行不义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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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阅读,先写结论后附 斜体为27日中午补
我的看法:
1.这个强奸案的证据的完整和可靠性超过90%的强奸案;
强奸案有个特性,发生地点一般都在很私密的地方,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所以取证很难,想形成可靠完整的证据链很难。在这件案子中,法院回应的二三段这些证据,再结合男女双方的口供,不难看出证据是完整和可靠的,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2.姑娘是个好姑娘,坚持传统的性爱观,无可指责;
3.女方家庭在事发后,也被迫接受,要求尽快结婚,甚至部分彩礼可以退还;
4.办案民警本想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现在弄得里外不是人;
5.男方和其母亲的行为不予评论;
6.男女对立与彩礼之痛这个话题我本从不参与,因为这些都是有心人撕裂社会与家庭破坏婚姻的伎俩,但在这个案件中涉及,无法避免;
7.所有的报道的除了法院判后的回应,都是基于男方一方说辞;
8.从观友的反应看大多数人都站在了男方一边,我是有点奇怪,这种不是应该发生在微博抖音上的吗,难道观友也被异化了只接收单方面消息,还是被充值了;
9.我是一直反对利用舆论操纵司法获利的,可参看我于去年8月13日发表,也不希望这个案子又成文一个例子;
10.关于处女被强奸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多的,很多是生理或心里的原因,公开在这讲不合适,但判决书应该可以回应。
在强奸案件中,发生性关系的定义一直有争议,是有性器官的接触还是有插入还是有射精,甚至是用手或其他器物,这些都很难定义是否发生性关系。回到该案中,男女双方都认为发生了性关系,只不过男方前期认可强暴,后期改口女方自愿,再后期否认发生了实质接触。
总之:司法者能公平公正的判案,少受舆论裹挟;
观友们多从多个信源获取信息,不要被愚弄后再愚弄。
写于3月30日,本要在回帖中,但超过2000字符,后记于此:
再回应:我为什么说说这个案子的证据完整性和可靠性超过90%的强奸案
1.时间线分析:
1月底男女双方中介介绍交往;
5.1中介主持下签订婚协议;
5.2女方回请;
中午饭后,男女双方亲亲热热的回到准新房;
时间不确定的监控显示:女方从14楼到13楼,喊“救命”,后被男方拖回房;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
男方拿走了女方手机,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亲打来电话,男方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由法院回应中得到信息),女方电话中告诉母亲被强暴,回家时间我不确定在那个时候;
晚上7点多女方母亲和女方在车上商议后续处理,我原来以为只女方母亲和女方,但从男方母亲提供的行车记录仪,当时女方也在。商议结果:要求5.5结婚(不确定是是领结婚证还是领结婚证和办婚礼一起),房子加名,后续彩礼可以少给缓给;
男方回家,男方母亲不同意,后女方在11点50左右报警;
当晚,警方应传唤男方到派出所询问,根据男方年龄和社会阅历,在警察询问的时候会承认强暴的事实,被留置于派出所;(“承认强暴的事实”,是基于警察在第二天打电话给男方母亲去派出所协商,若是男方不承认强暴的事实,警察也不会空载没调查下单方面认可女方的控告)。
5.3男女双方家庭在派出所签下协议:加名,结婚,彩礼后补;
5.4男方家庭反悔,女方坚持报警,当天男方被羁押,男方称女方自愿;女方提供5.2的内裤与阴道擦拭物供检测,;
5.6女方到医院检查:处女膜未破;
5.19内裤与阴道擦拭物未检测出男方精斑;
12.25一审,男方被判三年;
2025.3.25二审,男方提出“未有实质性性接触”。
分析:
有可靠的物证:监控录像拍到男方从13楼拖拽女方回14楼,女方身体的淤青,准新房被点火的痕迹,男方事后控制女方的手机;
双方开始可互相印证的口供,我说的口供主要指男女双方到派出所后警察记录的,不是指女方母亲提供的录音。
男方的口供有3种:强暴,女方自愿,未有实质性性接触。第一次改口,应该是5.4日羁押到派出所后,第二次改口应该是在二审中,因为在一审后我没听到说男方说未有实质性性接触。为什么说男方5.4羁押后称女方自愿,而不是说未有实质性性接触,是因为男方家庭也未预计到女方的处女膜未破(实际在5.6前女方和警察也没预计到),提供的检材检测不到痕迹;
首先男女双方的口供可以互相印证(主要指第一次在派出所的供述,年轻人心直口快);其次物证也印证了双方的口供;第三发生了性关系是男女双方都认可了,处女膜未破和未检测到精斑叶否认不了;第四,就是没有男方的供述,在其他强奸案中若有上述的物证和女方的证词也会判强奸罪的。
结论:从物证和口供的相互印证来说,这起案件是强奸罪确凿;
说我信口开河的能否举出几个证据超过这个案件的强奸案出来?
后记一点感叹:实际男方被判三可以说是法外开恩了,强奸案起刑就三年,但在该案中男方到公开场合拖拽女方到房间,而且控制了手机,再到送女方回家这段时间也不短,这些都是加重情节,或可以考虑另罪;二审中还改口,没有体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没有减轻或从轻情节,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很难啊。
但炒作起这么大的舆论,法院是否能抗住也难说,想想刘家叔侄重判还在监狱中,我只能一声叹息!
以下摘于中新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
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