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舟说法 | 坚决反对酒驾从宽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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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ies

据媒体报道,7月3日河南某地发生一起特大严重酒后醉驾交通肇事案件。据最新消息,肇事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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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发现:人在饮酒后驾车的应急反应时间是未饮酒时的2~3倍。不管酒量如何的好,人在酒后的精神和身体机能的反应会有一定的迟钝和放缓,酒后驾车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据公安部2019年初通报显示,2018年,全国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有5149人;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有逃逸情节的,有121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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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是这样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院、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然而前段时间,网络上#坚决反对酒驾从宽免刑#话题上了热搜

源于广州越秀检方的一则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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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检方副检察长黄作深说道:“以往对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采用直接起诉的方式,没有区分认罪认罚、醉酒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这样做对其的惩罚与教育的效果也不明显,还有人因酒驾而’二进宫’,为了提高惩罚与教育意义,我院经过深入论证研究,决定创新引入社会公益服务项目,让犯罪嫌疑人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及遵章守法的义务和责任,反思和检讨自己的行为,避免再次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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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犯罪人依法适用刑事处罚都不能够让其反省自身,国家刑罚的惩戒教育作用还不如40个小时的社区公益服务了呗?

此举一出,网上一片哗然,奋斗在一线的交警同志们纷纷表明态度:坚决反对酒驾从宽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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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有清醒的网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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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8种情形下,有酌定不起诉的权力。

对构成犯罪,并且犯罪行为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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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这8种法定情形中,并没有做社会公益服务这一项

说轻点,这叫乱作为

说重点,这叫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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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秦朝法律规定了司法官责任制度:

-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

-故意减轻情节处罚或应论不论,为纵囚;

-过失,致处刑失其轻重的,为失刑;

-知道有犯罪发生而不予纠举,为见知故纵。

根据宪法精神,对于国家机构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司法创新,也需要有法可依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专门监督机关,如果法律监督机关都不能带头守法,必将成为众矢之的,望好自为之。

同时奉劝各位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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