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飞奔横穿高速被撞身亡 交警认定车辆负次要责任 网友吵翻了

7月1日,一段云南大妈横穿马路被撞的视频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与讨论。大妈在事故中不幸身亡,网友们因为交警的责任认定而吵翻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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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于云南元磨高速路墨江段。从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下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当时高速路上的车辆并不多,这辆车在正常行驶。突然,一个穿蓝色衣服的大妈出现在路边,她看都不看就快速地跑动起来,试图横穿马路。由于车速太快,司机躲闪不及,车子的左面车头撞上了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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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交警和120急救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当时大妈还有些意识,但最终,她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治无效离世。交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行人因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因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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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结果,很多网友表示不服,认为事故理应是行人全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定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擅闯高速才造成了这起事故,而司机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与事故并无关联。就算要罚,也只是按照违章处理,不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规范行车,行人也务必谨记,不要擅闯高速。

@雨燕的翅膀2011:

你认可这个结论吗?这种和稀泥的执法还要到什么时候?

车辆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该进行处罚的可以处罚 ,但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而本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大妈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即不能行政复议也不能行政诉讼。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定会被法院采信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质上属于一种证据,法院应该根据案件实际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慎决定是否采信该事故责任认定,而不能盲目迷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权威性、公正性。但现实中,不采信事故认定书的,确实少之又少。

本案车辆可以向高速管理部门索赔吗?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责任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处理。

侵权责任法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大妈之所以能够横穿高速公路,说明该路段应的安全防护网已被破坏,行人可以轻易穿行。

另外,事发路段及相邻路段是否安置警示牌也是需要了解的事项。如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安全措施及警示义务到位,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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