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本月起,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该办法出台以来的第二次修订,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责任,充实了妇女权益保障有关方面具体内容,为进一步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办法》新增了支持生育的规定,明确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

一些全职“宝妈”重新就业时往往面临着不少困难。《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在其生育二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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