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区政府高层没有葡裔居民谈到「岑浩辉模式」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周伟迎及副主席麦俭明于一月二日在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监誓,司长办公室主任林智龙见证下宣誓就职。这个人事调整,既与澳门特区第六届政府「中管官员」的任命无关也有关。其中无关的是,原任身份证民局长的周迎伟提升「半阶」出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是因为前任主席戴祖义退休而填补其空缺;有关的是,原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的柯岚,在被第六任行政长官提名并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亦即所谓「中管官员」)为特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后,由原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麦俭明晋升为副主席。
戴祖义的退休,是继在澳门回归祖国后的历届特区政府「中管官员」中,首次没有葡裔居民之后,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也再次不是由葡裔居民出任。另外,市政咨询委员会同时也于一月二日召开会议,自行选出二零二五至二零二六年度主席及副主席。经委员投票,许乐敏为市政咨询委员会主席、高岸峰为副主席。亦即是葡裔居民的前届主席司徒民义卸任并退出市政咨询委员会,不过,有一位葡裔居民André Duarte Xavier Sales Ritchie新晋为市政咨询委员会委员。
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区政府的「中管官员」,从第一届到第五届都有葡裔居民,包括警察总局局长白英伟,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等。另外,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虽然是华人,但因为她是从小接受以葡文为母语的教育,习俗也遵从土生葡人,连姓名也跟随葡式,因而也被视为俗称为「土生葡人」的葡裔居民。而在第六届特区政府,则是葡裔居民空缺。
不过,「接近权力核心」的行政会,仍然有一位葡裔居民欧安利获得连任。按照基本法规定,行政会委员无需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而不是「中管官员」,但必须是中国公民。由于欧安利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认同为中国公民的手续,因而不但可以出任行政会委员,而且也获全国政协邀请出任其委员。
应当说,按照「岑浩辉模式」,葡裔居民未能获提名及中央任命为澳门特区政府主要官员,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主要官员是属于「中央与特区关系」的范畴,其成员必须精准领悟及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而葡裔居民由于其教育成长背景,形成与澳门中国公民不同的思维定势,不要说是准确领悟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就是对于国籍的理解,也是按照《葡国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的思维习惯,来看待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因而就有人既要当葡国的葡侨委员会委员,又要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的咄咄怪事。
至于属于澳门特区高度自治范畴内「两制」事务的机构,就应当欢迎葡裔居民出任主管的职务。实际上,澳门特区政府的数十个局级机构,就有不少葡裔居民出任局长或副局长,而且由于熟悉澳门实际情况,因而基本上都能胜任。
至于市政署,一方面按照基本法规定,是属于「非政权机构」,因而在任用非中国公民的葡裔居民方面,更具有宽容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基本法规定,市政署的职能是受澳门特区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而葡裔居民同样熟悉澳门的社会民生情况,葡裔居民更是澳门居民的重要一员,因而其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应有葡裔居民。在戴祖义不再担任主席后,也应补充一位葡裔居民的委员。因而麦俭明「升呢」副主席后遗下的委员空缺,应由葡裔居民填补。
虽然市政署是属于澳门特区「高度自治」的范畴,但却也与「中央与特区关系」扯上了那么一点关系。一方面,由于《澳门基本法》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因而市政机构的属性,是由中央透过基本法来确定。另一方面,由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中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中必须要有「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而行政长官选举是属于「中央与特区关系」的事务,行政长官的任命更是属于中央政府的职权,因而就决定了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服膺于「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其主事人也必须精准领悟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
偏偏就是在市政机构,曾经发生过偏离基本法的情况。当年「杀局」(取消临时市政局)时成立的「民政总署」,包括笔者在内的一批论者认为是属于政权机构,不是基本法所确定的非政权机构,但以母语教育的陈丽敏司长却以基本法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表述中有一个「可」字,解读为「可设可不设」非政权机构,由此而发生了一场大论战。
然而,「可设可不设」非政权机构的市政机构的论点,及把「民政总署」办成政权机构的做法,似是得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认可。在此情况下,《澳门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政界部分包括「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但由于市政构机已不存在,因而随后成立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就没有「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其代表空缺却由其它政界如人大、政协、立法会议员中找代表填补,导致行政长官选举存在着瑕疪,亦即「不完整」。
直到二零一八年下半年,崔世安临卸任行政长官时,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主导制定《设立市政署法律》(需立法会通过),及《市政署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后,才纠正了将市政机构视为政权机构的谬误。而且,也正因为如此,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才真正符合基本法附件一的要求,拥有「市政机构成员代表」,而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也沿用了这个正确的做法。当然今后各任也是如此。
由此,就更为凸显「岑浩辉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葡裔居民或俗称的「土生葡人」,由于其出生教育成长的背景及社会氛围,对中国的国情不甚了了,对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更是难以精准掌握,因而出任属于「中央与特区关系」,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中管官员」,可能会是「拉牛上树」,未能准确地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意图。因而今届特区政府的「中管官员」,没有葡裔居民,可以理解。
其实,就是在澳门出生及接受教育的华人居民,即使是其人极为爱国爱澳,但由于历史及现实的种种原因,在领悟中央的政策意图方面,也不及于类似岑浩辉这种在内地出生及接受普及教育的人事,更为精准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