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及既往!法工委定调后最高法院火速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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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高院执行局的一纸通知与法工委的表态,如同巨石投入法治中国的湖面,激起千层浪,将最高法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一场关乎司法解释合法性、司法实践走向以及法治未来格局的大戏就此拉开帷幕。
回首事件源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7月1日正式落地施行,这本是推动市场经济法治进程的关键一步,各地法院依据相关规则投身于裁判案件的浪潮之中,力求为商业世界的纠纷化解提供精准导航。这本是法治进程中按部就班的推进之举,然而,风云突变,四川高院执行局12月5日的一纸暂缓执行通知,仿若在平静湖面投下巨石,打破了原有的和谐节奏,预示着暗流涌动。
紧接着,法工委借由“法治日报”这一权威喉舌发声,毫不留情地直击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的溯及既往有违法之嫌。此论断仿若一道凌厉的法治闪电,刹那间照亮了法律圈的每一个角落,引发的震动如涟漪般迅速扩散,让所有法律从业者乃至关注法治进程的民众都陷入了深深的思考。最新发展是,最高法院2024年12月24日以批复的形式确认相关条款不再溯及既往,虽然自扇耳光,但也保留了最后的一丝“体面”。这一场景,不仅仅是两个权力主体间的简单对峙,更是对法治根基稳固与否的深度叩问。
回首过往,类似的“法权龃龉”并不鲜见,桩桩件件都给今日的法治新局敲响了沉重警钟。早些年,知识产权领域正值蓬勃发展,新问题、新纠纷如潮水般涌来。最高法院见状,匆匆出台司法解释,意图为法官们在错综复杂的案件迷宫中点亮一盏明灯,统一裁判尺度。然而,这盏灯却没照对地方,部分条款被指严重偏离立法原意,如同给企业维权之路蒙上了一层厚厚的迷雾,一时间,同案不同判的乱象肆意横行,法律的确定性被无情践踏。好在立法机关及时介入,艰难地将司法解释拉回正轨,勉强平息了这场风波。
时间再近些,环境法领域同样未能幸免。随着环保热潮高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最高法院也紧跟步伐,针对环境侵权案件炮制出司法解释,细化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本想着助力司法实践,却没想到在生态修复费用的计算环节“马失前蹄”。一些地方法院机械照搬司法解释,全然不顾当地生态环境的特殊性,硬生生地将生态修复项目逼入绝境,公众对此愤怒不已,质疑声浪滚滚而来。最终,还是立法机关出面收拾残局,或颁布立法解释,或修订法律条文,才让法治的航船重新找准方向。
这些前车之鉴赤裸裸地揭示出一个残酷真相:司法解释权与立法解释权倘若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和谐共舞,那法治建设这辆高速列车必然会脱轨翻车,摔得粉身碎骨。
从学理的深度层面剖析,司法解释权的存在并非无根之木。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架构下,法律条文往往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与一般性,面对现实中层出不穷、千奇百怪的案件,难免力不从心。最高法院作为司法体系的“巅峰王者”,凭借深厚的审判经验与精湛的专业知识,对法律条文进行精细化阐释,这无疑是司法能动性的极致彰显。
然而,另一边的法工委所执掌的立法解释权,那可是宪法赋予的“尚方宝剑”,肩负着守护法律“源代码”的神圣使命。立法者呕心沥血雕琢出法律条文,立法解释就得在岁月流转、社会变迁的浪潮中,精准还原立法初衷,确保法律大厦的根基坚如磐石。
深入剖析此次冲突,诸多弊病暴露无遗。这场司法解释权与立法解释权的激烈碰撞,虽然带来了剧痛,但也未尝不是法治蜕变的契机。各方都应以此次风波为镜鉴,深刻反思、痛定思痛,迅速修补制度漏洞,让权力重回正轨,协同发力。只有这样,才能驱散笼罩在法治天空的阴霾,让公平正义的阳光再次普照大地,为社会的稳健前行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否则,法治的未来将在黑暗中迷失方向,陷入无尽的混沌与迷茫。
相关事件的时间线,“证券法律评论”整理并评述:
一、法工委的《备案审查报告》
2024年12月22日,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其中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溯及力问题。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火速回应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就新鲜出台。回应的方式也是颇耐人寻味!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应方式是以个案批复的方式做出的。
三、批复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既然是司法解释,那么当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只是,好奇的是,为何不直接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能的解释是,全部修改,程序较为繁复,时间较长,而当前司法现实需求迫切。所以,通过“批复”形式,速度较块。
与此相对应,是“答复”的效力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认为,“您在来信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文件,已在2013年《山东商事审判》一书中予以收录,可供您查询。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而对于具有普遍效力,指导各级法院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采用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公开发布,并可以在报刊、互联网上进行查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故此,“答复”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四、批复之后,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
2024年7月1日,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恶意转让股权的,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我们在《资管争议系列研究三: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价值与原则的冲突与解决 | 德恒研究》中,给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