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越“暴雷”之后,到底谁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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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越“闪崩”风波

关于新能源造车,雷军曾经说过这样一个判断:“未来世界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前五大品牌会占据80%的市场。”行业竞争之残酷可见一斑。

          

如今这个判断又多了一例印证。12月11日下午,极越汽车CEO夏一平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与全体员工沟通,称公司目前正遇到困难、需要立即调整,并透露公司没有缴纳11月员工社保。

这无疑于宣告“公司闪崩”的事件立马成为了汽车行业乃至整个商业领域备受瞩目的焦点,登上了各大热搜。

显然,数千名极越员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成了网友们关注的大问题。

好在百度和吉利积极行动,于12日晚间走完转账流程,让极越公司全员现在11月的社保公积金和个税都已经全额、如期缴纳。

隔日,吉利和百度又发表了关于极越汽车的联合声明,称作为投资人,将积极协助集度管理层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一时间解决员工社保缴纳、离职员工问题;维护用户车辆正常使用、售后和维修保养;推进其他事宜的合理合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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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让即将迎来年底的极越员工和车主们能够安心地过一个好年。

关于引发了极越汽车闪崩的原因,网上众说纷纭,局长没有深度核实,就不展开说了。今天要说的是另外一件有点让人担心的事。

在刚爆出消息那会,网上传播的极越事件图片中显示,在该公司墙上有个非常显目的标语——“中国智能汽车史上必将拥有每个极越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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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员工还调侃说,“应该加上两个字,中国智能汽车维权史上必将拥有每个极越人的名字。”

局长看来:在中国,“暴毙”的新能源车企极越可能不是最后一个,但这次极越闪崩后的维权,也许将开创先河,搞不好变成一个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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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该买单?

在极越汽车的闪崩后,百度和吉利作为投资人,其相关责任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问题就出在这,其实需要结合《公司法》来进行深入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具体而言,投资人的责任主要限于他们的出资额。

这意味着投资人在承担公司债务和责任时,只需以其在公司中的投资金额为限。

也就是说,公司的投资人只要把该他出的钱足额打到公司账上,他就不用为公司的债务再掏腰包。打个比方,百度或者吉利作为投资人给极越汽车(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投了30亿,只要他们把这个30亿足额到账了,就算最后公司亏没了,他们最多就是损失这个30亿,不会再多损失一毛钱。

这种责任限制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投资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打个类似的比方,如果读者是买了A股的股民,其实你就是任意一家上市公司的小投资人。涨的时候,公司给你分了股息,现在公司破产了亏损严重,你不仅买股票的钱打水漂了,你会不会还要替公司还债?

据晚点Auto报道,“如果极越汽车进入破产清算后,也是由注册资本为 4 亿美元的上海集度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这 4 亿美元的偿付顺序是员工工资及社保、税款、债券、供应商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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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如果吉利和百度他们作为投资人在极越的实缴资本已经达到4亿美元,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两家公司对极越负债和供应商欠款就更没有进一步偿还的责任。

所以极越要是经营不下去的问题,理论上应该它自己走上破产流程,让员工们按照法律,得到补偿,而不是让他背后的投资人站出来背锅买单。

当然,百度和吉利作为投资人,出于道义和责任的考量,他们在极越公司的车主员工这样的弱势群体面临困境时,主动出手帮助解决问题,这其实是属于法律之外,道德之上的加分操作。

所以冤有头,债有主,现在被极越欠款的供应商们也不用着急,破产法里写着你们的权益,要相信法律会给你们一个合理的结果,剩下的都是时间问题。

其实,过去企业界也不乏“前车之鉴”,回顾中国汽车行业以及互联网行业中曾经名噪一时的企业衰落案例,这些欠了一屁股债的公司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当然他们大多没有像极越“崩”的这么迅速。

OFO小黄车曾是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的领军企业之一,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管理不善,OFO陷入了资金链断裂的困境,OFO陷入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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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OFO的投资方包括很多知名大企业,但这些投资方并未被要求承担额外的责任。至今局长的押金也没拿回来不是。

拜腾汽车也曾获得包括一汽集团、宁德时代,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等的巨额投资。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资金短缺,拜腾汽车最终未能实现量产,公司被迫进入破产重组阶段。拜腾很多供应商也遭受了损失,投资方选择了止损退出,未被追偿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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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圈有点破防了

尽管百度和吉利目前的处理方式值得肯定,是一种对弱势群体的关照,是一种解“燃眉之急”,这很体面,但这份体面本应该是由极越这个公司自己来给。

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其中潜在的风险和担忧的扩散,特别是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动摇创业者,投资者的信心。

如果所有债主都指望投资人来兜底,那么善意的解“燃眉之急”就有可能变成“饮鸩止渴”的这种情况发生。

这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当有限责任制度被随意突破,投资人被要求承担超出其责任范围的责任时,这将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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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法学家、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古拉斯·巴特勒(N. M. Butler)早在1911年就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局长就此事和知名创投人士、前经纬创投副总裁庄明浩进行了交流,他坦言:“如果这样的事情界定有扩大化趋势,那么对于建立在当前有限责任的公司法都会受到很大挑战。

一旦一切事项走向无限连带的极端状态,创业者会越发不敢创业,因为他们将面临无法预估的风险。

投资人也会对创始人的无限连带条款要求更加严格,这将极大地限制创业创新的活力与积极性。如此一来,一个互害的负向循环就会产生。”

一个良性健康的经商创新环境需要建立在明确的规则和制度之上。社会树立契约精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避免凭借主观感情做出决策。

要认识到是有限责任改变了整个人类的经济史,拉动了人类文明的繁荣和进步,刺激了市场的活性。

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绝不能因一时的特殊情况而改变其内涵意义,更要明白当下法制社会,法无私情,才是给经济发展最大的保障。

孙宏斌在投资乐视失败后,曾说过一句话,“做生意总是有赚有赔,做任何事情都有风险,人有时候要敢叫日月换新天,有时候也要愿赌服输。我会尽力,希望不留遗憾。”

信心比黄金更重要,给投资者和创业者更多的信心而不是担心,才是当下最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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