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可卖,天不可卖

 

前不久,某县发改局将“低空经营权”卖给了财政局,从左手卖到右手,这一神操作是史无前例的,因而引发了“下可卖地,上可卖天,中间可卖空气”的话题,此话题涉及到一些法理和经济学常识,笔者非专业人士,也来表达一点看法,凑一下热闹。

一、地可卖

1土地属于自然资源

土地属于自然资源,具有原生价值,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土地从法理上讲属于公共自然资源,每个人都拥有脚下土地的权利。

土地还具有次生价值,土地通过投资可以扩大再生产,因此,土地是具有有偿性质的公共资源。如果要获取土地,需要通过有偿交易。

土地已被人类瓜分完毕。土地经过几千年的开垦、掠夺、霸占、有偿交易,已经被不同的国家占有。在一国之内,一部份属于国家占有,一部份属于个体占有。国家占有部分,一部分留作自然保护区,让所有的动物和植物有自己生存的领地,一部分留作公共资源,归全民所有。

土地属于有限资源,占有完了,便没有剩余。而且占有极不均衡,有的人占有得多,有的人占有得少,有的人有,有的人没有。而人们生产和居住的需要,不断对土地产生新的需求,因此,也需要有新的供给。对于土地新的需求和新的供给,现行法律都要求土地具有合法性来源,具有合法性交易主体资格,都必须通过市场进行有偿交易。在今天文明的世纪里,再也不能用暴力手段掠夺土地(比如打土豪分田地的方式),唯一的方式,就是通过市场买卖土地。

(2)土地的产权需要明晰

在资本主义国家,土地产权是明晰的。

资本主义国家奉行普世价值观,反对不劳而获。人们要想获取土地资源,一定要通过市场自由的平等的交易,才能享有土地产权,只有经过自由的平等的交易获取的产权才具有合法性来源,才是正义的。所以,在资本主义国家,每一寸土地都具有合法性来源,产权是明晰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是不明晰的。

土地原本是私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之初,通过没收地主、富农的私有土地,然后分给无地的农户。过了几年,国家又将分给农户的土地收回,变成国家所有。公有制土地非市场交易所得,因此,公有制土地缺乏合法性来源。后来,国家通过立法,洗白了没收来的土地,使公有制土地具有合法性来源。在计划经济时代,土地是不能交易的。在市场经济时代,城市土地可以交易,农村土地不能交易。农村的土地产权属于国家,实际上是三级所有:一产权归国家所有,二经营权归村集体所有,三承包经营权归个体农户所有(个体农户还享有免费的宅基地,免费的自留菜地,免费的小块山林或小水塘,大水塘和大水库归集体管理或国家管理)。土地三级所有,表面看产权明晰,实际上不明晰。在实践中:A,国家所有,所有者并不能主导生产和分配;集体所有,集体只具有经营权或发包权;个体农户所有,个体农户只具有承包权经营权和部分土地的自主生产和自主分配权,但不具有产权和经营继承权,一物三分,产权不像产权;B,国家享有土地产权,但不分享土地经营红利,国家在收回土地经营权的时候,还需要补偿租户(集体和个体农户都是国有土地的租户),产权所有者像租户;C,集体租户还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经基层政府发放建设许可证,但不发放产权证,可经律师事务所公证)出售,无需缴纳土地使用金和任何税款,租户像产权所有者;D,个体租户免费使用土地,还享有国家每亩200元现金补贴,产权所有者还要倒贴租户,产权所有者亏大了。土地三级所有,有产权者不具体,具体者无产权,无产权者享受补贴,有产权者征收土地时还需补偿无产权者,这奇怪的不明晰的产权模式,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所至。由于产权不明晰,没有人对土地经营的赢亏负责,没有人作长期投资和长效经营,因此,部分土地有抛荒现象,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农业生产率长期处于低水平。

(3)土地产权不明晰,带来经营效率低下

土地产权不明晰,无恒产,便无恒心,经营者和承包者都不会珍惜土地,都不愿意长期投资长效经营,没有人对土地经营的好坏负责,使农业生产率长期处于低水平。我们可以回溯一下中国历史,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解放战争,再到1953年抗美援朝战争结束,一百多年间,发生过无数次大的战争和动乱,都没有发生过大面积饿死人的现象,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土地是私有的,私有的土地不可能抛荒,一定会精耕细作,一定会争取多打粮食,所以不会饿死人。而在和平时期,土地公有制,计划经济,刮共产风,大家吃公共食堂,不好好种地,粮食歉收,还虚报粮食产量,结果发生大面积饿死人现象,这说明什么?说明免费得来的土地,产权不明晰的土地,不被人珍惜;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生产率低,并没有发挥出它的优越性,时至今日,我国丘陵地区仍然是牛耕田

(4)土地产权不明晰,带来社会不公正

公有制土地整个产权属于国家,一部份经营权属于村集体,村集体又将经营权承包给个体农户。个体农户还享有免费宅基地、自留菜地、水塘和部份山林。城市郊区农村的农民,在城市工业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政府征收土地时(第一次征收)的补偿,赚了个盆满钵满,而这些土地并不属于农民,农民充其量只能算是租户。还有城中村(第一次征收后,只剩下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农民,原来居住容积率低,还有未征收的自留地和宅基地,预谋政府会征收拆迁,因此,在原来二、三层住宅的基础上,加盖至六、七层,甚至九、十层不等,原来是一栋的,加建成两栋、三栋(这就是城中村密集建筑的来由),政府一旦征收拆迁,原住农户便获得数套或数十套商品房补偿。原本建筑成本每平方米只有几百元,拆迁变成每平方米数千元、数万元的商品房(第二次征收),一夜之间成为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还有在集体土地上,大建小产权房(经过基层政府发放许可证建设的)出售,城中村农民在未被征收的情况下,通过自主开发,又赚了个盆满钵满。城市居民对应城中村的农户是弱势群体,城市居民以每平方米数千元、数万元的价格购入商品房,恰好对应城中村农民的拆迁补偿,城中村农民的暴富,是建立在城市居民几十年房贷上的。城市居民住宅有偿使用土地面积实际人均不足一平方米,与农民宅基地无偿使用面积人均五十平方米,形成鲜明的对照,农民无偿无年限限制占有宅基地与城市居民有偿有年限限制使用土地也形成鲜明的对照。这一切说明一部份国民与另一部份国民之间在拥有土地权利方面的不公平。这些不公平现象,来源于国家的土地制度不完善,来源于国家土地政策混乱,来源于土地产权的不明晰。

(5)土地能买卖是一件大好事

土地买卖是一件大好事,一可明晰产权,二可提高生产率,三可用卖地收入偿还地方政府所欠上百万亿债务(笔者在《社会主义理论、实践和未来》一文中有“卖熟地、荒地、沙漠地偿还债务”的建议),四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土地经过买卖,明晰了产权,具有了合法性来源,具有了正义性,同时也杜绝了不劳而获,杜绝了非法占有土地,杜绝了非法交易土地。

(6)在我国,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很旺盛

工商业建设需要用地,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需要用地。城市居民对农村的土地也有需求,有许多人厌倦了城市的喧哗,向往乡村的宁静,想去农村买地置业盖房养老。但农村的地还不可以卖,这些需求都还没有得到满足。乡村个体农户也渴望承包足够多的土地,便于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但公有制土地资源不能买卖,不能通过市场优化配置,成为制约农户扩大经营的瓶颈。现在农村也在搞试点,尝试农村闲置的土地可以有偿有序流转,为将来的大农业创造条件。

(7)应加强对土地政策和法律的研究

笔者建议分几步走,先尝试村集体内土地有偿有序流转,然后允许村集体可以通过市场买卖土地(先要成立农业股份制公司,国家收取一定份额的卖出金,作为国家控股用),逐步将土地集中到农业股份制公司,然后完善农业股份制公司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使农业生产像工业生产那样(依法纳税),土地产权明晰,有钱的种地能手敢于投资,能够不断地扩大再生产,使小农经济转变成大农业经济,使乡村振兴落到实处。

(8)地可卖,而且步子应该迈得更大点

闲置的土地,低效率的土地,荒地、盐碱地、沙漠地,只要有需求,就可以卖。而且卖出的土地产权应该是永久的。从法理上讲,一卖一买,就买断了土地产权,产权便是永久的了,不可能买了以后,几十年到期后又被政府收回。而且产权与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谁拥有产权,就拥有使用权,就拥有出租权(产权与经营权分离)。产权明晰了,可杜绝一切因产权不明晰造成的纠纷和不公平。土地可以买卖,可以完善市场经济,可以促进资社融合

二、天不可卖

(1)天空属于宇宙

天空属于宇宙。天空宛如一个大的空箱子,大箱子可以装无数个小箱子。凡物体,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占有了天空空间。无论是原生物体,还是次生物体,无论是有生命物体,还是无生命物体,它们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占有了天空空间。因此,天空属于宇宙,也属于每一物体,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享有头顶天空的权利。

(2)天空属于免费的自然资源

天空属于自然资源,具有原生价值,能提供阳光与空气(氧气),天空能容纳万物,能让万物享有生存的空间。天空无需投资,无需产出,不具有次生价值,因此,天空属于免费的公共资源。天空这一免费的公共资源,归地球上的所有生物拥有。特别是鸟类,鸟类比人类更享有天空的主权。但天空不仅属于鸟类,也属于人类,也属于地球上存在的所有有生命和无生命的物体。因此,天空无需交易,人人有份,物物有份。

(3)天空的产权无法界定

人类组成了许多不同的国家,许多不同的国家,都提出了对天空的产权申索。因为从国家的定义知道,国家拥有疆域,疆域包括领土和领海,也包括附着在领土和领海之上的天空,所以,领土和领海之上的天空属于领空,一并归国家所有。领土和领海之外,还有公海,还有大洋,还有南极洲,它们之上的天空是无主的。天空从性质上讲是公共的免费的自然资源,是属于地球公有的。部份天空属于不同的国家领空,其实不是产权界定,而是属于经营权的约定。因为天空属于宇宙,属于上帝,属于万物,所以天空的产权是无法界定的。

(4)买卖天空,没有合法性来源

现在有人买卖天空了,具体地说是买卖天空的低空部分,再具体地说是买卖“低空经营权“,买卖“低空经营权“的理由是“低空经济”的需要。某县已经完成了第一份买卖“天空(低空经营权)”的交易,问题是他们的交易合法吗?任何买卖都要问合法性来源,买卖天空(低空)经营权有合法性来源吗?没有。因为天空产权没有界定,所谓“低空经营权”也是没有根据的,低空经营权没有合法性来源,买卖天空(低空)经营权便是非法的。

(5)天空(低空)经营权,无国家授权,不可卖

天空(低空)经营权即使通过约定,归国家所有,但没有国家的授权,地方政府也不具备卖出天空(低空)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卖出天空(低空)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在国家,在国资委,在国家民航总局。而实际上,国家民航总局从未卖出过天空(低空)经营权,而只是颁发航线许可证。航线许可证对国内是免费的,对国外是否免费不知道,如果收费,国与国之间也是双向收费。

(6)低空经济(低空产业)属于新经济范畴

低空经济(低空产业)是一个生造的概念。低空经济(低空产业)属于新经济范畴,新经济包括航空、航海、生物、信息、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等,低空经济(低空产业)应该归于新经济的航空经济领域。航空经济是不分高空和低空的,也无高空和低空产业之分,航空经济的所有产业都是在地面,所以,低空经济(低空产业)是一个生造的概念,也是一个无效的概念。现在航空经济领域已有完善的经营政策和税收法规,因此,低空经济(低空产业)参照执行航空经济领域的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即可,无需另砌炉灶。

(7)某县买卖天空(低空)经营权是打错了算盘

某县开启买卖天空(低空)经营权先河,意欲何为?是准备在飞行航线许可证、飞行驾驶培训、飞行驾驶资格证方面大开财源,大赚一笔?像改革开放之初的国营汽车客运公司那样,将客运线路卖给民营个体汽车司机,国营汽车客运公司坐着收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使是国家,即使是地方政府,爱财也应该取之有道。这个道便是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可以乱来的。天空(低空)经营权和航海经营权是一样的,天空(低空)经营权是否能卖钱,可以参考一下航海经营权是否能卖钱。在我印象中,渔民出海打鱼是不需要买断航海经营权的,领取出海许可证即可,而且也是不需要付钱的。所以,某县买卖天空(低空)经营权是没有先例的,是没有法律法规可依照的,是不可以卖钱的。退一步讲,国家从左手卖到右手,钱从国家的右口袋装进左口袋,这也不叫买卖,只能称之为预谋买卖或预习买卖。预谋买卖或预习买卖,没有实质意义,纯属多此一举,打错了算盘。

(8)天空不可卖

天空(低空)经营权不可卖的理由:天空属于免费的自然资源,天空属于每一个人;天空产权无法界定,即使国家有经营权,也需国家授权给卖方;卖方和买方需要符合主体资格;天空(低空)经营权属于低空经济,低空经济属于新经济,新经济已有经营法规和税收政策,买卖天空(低空)经营权属于重复征税;买卖天空(低空)经营权无先例,无共识,条件不成熟,因此不可以卖。

三、需要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1)政府的职能

政府的职能:政府依法管理众人之事,包括制定政策,界定产权,征收税款,管理国资(国库),维持秩序,仲裁纠纷,为市场经济提供信息和服务,为居民提供各项公共福利,为居民创建一个公平正义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

政府的管理形成管理秩序。

(2)市场的机能

市场的机能:市场有自己的运营机制,包括准入机制、交易机制、公证机制、仲裁机制和各项辅助服务机制;市场有自己的自动调节和自动纠错功能;市场还有具体的实体经济管理法规和虚拟经济管理法规;市场亦有自己运营宗旨,包括三公原则,即资源的公平占有,商品的公平交换,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市场能为人类生存形式、生活方式、组织生产和分配提供实现平台,能为个人和群体提供投资和创造财富的机会,是实现社会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有效经济形式。

市场经济形式形成自发秩序。

(3)政府的管理秩序为市场的自发秩序服务

政府管理秩序是市场自发秩序的补充,是为市场自发秩序服务的,管理秩序起到纠偏和保驾护航作用。

(4)政府管理必须一碗水端平

政府管理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无论是在管理过程中,还是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都必须一碗水端平,杜绝特权,杜绝黑箱作业。

(5)市场自发秩序坚持简捷和有利原则

市场自发秩序坚持简捷和有利原则。市场本身具有自动调节功能,自动纠错功能,市场自发秩序接受政府管理秩序的纠偏和护航,但不接受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

(6)政府只提供管理服务和征税,政府不应干预经济实体运行

政府是管理经济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实际操作经济的经济实体(对于国企,都应该政企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因此,政府的事归政府,市场的事归市场。政府不应该过度干预市场经济实体的运行,政府只提供管理服务和征收税款就行了。政府不需要越俎代庖,不需要亲自操作经济实体的运行,不需要靠经济实体的收入来养活。

(7)政府实操经济(干预经济),曾经造成几次大的失误

政府实操经济(干预经济),曾经造成了几次大的失误:第一次失误是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第二次失误是从改革开放第三个十年开始的概念经济,搞三区(开发区、新区、自贸区)三通一平建设;第三次失误是搞干预经济,搞城市副中心、保障房、共有房、城中村旧改建设。计划经济、概念经济、干预经济都属于构想主义经济,主观主义经济,属于盲目建设,由此创下百万亿元的政府债务。政府实操经济(干预经济),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使市场失真,经济滞胀。前任给后任留下一个又一个的烂摊子。

在中国,懂凯恩斯边际理论、行政干预理论的人多,懂哈耶克自由市场理论和自发秩序理论的人少,以为政府是无所不能的,结果使经济受累,积重难返。

(8)政府需要摆正自己的位置,需要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的事归市场,由企业家作主政府的事归政府,政府担当守夜人的角色;市场的事是创造财富,政府的事是对财富征税,政府担当守财奴角色,政府管理财富并主导公共福利开支;政府需要开源节流,尊重价值规律,实行无为而治,市场需要遵循三公原则(资源的公平占有,产品的公平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三自原则(自发秩序的自动调节,自动纠错,自我发展)。政府无为,市场才有为,就这么简单。

 

政府需要牢记,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来自税收,根本不需要公务员下海亲自操刀去搞创收。地可卖,是因为卖地可化解政府债务,可增加国家资本,可促进资社融合,而且卖地在全世界都是正常行为,在国内也有共识,没有异议;天不可卖,卖天在全世界没有先例,在国内也没有共识,不见得有好处,还可能给经济添乱,还容易让老百姓产生误解,以为政府城市的地卖完了,农村的地又不许卖,只能卖天了,好像政府不卖天就发不出工资似的。为了避免老百姓的误解,天是不能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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