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凑热闹后跌倒死亡家属索赔,法院驳回,有助于刹住“死哪讹哪”的风气

2023年12月某日上午,新郎徐某甲前往某宾馆迎娶新娘。徐某甲的亲属徐某乙按照农村习俗在宾馆大厅门口向来“沾喜气”的人们发放喜烟、喜糖等喜物。与妻儿一同看热闹的王老汉在徐某的亲属处拿取喜物后离开,在宾馆院内行走时突然跌倒。

王老汉妻儿以及到场民警拨打120,王老汉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汉的妻儿遂将徐某甲及其父亲、徐某乙、某宾馆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王老汉与新郎新娘双方素不相识,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仍自愿参加活动,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新郎新娘双方正常举办迎亲活动,按照农村习俗发放喜烟、喜糖等喜物,该活动并非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参加人数不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发放过程中,现场人员没有推搡、拉扯王老汉的行为,也没有对王老汉实施其他侵害行为。因此,新郎及其亲属对王老汉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现场不存在过分拥挤的现象,涉事宾馆也没有维持秩序的必要,且王老汉跌倒与宾馆的硬件设施无关,因此某宾馆并无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

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

据法官介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两种责任类型:一是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二是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合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既要以人为本,对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或者活动,要求行为人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充分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要考虑到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不能盲目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如何认定?

(1)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被侵权人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履行义务而受到了损害;不存在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2)在因第三人的加害行为而产生损害的情况下,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确实,让我说,目前这样处理,有助于刹住“死哪讹哪”的风气,这个案例值得多宣传。

判决的关键在于没有无限扩大“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不让普通人因正常生活而莫名背负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被告在宾馆举办婚礼,在宾馆大厅门口按照习俗派发喜烟、喜糖,死者张某(与这对新人并不认识,也不是受到邀请的婚礼宾客,纯路人)在抢完喜糖后离开大厅,随后在宾馆院子里跌倒、心跳呼吸骤停、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二审法院查明,有现场视频显示死者和这对新人“并未发生拉扯、推搡行为”、“未与任何人发生纠纷”与其家属陈述不符。

通俗来理解,就是您把大家伙邀请过来参加活动,例如红白喜事、展览会议、促销特卖之类的,事是自己张罗的,人是自己请来的,宾客的安全也要由您负责,这一点也符合大众朴素的公正观念。然而,向路人派发喜糖的确不应被解释为“群众性活动”,否则就可能导致人人自危、因为担心引来法律风险而无所适从。

另外,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 若是我们假设另一种情形,土豪为了摆阔,明明有理由知道可能造成混乱,仍执意在迎亲路上当街抛撒百元大钞引发路人哄抢、造成踩踏事故,那自然可以认定为存在过错。但按照当地风俗、派发寄托美好寓意的小礼品让路人沾沾喜气,却不应当被认为存在过错。

综上我们从法律角度再分析下,法院判决驳回的依据吧!

这实际是一个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一般侵权责任讲究的是过错责任。

就是说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包括

1.权利人受到了可以被救济的损害。

2.侵权行为人与权利人损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侵权行为人主观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而有心脏病的老人贪便宜去领喜糖这件事里,结婚的夫妻,二人发喜糖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未尽安全义务,进而新婚夫妻没有引起危险的过失。所以他们的行为不构成对老人的侵权。

这个老人摔倒属于意外事件,责任在他自己。

因此,其家属以侵权损害赔偿为请求提出了民事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为人民法院主持公道,维护正义点赞!

总之,这一判决没有用“人道主义赔偿”和稀泥、打破了“谁死谁有理”的常见模式,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确实值得传播推广。

全部专栏